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严控上市公司信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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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市新规严控上市公司信披规范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作者:米莱近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修改意见”)。从修改意见来看,未来退市执行力度将明显加强,而退市制度也会越来越市场化。信披工作被行政处罚3次直接退市文件中盯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且引入了“黄牌机制”:在过往5年时间,只要因信息披露工作被行政处罚3次,上市公司就会被赶下场。参照这一退市规则,发现5年以来,两市已经有14家公司,由于证券法的一百九十三条(主要为信息披露违规)遭遇证监会行政处罚,共计发布23

2、份处罚公告。而参照交易所公开说明,如果从严原则执行“新老划断”,即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则过往的5年行政记录可能将纳入统计,这也意味着已被处罚公司将有更多风险。可以说在本次的退市新政中,监管层首次将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提高到“直接退市”这一强度,就是对注册制改革的一种强力推进,也是对A股市场常年“只进不出”现象的积极一种回应。六大违法行为适用从严可追溯沪深两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六大违法情形:(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

4、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六)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退市新政指的“行政处罚”并非一般行政处罚,而是有3种类型:1、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由此看来,监管层未来会对信息披露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每家上市公司在5年里只有3次机会,一旦因信息披露问题触发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3次,公司将直接面临退市风险。而对时间节点上的确认,这次退市新政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交易所公开表态新老划断“从严执行”、“ 就是要打消市场不法分子的幻想”。参照上交所的公开信息,退市新政在新老划断上,将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具体而言,新规发布前,上

6、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深交所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也公开表称,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安排。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虽然上述表态均为交易所的公开信息、并未写入征求意见稿,但也可看出监管层对于该问题的决心和力度。 【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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