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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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公示表单位名称:宜宾市水务局 2016年6月29日序号事项名称法律依据部门权力清单 对应序号行政许可(13项)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宜宾市水务局许可12水工程建设审批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2.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许可23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许可3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许可45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

2、四条许可5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许可67河道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许可7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许可89工程建设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许可910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审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许可1011停止供水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许可1112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许

3、可1213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许可13行政处罚(124项)1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

4、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宜宾市水务局处罚12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23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

5、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34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45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6、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56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67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

7、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78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89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

8、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处罚910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

9、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1011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2.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10、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1112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1213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

11、资料的。处罚1314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处罚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1415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1516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1617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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