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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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一、工伤等级划分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2、.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 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流动受限;c. 断续工作;d. 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

3、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4、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2 总则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

5、.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3 判定原则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4 判定依据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

6、(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4.1.3 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

7、效或术后复发。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1.

8、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4.2.3 心功能长期在级。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4.2.

9、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5 判定基准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5.1.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

10、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5.2.1 呼吸困难分级表1 呼吸困难分级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11、60毫米汞柱*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5.3 心功能判定基准心功能分级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表2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轻度 中度 重度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10毫克/分升腹水 无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脑症 无 轻度 明显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

12、较对照组9秒)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表3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尿毒症期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附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

13、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能享受什么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

14、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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