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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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则(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关于移转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对于该合同同样有适用效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 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2、公益性所谓供用电、水、

2、气、热力合同的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公用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以促进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业为重要目标的企业。国家对于这类供用合同的收费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供应人不得随意将收费标准提高。3、继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合同履行的合同不同,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终止合同的效 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二)、供用电合同

3、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经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1、供电人的义务(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 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

4、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此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供电人还负有因限电或停电造成用电人用电未达标时,补充供给一定量电力的义务; 在用电人交纳电费时,向用电人开具用电数量详细情况凭证或记录的义务等。2、用电人的义务(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供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应对其使用供电人供应的 电力支付费用。用电人拖欠电费

5、的,供电人可以中止合同,在用电人补交电费及其迟延利息之后重新供电。(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保持用电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是保证用电安全的前 提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安全装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因此留下隐患。同时,用电人也不应在已经检修合格的用电设施中再随意拉线,连接用电设施。对于用电设施出现故障需要修理的,一般也要请电工修理,不应自己随意接拉电线或修理。否则,造成损失或发生危险的,供电人对此不负责任。(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各种意外事故而需要对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或是因此而停电、限 电,都是较为

6、常见的现象,也是为防止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用电人对此应当忍受,而不得随意主张除去。如果由于特定时期供电总量有限,需要限制用电人的用电量的,用电人也应 负必要的忍受义务。同时,供电人检修供电设施时需要用电人协助的,用电人负有协助义务。(4)、用电人依照规定或约定用电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 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7、1、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我国合同法上,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一点,与有些国家把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有所不同。2、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二)、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赠与合同的效

8、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 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2)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

9、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赠与合同的终止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这一期间,赠

10、与人丧失撤销权。该期间为除斥期间。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后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所不同,区别在于:第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即使赠与人已移转赠与标的

11、物的权利,也可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则不具有溯及效力。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 而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目的在于照顾确实已处于困窘中的赠与人,平衡双方利益。四、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 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 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详述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金钱既是可消耗物,又是特

12、殊的种类物,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借款合同系属移转财产 所有权 的合同。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还款期限届至时,借款人无须返还原物,仅须返还同样数量的金钱即可。(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1、概念及特征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

13、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

14、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A、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

15、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B、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A、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B、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C、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D、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E、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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