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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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旨在讨论关于生命权以及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介绍生命权的概念以及生命权的发展历程,突出生命权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列举一系列国际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的有关法律体系表现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第三部分具体介绍法律保障生命权的各种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维护公民的生命权,使社会和谐安定的发展。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我国对于生命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并设想了对应的完善方法。关键词:生命权;宪法;法律保护;世界人权宣言;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Abstract:This paper aims to dis

2、cuss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life of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lated content.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to life an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the right to life, the right to life outstanding for everyone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he second part of a s

3、erie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y listing and Chinas relevant laws system perform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right of life.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 the various ways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through the way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citizens right of life, the devel

4、opment of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he fourth part puts forward so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in China deficiency, and that of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thods. Keywords:Right to Life;Constitution;Legal Protection;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目 录 一、生命权的概念、属性、本质及生

5、命权发展概述5(一)生命权的概念5(二)生命权的属性51、生命权的神圣性52、生命权的自然性与社会性63、生命权的基础性与平等性6(三)生命权的本质6(四)生命权发展概述7二、法律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8(一)国际法对生命权的保障8(二)我国法律对生命权的保障8三、法律保障生命权的方式9(一)赋予人的生命权以崇高的法律地位9(二)确认个人生命权的具体内容91、生命安全维护权92、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103、生命权的司法保护请求权10(三)防止发生危害生命的结果10(四)通过严格限制死刑来保障生命。11四、我国生命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以及完善11(一)我国生命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11(二)完善对于生命权

6、的法律保护12五、结 束 语13 生命原本是生物学的概念。在自然界中,由物质构成并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的物体,是生物。生物能通过新陈代谢作用跟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而维持其生命。新陈代谢一停止,生命就停止。从生物学的角度上看,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1或者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2法律上的生命,并不是泛指一切生物之生命,而仅指自然人的生命。它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古语有云:“人之所宝,莫宝于生命。”黑格尔则认为:“生命是无价之宝。”这些言论无不道出生命之于

7、人的最高价值。一、生命权的概念、属性、本质及生命权发展概述(一)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

8、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二)生命权的属性1、生命权的神圣性生命是神圣的,生命权的神圣性在古老的生命伦理观中就已经被人们接受。在中国古代,老子廿五章上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孝经圣治上讲:“天地之性,人为贵”。黄帝内经中有“天覆地载,万物悉备

9、,莫贵于人”的论述。孙思邈在千金要方中指出:“人命至重,贵于千金。”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指出:“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的生命或别人的生命。”基督教圣经的旧约也写到:“凡事都有定时,生有时、死有日。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身份、地位和能力的不尽一样,但每个人的寿命却都是上帝预先规定的。”旧约中还说明人类是上帝在第六日照着自己的形象所造,上帝赋予人类生命和食物,人类的生命当受到每个人的尊重,神圣不可侵犯。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强调:“谁杀死自己,是对上帝的犯罪,只有上帝才能决定谁什么时候死,什么时候活。”32、生命权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人的出现,从哲学意义上看,是生物演化的一种质的

10、飞跃。但从整个自然史的意义上看,人类毕竟是在自然母体中孕育产生的,而且也只是自然界自身发展的一种形式和环节,同时人类从自然中分化出来,并不是远离自然而去,而是通过人类实践这条脐带时刻与母体联系在一起。4生命本身就是自然地一种表现形式,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5。荀子曰“人生不能无群”6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动物”7。生命权离不开社会这个载体,生命权一旦脱离社会在也谈不上是一项权利。3、生命权的基础性与平等性生命权的基础性是指,由生命权的内容所能衍生出其他的权利,生命权是其他权利的来源,不同于载体。同时生命权也是国家权利的基础之一。生命权的平等性主要

11、是指每个人的生命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生命权是一项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只为个体所具有;它的获得无需以某种利益或承担某种负担为条件它以某种不证自明的假定(或先设)原则为自身存在的前提”8,因此不论何种状态下的任何人其生命权均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三)生命权的本质 生命权的本质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与对生命利益的自由选择。第一,生命权的本质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自然人生命的基本要义首先是生物学上的意义,如果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都不能存在,那自然人的生命又何谈其价值。这是生命的生物学基础。因而,维护自身生命的存在和安全是生命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宗旨。第二,生命权的本质还在于保障生命权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自由选择。

12、自由如同尊严对于生命而言,也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对生命权而言,最高的价值莫过于生命主体能自由地行驶自己的生命权,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如果生命权的主体不能完全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生命权就不为绝对权的人格权,生命权这样最重要的人格权也失去了其核心的最高的存在价值。(四)生命权发展概述 从古至今,不论是宗教、世俗或神话传说,无不认为人的生命是最神圣的、无价的,一切以人的生命为最高目标。9它强调人的生命的宝贵、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不得杀人、不得自杀等。生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起点,在漫长的人类历史社会,人类社会在最初的原始社会中,人类依随的是丛林生存法则,为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抢夺、杀戮其他同

13、类的生命并不受到任何法律的限制,其结果,每个人的生命权都无法保障。就在人与自然作斗争的同时,人与人的斗争也在时刻发生着。在氏族和国家出现前的状态,杀人起源于文化史上蒙昧时期因食物不足而杀人,10达尔文的进化论物竞天择,弱肉强食应该是该阶段的生存法则,人们此时可能有了关于生命的部分认识,但仍未有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权利意识。人不仅仅是具有高级自然属性的动物,而且更是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人,在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人于是便与别人结合成群。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

14、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依然像以往一样自由。11回顾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我们知道奴隶制社会和封建专制社会所保障的只是少数人的生命权和其他特权,支持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君权神授”和人与人的不平等理论。此后一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启蒙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理论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资本主义社会开始确立并普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信念和原则。如美国独立宣言一开头就申明美国民族的独立与平等的地位是“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给予的,接着,郑重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

15、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规定了包括生命安全在内的安全权等自然权利,亦即间接地规定了生命权,显然也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而且此后的法国宪法“除1875年的宪法以外,无一不明文重申或涉及到了1789年人权宣言中确认的人的个人权利和自然权利。”12生命权是人所固有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这一观念开始广泛流传,并为人们所接受。在当今世界,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公约确认了“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13许多国内法更是明确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14二、法律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法律是所有人权的基础。对生命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一)国际法对生命权的保障从国际公约方面看,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的权利,而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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