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28讲_债务人财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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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单元 债务人财产考点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3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注意】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注意】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

2、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认定1.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2.债务人的共有财产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注意】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

3、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提示】物权法第99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3.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

4、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提示】执行回转,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真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债务人财产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7年)A.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法院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B.债务人基于租赁合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法院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C.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法院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D.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法院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答案】A

5、【解析】(1)选项B: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2)选项C: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3)选项D: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真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是()。(2015年)A.债务人为他人保管的财产B.他人抵押给债务人的财产C.债务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但尚未办理过户的房屋D.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答案】D【解析】选项D: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

6、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考点二: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3级)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注意】上述无效行为既可能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或者1年内。2.管理人可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真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无效的是()。(2013年)A.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B. 债务人放弃债权C. 债务人为逃避债

7、务而隐匿、转移财产D. 债务人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答案】C【解析】(1)选项A: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2)选项BD: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考点三: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3级)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原则上,应由管理人统一行使。【注意】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行使撤销权。2.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受理前1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

8、行交易的(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注意】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注意】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可撤销;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注意】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

9、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即出现破产原因)的除外。放弃债权的(不论债权到期与否)。(2)受理前6个月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案例】2018年11月1日,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10、自2019年1月开始,A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严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8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1)若A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提前偿还了借款,因该清偿行为距离破产受理日超过6个月,故管理人不可撤销。(2)若A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提前偿还了借款,因A公司的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6个月内,且A公司已出现破产原因,因此管理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不予撤销的个别清偿(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

11、,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4.撤销权诉讼(1)管理人(依法对可撤销情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损

12、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有关“债的保全之撤销权”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1)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2)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真题

13、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债务人处理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提出请求撤销而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2016年)A.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B.债务人经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C.债务人因经营失误而支付赔偿金D.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E.债务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答案】ADE【解析】(1)选项ADE: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选项D);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选项A、选项E);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2)选项B: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

14、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3)选项C:经营失误而支付的赔偿金形成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债务人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考点四:破产追回权(3级)1.因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2.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应当追回。非正常收入的界定非正常收入的类型债权性质绩效奖金普通债权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拖欠职工工资(即职工劳动债权)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

15、部分普通债权其他非正常收入普通债权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包括未依法缴付的出资本息和抽逃的出资本息)。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注意】当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真题单选题】对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行使追回权的主体是()。(2018年)A. 债权人B. 管理人C. 破产申请人D. 债务人【答案】B【解析】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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