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河三角洲技术

上传人:shaoy****1971 文档编号:108281589 上传时间:2019-10-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河三角洲技术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河三角洲技术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河三角洲技术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河三角洲技术》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河三角洲技术(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滨院政201232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管理,培育和开发具有应用前景、经济前景的科研成果,加快成果转移转化速度,增强应用技术研发能力,提高办学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实际,依照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种子基金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逐步偿还的原则。种子基金的来源包括:1学校事业发展年度预算种子基金经费。2学校从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收益。3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经费。第三条 种子基金主要以项目形式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2、第四条 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负责种子基金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种子基金资助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种子基金主要资助范围:1项目培育:已经具有较好前期基础,技术相对成熟,具有市场潜力,通过种子基金资助,在短期内能够形成成熟技术或成功开发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性项目。2产业化孵化:对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较好的科研成果以项目方式进行产业化孵化。第六条 种子基金资助对象为拥有科研成果的校内个人或单位,优先资助以下应用性项目:1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性较强,市场竞争力较大,潜在效益较好,有望产业化的项目。2小试或中试研究工作已完成,技术基本成熟的应用性项目。3已获准政府各类产业化项目资助或已与企业

3、合作进行开发的项目。第七条 申报种子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有技术服务工作经历,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技术开发能力。2基金项目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有利于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相互支撑的良好格局,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3成果已进行过相关技术、市场调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技术附加值,易于产品化、产业化,潜在经济效益较好;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第三章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第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1申请人须填写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论证,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

4、)。2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以答辩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确定是否予以资助。对予以资助的项目提出资助额度。3种子基金项目评审结果,由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报学校批准,并公示三天。第九条 种子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代表学校与评审通过项目签订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项目合同。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种子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资助项目进度及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种子基金项目负责人每学期填写一次滨州学院种子基金项目进度情况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

5、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下步工作计划等,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备案。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项目完成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写出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准备完整的项目资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根据项目合同规定指标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验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视为通过验收:1获得企业委托项目,其中委托单位资助经费不低于学校资助经费额度。2成果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获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项目实施;到期完不成任务者可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多1年;无正当

6、理由不组织实施者,或延期后仍不能通过验收者,追回其全部或部分项目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得申报,并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种子基金项目负责人如发生工作调动、出国、病休半年以上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如不能继续承担项目,需退回剩余经费,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备案。 第四章种子基金经费管理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项目分为“重点科技孵化项目”和“一般科技孵化项目”。“重点科技孵化项目”资助金额为5.0-10.0万元,“一般科技孵化项目”资助金额为2.0-3.0万元,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经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

7、)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支出项目如有变化须经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批准。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内,种子基金项目负责人从项目转化后获得的经济效益或与企业联合获得的横向合作经费中,每年以项目总资助额度的10%、20%、30%返还种子基金。鼓励成果转化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捐助种子基金。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种子基金资助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发的技术成果、按比例分配的成果转化收益等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接触申报材料的部门和个人,对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给国家安全及我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河三角洲技术转移中心(滨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滨州学院 2012年8月30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