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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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 诉 状原告: 毛虔如 女 1938年9月出生 被告: 南昌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于四根立柱侵害了我的相邻权而造成原告的所有损失。店面两年未经营损失1.2万元,两次从美国回南昌投诉来回交通费2万元,误工费至少2.5万元,电话费(国内外)等1000元共计5.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现场拍摄的照片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原告侵犯了我的相邻权,而我在维护我的权利时经历了一场漫长而又艰难的斗争。自2003年3月我在美国得知由于南昌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四根立柱挡住了我的店面的采光,通风等,使得店面无法经营,我从美国打电话向华融交涉,未果,于是我决定立即

2、回南昌。我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其拆除四根立柱,2004年1月由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发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洪城城建行决字2003第51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华融必须拆除四根立柱。但后来华融只是对其整改,并未拆除。使得我又再次踏上回国之路,我始终坚信华融侵犯了我的相邻权,在维权期间由于需要我亲自处理此事,我两次从美国回到中国,总共花费交通费大约2万元,而当时我正在美国工作,为了此事我特地耽误工作,导致我损失误工费至少2.5万元,我在美国和中国不断地打电话和有关部门交涉此事,花费了1000元左右的话费,还有在维权期间被告对我店面相邻权的侵犯而造成了经营损失费1.2万元。可见我在维权过程中花

3、费了巨大的代价,所以在这里通过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我的一切损失。 此致 东湖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毛虔如 2011年10月25日答辩状答辩人:南昌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被答辩人:毛虔如 女 现在就我与毛虔如女士就相邻权纠纷一事进行答辩诉讼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赔偿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己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答辩人起诉华融公司侵犯相邻权,对此华融公司进行答辩。首先原告仅仅出示一张照片就说华融公司侵犯了被答辩人的相邻权,证据不足以证明;再次就这个问题,对华融公司进行装修的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到华融公司的建筑不存在侵犯周围邻居相邻权,而被答辩人所说的侵犯相邻权显得没有合理的根

4、据。而对于被答辩人所提出的具体赔偿,华融公司对此进行答辩。被答辩人所列出的一系列损失是在华融公司侵犯被答辩人相邻权的条件下得出的,但是对于这些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尚不是很明确,被答辩人所给出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所以华融公司对于这些损失的义务是不明确的。况且如果华融公司不存在相邻权侵权,那么这些损失的列举就显得毫无意义。由于上述证明不能够证明华融公司侵犯了被答辩人相邻权,所以对于诉讼费的问题就不能很明确的说要华融公司出。 此致 东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昌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011年11月22日原告证据目录第一组证据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 1 现场实拍照片证明华融公司四根立柱

5、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第二组证据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 1护照证明原告为美国常住居民 2飞机票2张证明原告希望被告赔偿原告为处理这项事物往返美国的交通费用2万元3一封来自美国的信证明赔偿原告的误工费至少2.5万元 4一份电话记录单证明原告在维权途中确实打了1000元左右的电话 注:这组证据总的证明原告维权途中所花费的代价第三组证据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1原告店面的租赁合同证明在华融公司建筑前后原告店面的租金减少2 原告邻居的租赁合同证明由于华融公司的建筑原告店面的租金已经不如其他店面了注:这组证据总的证明由于华融公司的相邻权侵权影响了原告的店面经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证据目录证据名称 1.

6、深圳家俱工程有限公司的证言 2.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目的:这两个证据总的证明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相邻权侵权。被告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华融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毛虔如相邻权纠纷一案,在接到这个案子后,我积极地向被告了解情况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便法庭能够对本案作出合理的判决。1.对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我的答案是否。现解释如下:首先,从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公司在2004年7月9日的说明可以看出,这四根立柱丝毫不会影响道路交通状况,对周围居民出入亦不会有任何妨碍,相反一定程度上美化亮化了该路段的街景,与原告所描述的侵

7、犯相邻权事实不符。其次,从华融公司现场所拍摄的照片也可以看出,华融公司对原告不存在相邻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华融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建筑。2.对于原告所起诉的具体赔偿,我认为存在诸多异议。 首先,原告所要求赔偿店面经营损失1.2万元。然而从原告所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上看,不能够证明原告是否真的受到了损失。从原告所出示的证据的关联性上看,原告真的受到了损失,那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说明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华融公司的建筑导致的。其次,关于原告所提出的交通费。虽然原告确实提供了两张从

8、美国回中国的机票。但这不能说明原告回到中国就是为了办有关本案的事,也有可能是办其他的事而回到中国,但原告没有给出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我对原告所提出的交通费与本案的关联性存在重大异议。再次,关于原告提出的误工费损失2.5万元,我认为这个也存在异议。因为这只是一张证人证言,这封信的真实性还有待验证。即使这封信是真实的,但这封信所表达的损失原告误工费2.5万元不具有说服力,因为这只是说明原告在那里工作过,不能说明原告回中国的这段时间原告的工作是在那里,所以我这对这也存在异议。最后,关于原告的市内交通费、电话费的损失,我对原告的电话单关联性存在异议,因为原告打电话完全可能因为别的事,而原告也没有足

9、够证据证明打电话确实是为了这件事。且即使有损失,对于具体损失的多少也存在异议。终上所述,原告不存在相邻权侵权,且即使存在侵权,我对原告所提出的具体赔偿也存在诸多异议。 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 周峰 2011年12月06日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毛虔如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数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审查,对本案的试试有了清楚地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1我认为华融公司的四根立柱对原告店面构成相邻权侵权。因为我在庭审前就通过申请请求法院相关人员就我采取的证据加以证明。我们是在合法程序下进行拍摄,照片的合法性、真实性很

10、明显,而我们从现场和拍摄的照片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华融公司的四根立柱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对原告的店面经营产生了影响,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而对于被告的工程公司证言,其真实性、关联性都存在异议。而对于原告出示的照片,由于是被告自己拍摄的,他完全可以按照自己想要的角度进行拍摄。2 .原告在维权的同时的确花费了很大的代价,被告应该承担这些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店面的相邻权,原告经历了数次维权。最初是通过电话交涉此事,但未果。于是原告踏上了返回南昌的路,这一次算是成功了,原告于是返回了美国,但是被告不听从行政处罚,不拆除立柱,原告又只好通过远航交涉此事,但这次仍未果,原告又只好在一次踏上了回乡之路,这次原告继续反映此事。可见原告在这件事上花了巨大的代价。而被告提到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异议,我在这里想说的是原告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毋庸置疑,原告在法庭上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应该赔偿所有的损失,而不是原告所说的异议多。 综上所述:华融公司的四根立柱侵犯了原告张虔如女士的相邻权,而张虔如女士积极维权,积极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花费了很大的代价,而这些证据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在这里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索赔原告的所有损失。 代理人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傅勇 2011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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