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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AC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AC 440092001液压软管总成验收规范2001-11-28发布2001-11-28实施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发 布Q/AC 440092001前 言 本标准是一项零部件验收标准。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Q/AC 44009-1989S110t引进叉车高压软管总成验收规范和Q/AC 44012-1993高、中压树脂胶管总成验收规范。本标准由标准信息研究室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柴芹 IIQ/AC 440092001安徽叉车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液压软管总成验收规范Q/AC 44009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压软管总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
2、本公司所选用的液压软管总成。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中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5563 橡胶、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液压试验方法GB/T 5564 橡胶、塑料软管低温曲挠试验GB/T 5568 橡胶、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无屈挠液压脉冲试验GB 7935 液压元件 通用技术条件GB 7939 液压软管总成 试验方法JB/T 8727 液压软管总成3技术要求3.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文件制造。3.2 零件材料、尺寸要求等技术条件须
3、符合图样或相关标准要求。3.3 液压软管长度的极限偏差3.3.1 软管的长度应按照订货方规定的长度供应,其中高、中压树脂软管及塑料软管长度的极限偏差见表1的规定,橡胶管长度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1 高、中压树脂软管及塑料软管长度的极限偏差 mm长 度公 差 范 围下偏差上偏差 5000+5 500 0+10 表 2 橡胶管长度的极限偏差 mm长 度公 差 范 围下偏差上偏差0500-5+55001000-5+101000以上-1%+1%3.3.2 液压软管长度的测量方法在室温条件下,未安装之前,对于锥面密封的液压软管量取时自螺母外端,对于平面密封的液压软管量取时自接头芯平面。3.4
4、 液压软管须有合格证方能进行装配。3.5 液压软管的外观质量3.5.1 软管与接头的连接部分不允许有裂纹、切口和影响使用的凹痕、毛刺、飞边、刮伤等缺陷。3.5.2 软管与接头的连接部分应平整,无软管增强层外露及接头松动、脱落等缺陷。软管内壁应光滑、畅通、无擦伤现象。3.6 软管总成的管内必须清洗,污染度不超过27mg/1000cm2 ,最大颗粒不大于25um。3.7 内径最小通过量试验:软管总成用规定的芯棒或钢球进行检查,芯棒或钢球应能顺利通过。3.8 静压试验:对软管总成以1.5倍的工作压力进行试验,并保压60s,不得有泄漏、龟裂、起泡和扭转等异常现象。3.9 脉冲试验3.9.1 对于高、中
5、压树脂管和塑料软管,在循环油为935条件下,100系列软管脉冲压力是额定工作压力的125%时,以及200、300系列软管脉冲压力是额定工作压力的133%时,至少应能承受20万次脉冲周期,无泄漏、破裂现象。3.9.2 对于橡胶软管,在133%的工作压力下,循环油为935时,应能承受60万次脉冲周期,无渗漏或其它异常现象。3.10 爆破试验:在规定的最小爆破压力下,不得出现泄漏和破裂现象,爆破压力为四倍工作压力。4 检验规则4.1 液压软管总成必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查原始资料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的试验报告,方可提交验收。4.2 对于脉冲试验和爆破试验,要求制
6、造厂3年提供一次试验报告。4.3 主机厂有权对进厂的软管总成进行抽查或复查,每根软管总成,对3.2、3.3、3.4、3.5条进行全检,对3.6、3.7条抽检,按3.8条要求制造厂产品出厂前全数试验,主机厂每半年到制造厂处现场抽查一次。4.4 抽检数为每批批量总数的3%。4.5 当检查结果都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该批软管总成为合格品;当检查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在该批软管总成中再抽取两倍根数复检原来不合格项目及有关项目。如复检时仍有一根软管总成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6 在进厂检验、整机组装和叉车保修期内,出现不合格品,制造厂应予更换。4.7 制造厂在下列情况下,须进行型式检验并
7、提供型式检验报告。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工艺或原材料的变更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后,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的周期性检验;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5.1 包装5.1.1 软管总成的两端必须进行防锈处理并封头。5.1.2 软管总成视批量、长度等情况不同进行平直捆扎或盘卷捆扎,每捆不得超过50kg。盘卷捆扎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软管规定的最小弯曲半径。捆扎后加外包装,保证运输过程中软管总成不受损伤。5.2 标志5.2.1 每根软管总成上应标明制造厂名、商标及规格。5.2.2 在外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a 制造厂名称;b 软管总成名称及代号;c 数量;d 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5.3 贮存和运输软管总成在贮存和运输中应避免阳光直射、雨雪浸淋。禁止与酸、碱、燃油类及有机溶剂等影响总成质量的物料接触。5.4 在符合本标准5.3条的情况下,软管总成自出厂日期起一年内,若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制造厂应予以更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