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考研经济法综合卷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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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经济法学总论1方法论1本体论2价值论4规范论6运行论9财政税收法10财政法10税法总论13税收实体法19税收征管法23金融法25银行法25证券法32竞争法34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4反垄断法38企业公司法49企业法概论49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50三资企业法54公司法基础理论55有限责任公司58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61公司的资本与财务会计制度63公司治理制度66公司清算74破产法74其他78经济法学总论方法论简述经济法学的几个基本假设及基本假设的理论意义。答:根据张守文教授的观点,经济法学应当建立在以下一些假设的基础上:共通性的二元结构假设:1,理论认知层面的二元

2、结构,即“公私二元结构假设”。2,经济制度层面的二元结构,又主要可分为“城乡二元结构”、“南北(东西)二元结构”和“内外二元结构”。3,社会文化层面的二元结构。它主要是基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所形成的二元结构,又可分为“传统现代二元结构”、“工商农业文化二元结构”。特殊性的二元结构假设:1,双手并用假设。2,两个失灵假设。3,利益主体假设。4,博弈行为假设。5,交易成本假设。基本假设的理论意义,简言之,提供理论基础;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的距离,确保法学研究的价值和生命力;提供新的研究方法。简述经济法学的特殊性的二元结构假设及其意义。答:1.双手并用假设。(1)含义:调节经济和资源配置的手

3、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或政府的有形之手,一个国家对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协调并用,从而构成一个二元结构假设。(2)意义:可以更清楚的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更清楚的说明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2.两个失灵假设。(1)含义: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很难有效的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这就是市场失灵。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政府在

4、资源配置上也可能是低效甚至无效的,这就是政府失灵。(2)意义:它提出了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关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它还与深层次的有限理性假设直接相关。3.利益主体假设。(1)含义: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调制受体主要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调制主体主要实现合法性最大化。(2)意义:经济法在分配各类主体的利益方面,要给予公平有效的保护,实现各类主体利益的均衡。4.博弈行为假设。(1)含义: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都要为实现自己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各类主体既要考

5、虑自己的情况,又要考虑其他相关主体的情况,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2)意义:有助于认识各种经济法关系。5.交易成本假设。(1)含义: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都会关注自己的产权,要求产权清晰,都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各类主体都在进行博弈行为,都会关注自己在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得失,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交易成本是衡量利益得失的一个重要指标。(2)意义:提出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本体论经济法的概念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其研究意义。答: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学界在经济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按照“属+种差”的方式来提炼经济法的概念比较适合。其中,“属”是指经

6、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或称“特定经济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从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中的“社会关系说”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至少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因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它与传统部门法的重大不同。2,基于自身的宗旨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经济法主要是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手段来进行调整,因此与其他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又具有突

7、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都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3,上述的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4,经济法不仅要像传统的民商法那样调整一般的经济关系,而且还要调整日益重要的体制关系,这是经济法同其他调整经济关系的部门法的一个重要不同。因此,可以用涵义更广的“社会关系”来代替“经济关系”,其中不仅涉及到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涉及到相关的体制关系或称分权关系;在这些关系的背后,不仅涉及到个体私益,也涉及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从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中的“行为说”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行为说

8、”的角度来下定义,有助于明确经济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对于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对于切实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第一,节约交流成本。第二,增进理论自足。第三,推进学派形成。简述我国主要的经济法学说。答:目前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法理论主要有:(一) 经济协调关系说说。该说的倡导者为北京大学的杨紫烜教授。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二)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该说的倡导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的李昌麟教授。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三) 社会公共性说。该说的倡导者为

9、清华大学的王保树教授。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四)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纵横统一说)。该说主要倡导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史际春教授。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与市场运行关系。(五)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该说的倡导者为武汉大学的漆多俊教授。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的社会关系。(六) 其他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学说,如张守文教授提出了国家调制说。这些经济法学说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抽象概括的范围应该

10、说是有区别的,但是经济管理关系应该是各个学说调整对象的核心组成部分。经济法的特征简述经济法的特征。答:由于参照系的不同,经济法具有不同特征。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规制性”两大特征。与传统部门法相比,则由于“传统”与“现代”的差异,而使经济法具有“现代性”的特征。第一,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经济法的经济性这一基本概括已被广泛接受,事实上,从经济法的作用领域、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手段等诸多方面来看,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即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这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

11、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2,它要反映经济规律。3,它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它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它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因而经济法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称为效益法。第二,经济法的规制性特征。规制性,即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两大方面相结合的特性。这种结合是一种高层次的综合,是为解决现实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而在法律上做出的制度安排。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体现得都很明显。第三,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

12、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主要是指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是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是对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协调保护,是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经济法既不同于注重保护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强调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称“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基本精神。(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由于基础不同,因而其基本理念、精神、目标等,也就不可能与传统部门法完全一致。(3)经济法在制度

13、建构上的现代性。这主要分为: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这主要是指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其“自足性”。所谓经济法的自足性,表现在经济法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因而无须再单独构筑一套程序制度以与实体制度相适应,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在制度运作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政府权力膨胀,以及经济法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地位。答:地位问题就新兴部门法而言,显得相当重要。从一般法理而言,只有在整个法

14、律体系中取得独立的位置,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主要涉及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与之相关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外部关系如何以及其在不同法域中的地位如何等问题。(一)从部门法角度考察即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论证这一点,必须说明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法学界根据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提出了经济法的肯定说和否定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提出的问题,对经济法学的全面发展是很有益处的。随着市场经济理念和相关法制知识的引入,我国学者日渐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达成共识。即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其

15、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在明确了调整对象以后,按传统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二)法域维度考察:从法域理论来看,法律是由公、私法两大法域构成的二元结构。在传统两大法域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所谓“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的命题,进而提出了第三法域即社会法的概念,从法域角度将经济法纳入社会法的范畴。但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域,能够独立存在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不能断然归入。至于经济法究竟是公法还是公与私法的交集,抑或有学者提出的社会法尚存争议。我们既要看到二元结构的两极性,也要注意相对性。确定公私法的标准:主体法

16、益权义。由主体延伸其代表的法益,再由主体和法益的不同而导致权义的不同,结合以上考虑,经济法仍然属于公法。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其作用于市场,同时涉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主体方面以国家为主导,法益兼顾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权利义务上也与公法保持一致。(三)从功用角度考察:从法律系统的角度来看,各部门法有自己特定的职能和功用。各部门法的地位,取决于其特有的职能和功用。经济法的功用需要通过各个部门法具体表现。经济法各部门法通过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调整相关主体的社会关系,规范各类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确保经济的稳定增长与社会的稳定发展。这一功用如果不能为其他部门法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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