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73讲_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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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单元 行政诉讼的管辖考点一: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级)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海关处理的案件(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提示】下列情况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提示】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等地设立巡回法庭。【提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重大行政案件或跨区域案件放在某一

3、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法院有可能受到各种关系影响,不利于公正判决。由最高法巡回法庭来审理这些案件,一方面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高法本部更好地行使对中国各地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考点二: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3级)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2019年调增)案件类型地域管辖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选1”)【提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4、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2019年新增)(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

5、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提示】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调整)考点三:裁定管辖(2级)1.移送管辖(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只移送一次)。【提示】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

6、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19年新增)2.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提示】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新增)3.管辖权的转移(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7、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4.跨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提示】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2019年新增)【千千结】第3单元 行政诉讼参加人考点一:行政诉讼原告(3级)主体原告确定一般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8、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资格转移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为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为原告代为起诉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合伙企业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2019年新增)个体工商户以登记

9、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为原告或者法定代表人为原告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认为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以自己名义为原告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企业名义起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业主委员会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

10、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提示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提示2】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2019年新增)【提示3】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11、,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该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2019年新增)【真题1单选题】中外合资企业W公司由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外方乙公司认为,某税务局对W公司作出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行政处罚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乙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2016年,经调整)A.不受理,因为乙公司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B.受理,因为乙公司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C.不受理,因为乙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D.受理,应当同时列甲公司为共同原告,因为甲公司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有法

12、律上的利害关系【答案】B【解析】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乙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真题2单选题】股份制上市企业旭日公司认为某商务局作出的决定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2014年,经调整)A.股东、独立董事B.股东大会C.董事会D.股东会【答案】A【解析】(1)当行政行为侵犯股份制企业合法权益时,企业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1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选项A中股东、独立董事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以企业名义起诉。(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真题3多选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情形包括( )。(2013年,经调整)A.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B.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C.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D.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E.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答案】ABDE【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

14、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选项AD正确);(2)在行政复议的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选项E正确);(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选项B正确);(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选项C错误)。考点二:行政诉讼被告(3级)1.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提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

15、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2019年新增)2.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1)行政诉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提示】反诉,是指本诉的被告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独立的反请求。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可以通过行政职权直接处置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没有必要通过反诉权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2)行政诉讼被告承担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被告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3.被告资格确定的具体规则(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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