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吉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汇编涉含三违及生产奖(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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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 新吉克煤矿 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3 第二章第二章 井下严重井下严重“三违三违”处罚处罚4 第三章井下一般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三违”处罚处罚4 第一部分 掘 进4 第二部分 采煤 .6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8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 .11 第四章第四章 地面地面“三违三违”处罚处罚15 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17 第六章第六章 奖奖 励励19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19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 预防事故, 保

2、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惩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 用。 第三条 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 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 成效者;在制止“三违” 、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者。 (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第四条 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 “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 的人

3、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 者。 第五条 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原则;构 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 安监科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单位和各 岗位职工。 第二章第二章 井下严重井下严重“三违三违”处罚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严重“三违”的(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 有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第三章井下一般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三违”处罚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本矿有关规定,

4、 统一由安监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 第二条 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 制定 具体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掘掘 进进 第一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科必须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罚责任人 100200 元: (一)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 (二)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 工; (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 第二条 掘进作业人员下井时,安全帽保险绳不系者,罚责任人 20 元次。 第三条 井

5、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 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人 20 元处。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 100 次 元。 第五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对责任 者罚款 100200 元。 第六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 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 100300 元: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 规程规定; (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挂网必须按规定搭接和联接; (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

6、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 “穿裙” 。 第七条 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严重,罚责任人 100200 元。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九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罚责任人 100 元次。 第十条 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50200 元: (一)放炮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 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 (三)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

7、线末端扭结短路; (四)放炮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 (五)放炮员在充填炮眼时,采用可燃材料的。 第十二条 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 人员罚 100 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 100 元,警戒人员失职罚 200 元。 第十三条 爆破必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按规 定,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四条 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十五条 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 50 元次。 第十六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 罚责任者 50 元次。 采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

8、合适的位置。工作面 无瓦斯报警仪罚款 100 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 50 元。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采煤采煤 第一条 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 200 元。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 100 元。 第三条 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 100 元。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 罚款 20 元。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与支架连接,一处 罚款 20 元。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 款 100 元。 第七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 100 元

9、。 第八条 无安全措施,盲目从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内处理卡眼,罚款 500 元。 第九条 巷放工作面必须保证工作面有二个联络巷相通并保证通风 断面,否则罚款 100 元。 第十条 煤仓、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 全箅子,无法安装箅子的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 1.5m 的护栏,否则罚 款 200 元。 第十一条 检查和处理溜煤眼堵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需 爆破处理时,必须使用被筒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装药 量不得超过 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间的瓦斯。不按 上述要求处理罚款 100-300 元。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第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

10、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 一者, 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 措施。 (三) 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 (四) 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信号。 (五) 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200 元: (一)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二)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 (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 (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 (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 (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

11、 (七)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三条 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 20 元次。 第五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 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六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 100 元。 第七条 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 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则罚责任人 20 元次。 第八条 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100200 元: (一)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 (二)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 (三)

12、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 第九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 台上者,罚款 100 元。 第十条 机械切割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 款 100 元。 第十一条 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二条 轨道上山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轨道上山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二) 轨道上山严禁断电放车或放飞车; (三) 轨道上山严禁溜滑轨道的; (四)轨道上山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 度。 第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100200

13、 元: (一) 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 (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 第十四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五条 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 等规定, 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六条 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七条 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 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 十条 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 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

14、,否则罚责任者 20 元次。 第十九条 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 责任者 50200 元。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二十一条 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 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 任者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三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 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 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

15、十五条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动火 报告,否则罚责任者 200300 元。 第二十六条 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 任人 100300 元。 第二十七条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 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八条 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 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二十九条 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条 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 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一条 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都必须符合规程要 求,

16、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一通三防 第一条 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 1/3 以上断面堵塞, 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二条 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 任者罚款 100 元。 第三条 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 风门同时 打开者,罚款 100300 元。 第四条 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 100 元罚款。 第五条 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50 元。 第六条 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100 元次。 第七条 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八条 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九条 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 责任者罚款 100 元。 第十条 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 100 元次。 第十一七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 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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