简析西汉初期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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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西汉初期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张万军 汉王朝建立之初, 农业荒芜, 农业生产处于停顿状态, 统治者把恢复农业生产作为稳定天下的根本大计。制定 了一系列全 面而精细 、 保障农 业发展 的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促进 了汉初农业 的发展。 一 、注重荒地的开发, 强化基层官吏的荒地开发管理责任 在 中国传统农耕文化中 , 秦朝 时就注重立法规制垦荒以发展农业 , 湖北睡虎地秦 简 秦律十八种 田律 : “ 入 顷刍栗 , 以其 受田之数 , 无狠( 垦 ) 不 狼( 垦 ) , 顷入刍三石、 栗二石。 ” 即每顷 田地应缴的刍栗 , 按照所受 田地 的数量 缴 纳 , 不论垦种与否 , 每顷缴

2、刍三石 , 栗二石 。即在“ 受 田之数” 中, 即使土地是荒 田 , 也应当缴纳 刍栗 。这说明在秦 时, 统治者是通过强制而非鼓励的税收手段督促农民垦荒以发展农业。因经过秦朝末年长期的战乱, 土地荒芜 , 经 济萧条。汉初统治者审时度势采取鼓励垦辟各种闲荒土地 , 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与秦时通过强制税收手段督 促农民垦荒不同, 汉初统治者通过激励措施促进农 民开垦荒地 。张家山汉 简 二年律令 田律 规定 : “ 田不可 田 者 , 勿行 ; 当受田者欲受 , 许 之。 ” l2 1 即如果土地过 于贫瘠 , 不可耕种时 , 则不用于授 田。 但如果有人愿意接受 , 政府也 允许而将土地

3、授之 , 这体现 了鼓励百姓开垦之 意。在 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 , 质量太差荒地 , 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 法耕种 , 所 以国家允许农民退还 , 但条件是不能再要求从 官府得到任何补偿。因此 二年律令 田律 又规定 : “ 田 不可狠 ( 垦) 而欲归 , 勿受偿者 , 许 之。” 同时 , 汉初法律还规定土地质量不好的地方 , 每顷少缴刍桌 。即采用税 收优惠政策促进荒地开发。 二年律令 田律 : “ 顷刍禀, 顷人刍三石; 上郡地恶, 顷入二石; 栗皆二石。” 即每顷地所需缴纳税收, 因土地质量不同而有所 区别 , 汉上郡土地贫瘠 , 每顷需缴纳刍栗数量减少一石。这体现了鼓励农民开垦荒地

4、立法意图。总之, 汉初的一系 列注重垦荒措施, 加速了荒 田开垦, 有利于汉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另外 , 地方基层官吏的荒地 开发管理责任 自秦时一直被强化 , 岳麓书院所藏秦简 为吏治官及黔首 云 : “ 田径 不除, 封畔不正, 草田不举, 孤寡( 癃) 病当莱( 贳) , 兴口( 徭) 勿擅, 主吏留难, 租税轻重弗审, 狠( 垦) 田少员, 案户定 数, 移徙上棉( ? ) , 桥陷弗为, 城门不密( 闭) , 难开不利。草田不举。” 颜师古注: “ 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 “ 草田不 举” , 就是 说荒芜的土地 没有开垦 。 “ 狠 田少 员” , 说 的就是垦 田数少于规定

5、的指标。 这表 明秦时国家对地方基层官 吏在任职期间有开垦荒 田的数量要求。汉承秦制, 二年律令 田律 规定 : “ 县道已狠( 垦) 田, 上其数二千石官 , 以 户数婴之 , 毋 出五月望 。” 即地方基层官吏要及 时汇总各县 、 道所开垦 的田地 , 定期 向上级汇报 。由此可见 , 当时辖 区内农 田数量包括垦荒亩数 已成 为考查地方基层官吏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 重视农田水利基本设施条件的维持和改善 张万军 , 男, 硕士 ,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为 中国法制 史。 1 08 中国古代历 朝有作为 的的统治者都注重农 田水利设施修 筑。 史载汉武帝时 , “ 用

6、事者争言水利 。 朔方 、 西河 、 河 西 、 酒泉 , 皆引河及川谷 以溉 田 , 而关 中辅渠灵轵 、 成国 、 漳渠引诸 川 , 汝南 、 九江引淮 , 东海 引钜定 , 泰 山下引汶水 , 皆穿渠 为溉 田, 各万余顷 , 它小渠及陂山通道者 , 不可胜言也” 。 中国古代统治者历来强调对农 田水利交通设施方面的法 律规 制 ,以期 实现对 自然资源合理开发 。 礼记 月 令 载: “ 王命布农事 : 命田舍东郊, 皆修封疆, 审端径术, 善相丘陵、 阪险、 原隰土地所宜, 五谷所殖, 以教导民, 必亲 躬之。田事既饬, 先定准直, 农乃不惑。 ” 四川青川秦木牍规定: “ 以秋八月

7、, 修封捋( 埒) , 正疆( 疆) 畔, 及登千( 阡) 百 ( 陌 ) 之大草 。 九月 , 大除道及阪险。 十月 , 为桥 , 修波 ( 陂) 堤 , 利津 ( 梁 ) , 鲜草离。 非除道之时 , 而 陷败不可行 , 相为之 口口。” 即每年在法律规定的时问内定期组织人员整饬水利工程, 完缮陂堤、 道路, 以避免汛期到来时决堤, 使道路 交通乃至人员安全受到威胁。西汉初期也特别 注重对农 田水利设施及 田间交通 的 日常修缮 , 二年律令 田律 : “ 田广一步 , 袤二百册步 , 为畛 , 亩二畛 , 一佰 ( 陌) 道 ; 百亩为顷 , 十顷一千 ( 阡 ) 道 , 道广 二丈 。

8、 恒以秋七月除千 ( 阡) 佰 ( 陌 ) 之大草 ; 九月大 除道 口阪 险; 十月 为桥 , 修波( 陂 ) 堤 , 利津梁。 虽 非除道之 时而有 陷败不可行 , 辄 为之 。 乡部主邑 中道 , 田主 田道 。 ” 定期修理农 田水 利设施及 田间交通 , 主要是 防止发生水灾损害庄稼 , 使农 田水利设施的功能和作 用得到正常发挥 ; 另一方面维护改善农 田间的道路和沟渠 , 也便于排水 和有利于农作物 的生长成熟 。 三、 注重保护农畜, 维护农业生产秩序 汉代牛耕已普及于农业生产领域, 农畜是促进西汉农业可持续发展、 提高劳动生产力的重要手段, 是当时重 要的生产工具。因此, 西

9、汉统治者对农畜的饲养十分重视, 法律对马牛的饲养有具体规定 , 二年律令 金布律 : “ 马牛当食县官者, 骖以上牛 日刍二钧八斤; 马日二钧口斤, 食一石十六斤, 口口稿口。 乘舆马刍二稿一。 口食之各半 其马牛食。 仆牛 日刍三钧六斤 , 犊半之 。 以冬十一 月禀之 , 尽三月止。 其有县官事不得刍牧者 , 夏禀之如冬 , 各半之 。 ” 马牛的饲养方式分 为圈养和放牧两种 , 在冬季和初春即 1 1 月到 3月是圈养期 ; 其余春夏秋三季均为放牧期 , 在有 事官府 、 无法放牧时才从 官府 领取饲料饲养 , 但 用料 量均较冬季减半 。 同时, 二年律令 金布律 进一步 明确规定 :

10、 “ 疾死 , 其肉、 革腐败毋用 , 皆令 以平贾偿 。 人 死、 伤县官 、 贾 ( 价) 以减偿 。 ” 由此可见 , 西汉 时期法律对耕牛 的饲养 、 管 理有一套严密 的管理制度 。 同时 , 国家制定 了严厉 的法律条文保护 了官私牲 畜财产 的安全 。 二年律令 田律 : “ 诸 马牛到所 , 皆毋敢穿 穿 , 穿寅及及置它机害人 、 马牛者 , 虽未有杀伤也 , 耐为隶臣妾。杀伤 马牛, 与盗同法。杀人 , 弃市 。伤人 , 完 为城旦 舂。” 即伤害马牛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 其法律处罚非常严厉 , 具体设定了三种情况: 以危险设施危害马牛, 即使 没有 造成侵 害事实 ,

11、也要 被耐为隶 臣妾 ; 伤害了牛马的与盗窃牛马同罪 , 即罚为黥城旦或完城旦 ; 杀牛马着的处罚 , 则处 以更 重的刑罚 , 当是 比照杀人罪处罚 。 国家为 了确保养牛业的持续 发展 , 为国家 、 百姓提供更多的畜力 , 制定 了 严厉 的法律条文 , 不仅保护 了官私牲畜财产的安全 , 而且 为畜牧业 的持续发展 以及农业生产力牛耕 的推广提 供 了法律保 障。 另西汉统治者注重保护农作物 , 维护农业生产秩序。放牧是马牛的主要饲养方式 , 在放牧季节 , 马、 牛所到之 处 , 各地吏 民不得有 任何伤 害行为 , 若畜群糟蹋 庄稼则 由放牧人按价赔偿并处罚放牧人。 二年律令 田律

12、 : “ 马、 牛、 羊 、 口彘食人稼穑 , 罚主金 马 、 牛各一 两 , 四口若 十羊 、 彘当一牛 , 而令挢 ( ? ) 稼偿 主。县 官马 、 牛、 羊 , 罚吏徒主 者 。 贫弗能偿者 , 令居县官 ; 口口城旦舂 、 鬼薪白粲也 , 笞百 , 县官 皆为偿主 , 禁毋牧彘 。 ” 即私人 马牛羊猪吃掉和损毁 他人庄稼时 , 除了赔偿他人损失之外 , 还要对牲畜主人处 以罚金。 若是公家畜群 , 则对放牧人处以罚金 , 并赔偿庄稼 主人 的损失 。若家贫无 力赔偿他人损失者 , 则在官府服劳役 , 由官府代为赔偿 ; 若放牧人是城旦舂 、 鬼薪 、 白粲等刑 徒, 没有财产赔偿他

13、人, 则笞刑, 由县官代赔。因为猪不好管理, 破坏性大, 故禁止放养。 四、 采取综合手段保证发展农业所必需的劳动力 汉初农业生产处于停 顿状 态 , 如何充分保 证农业 生产所必需 的劳动力 , 这是汉 初立法者所要解决 的问题 。为 了保证有足够的农 业生 产劳动力 , 汉初规定了如下 法律措施 : 1 O9 ( 一 ) 毋妨农事法律政 策 因自商鞅变法以来, 小农家庭在中国社会家庭结构中占主导地位。 如同一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全部抽调兵役, 则 他们难以应付 自己的家庭生产。 因此, 秦律十八种 杂抄 规定: “ 同居毋并行, 县啬夫、 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 , 赀二 甲。” 即不得同时从一户

14、抽 调两个劳动力去服役。县啬夫 、 尉及 士吏征发戍役时 ,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 , 要罚二 甲。秦 律做 了上述法律规定协调了战争 时期兵员补充与农业发展之 间的矛盾 , 保证每个家庭农业生产有充足的劳动力 。 西汉统治者继承了秦的这种法律政策。 二年律令 徭律 云: “ 诸当行粟, 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皖老, 若其父母罢 ( 癃 ) 者 , 皆勿行 。” 即应服运粮徭役 的人 , 而父母年高至 皖老或者父母残疾而无他人 照顾 , 可以免其服徭役 。 汉律之 所以做出如此规定, 主要为了保证农忙时节每个家庭农业生产有充足的劳动力。这种毋妨农事法律政策在西汉一 直得到延续, 西汉元始五年( 公元前

15、5年) 悬泉置壁书 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 “ 中春月令” 条: “ 毋作 正事 , 以防农事 ” , “ 谓 兴兵 正( 征 ) 伐 , 以防( 妨 ) 农 民者也 。” 即这月正是春天农 事的时节 , 国家和地方 政府 都不要 兴兵征伐 , 农忙季节不要滥用 民力 , 因为这些活动都会征调大量劳动力 , 会阻碍农业 的发展 。这种为避免国家征调 而造成劳动力匮乏的法律政策为后世立法所效仿。如 唐令拾遗 军防令第十六规定: “ 诸若父兄子弟, 不并遣 之 。若祖父母 、 父母老疾 , 家无兼丁 , 免征行及番上 。” ( 二) 广泛采 用罪 囚劳动方式以满足农业 生产所需劳动力 秦

16、朝时 已充分利用罪囚建造帝 陵、 宫苑 、 官府 ; 修 建治水水利设施 、 道路桥梁 、 通信交通设施 。秦统治者为了维 持农业生产的稳定, 对罪囚劳动力的利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 史记 卷六 秦始皇本纪 始皇帝三十五年载秦 始 皇在修筑 阿房宫时 , 采取全 国征调方式调动 7 O余万刑徒。 同时 , 为了充分利用 罪囚的劳动力价值 , 也采取在农忙 时节广泛放归方式让罪 囚回家从事农业生产 , 以达到提供维持农业生产所必需 的劳动力的基本 目的。 如 秦律十八 种 司空律 规定 : “ 居赀赎责 者归田农 , 种时、 治苗时各二旬” 即对因欠债而以劳动抵消债务的 , 要 给予他们播种和 管理庄稼幼苗的时间各 2 0天, 以防耽误农业生产。 湖南里耶秦简也规定 : “ 令日: 传送委输, 必先悉行城旦舂、 隶臣 妾、 居赀赎责( 债) 。 急事不可留, 乃兴( 徭) 。 今洞庭兵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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