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海难救助new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8440277 上传时间:2019-10-24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九章海难救助new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第九章海难救助new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第九章海难救助new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第九章海难救助new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第九章海难救助new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九章海难救助new》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九章海难救助new(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九章 海难救助,一、本章内容简介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独特而古老的法律制度。它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为目的,以承认救助人的救助报酬以及其他救助款项来促进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的实现。 本章我们介绍海难救助的概念、成立要件,海难救助合同,救助款项等海难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二、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救助合同; 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2004年司法考试大纲 商 法 之 第八章 海商法,第七节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

2、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概念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 商 法 之 第九章 海商法,第七节 海难救助 基本要求: 了解:海难救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理解: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与承担规则。 考试内容: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概念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一、海难救助

3、的概念与性质 海难救助(Salvage at Sea),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广义的海难救助还包括对海上人命的救助。 海难救助制度的法律性质在学术上尚有争论,主要有无因管理说、特殊事件说、准契约说和不当得利说等四种。,二、海难救助的历史,海难救助的历史分为如下几个时期: 1遭难物自由掠夺时代。 2遭难物占取时代。 3遭难物占取禁止时代。 4海难救助奖励时代。 5海难救助立法国际统一时代,三、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一)救助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承认的 海商法规定可以作为救助标的的,包括在海上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海上遇险的财产的特定含义。 (

4、二)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处于危险之中 (三)救助的提供与接受必须是自愿的 基于法律或合同负有救助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船人员对于本船进行的救助。2发生碰撞的当事船舶对于相碰船舶的救助。3为履行服务合同而进行的救助。 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款项。 (四)救助行为应该取得效果 “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原则的含义及其例外。,海商法条文选摘 “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171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海商法条文选摘 第17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

5、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第173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无效果,无报酬”,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是海难救助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为: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就无权获得救助报酬,而不管他实际上为此付出

6、了多大的代价。,第二节 救 助 款 项 (救助报酬、酬金和特别补偿),救助款项是指根据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被救助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特别补偿是指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货物进行救助,如果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救助费用,则由船舶所有人支付相当于救助费用的金额的一种补偿制度。,一、救 助 报 酬,(一)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1鼓励海难救助。 2救助报酬不超过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181条:“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前款规定的价

7、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3救助方有过错应相应减免救助报酬,以致承担赔偿责任。,(二)确定救助报酬的标准 (海商法第180条)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二、海难救助报酬的请求与支付 (一)海

8、难救助报酬的请求 救助报酬请求权人是救助方。 (二)海难救助报酬的支付 获救船舶或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有依法或依约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 各获救方相互之间不负连带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法条依据:,海商法第183条 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救助报酬的担保与先行支付,第188条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

9、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第189条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本法第188条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三、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也称共同救助人)之间: 遵循上述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和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同一救助船的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与船员等之间: “依据船旗国法律确定”。,报酬与

10、补偿条款的关系,海商法条文选摘 第182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180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本条所称救助费用

11、,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适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8、9、10项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180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一、海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即告成立。至于救助合同的形式,法律对此并没有特别要求,因此

12、,书面、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均可。至于救助合同订立的时间,通常是救助作业开始前。 二、海难救助合同变更 注意海商法第176条规定的变更海难救助合同的法定情形。,海商法第17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13、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救助合同的种类,(1)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即只有在救助成功的情况下,被救助人才有义务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的救助合同; (2)雇用救助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由救助方实施救助,不论救助是否成功,均由被救助方依约定的金额支付报酬的救助合同。,救助方、被救助主要义务,第177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

14、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178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第四节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一、1910年救助公约 1910年救助公约全文共19条。主要内容有: 1公约的适用范围。救助服务适用于海上航行,也适用于内河航行。 2救助报酬。公约确认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规定了救助报酬的确定的依据 3诉讼时效。救助报酬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二、1989

15、年国际救助公约 (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产生的背景 (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内容 注意公约对1910年救助公约主要修改。,我国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我国于1994年3月30日向该公约保存人-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加入书,同时声明,我国根据该公约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保留该条第1款(a)项、(b)项、(d)项不适用该公约的权利。,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30条:“ 保 留 1.任何国家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就下列情况可保留不适用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a)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涉及的所有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 (b)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并不涉及船

16、舶; (c)所有的利益方都是该国的国民; (d)有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有史前的、考古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思考题,1、 什么是海难救助?什么是纯救助?什么是专业救助? 2、 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要件。 3、 确定海难救助报酬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应当考 虑哪些因素? 4、 救助报酬应当如何分配? 5、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以及它的意义和局限性。 6、 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特点。 7、 什么是“环境救助”?什么是“特别补偿”? 8、 比较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的区别。 9、 两大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 10、 船长在海难救助中的特殊作用。,国家司法考试考题2003年,03-58.一艘油轮在进入我国某海港时因受海浪影响而触礁,部分原油泄漏,我国某救助公司立即对其进行了救助,将其安全拖带到港口并防止了原油的进一步泄漏。关于此次海难救助,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救助报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