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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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温医党委200822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政

2、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医疗、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各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第四

3、条 党委、行政以及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每半年至少专题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一次,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三)积极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努力探索,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全面推行校(院)务公开制度,使分管责任范围的各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中央有关精神,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学

4、习教育应结合实际并有一定的时间保证。领导班子每年不少于两次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和有关的党纪法规; 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活动。(五)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廉洁自律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六)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七)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八)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违

5、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第五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领导,学校及附属医院要建立由党委、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级纪委),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附属医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责任履行情况及对所属部门和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二)领导干

6、部本人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党委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党委。第九条 校党政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述职报告,并向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作出书面报告。

7、各学院、部门、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当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告学校党委,同时抄送学校纪委。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加强研究,探索监督检查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并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种类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诫勉、调离领导岗位、免职

8、、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方式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教、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责权相应的原则;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依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理外,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其在集体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党

9、章规定的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范围,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诫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一)对上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组织实施,或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不研究分析,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的;(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或不按照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不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监督、不检查、不考核的;(六)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

10、用干部,存在用人方面不正之风的;(七)不按照规定召开或参加民主生活会,或者民主生活会上不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或廉洁自律规定进行检查的;(八)不按照规定上交礼品或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不合格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范围,给予相关领导干部调离领导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决策严重失误,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二)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三)对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不上报学校党委或

11、纪委的,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风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对违法违纪者包庇、纵容的;(四)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长期失察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的;(六)不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拒不执行校务公开的;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两次不合格的或两次受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组织处理的;(九)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反映强烈,已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取证的;(十)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造成严重

12、后果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

13、、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七)两次受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组织处理的;(八)其他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本人发生问题后,领导干部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查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可以从轻、减或免予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规定有对抗、阻挠、干扰、破坏行为

14、的;(二)顶风违纪或已发现的突出问题放任自流,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四)其他需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理的。第二十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由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二)需要给予组织调整、调离领导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由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察审计处提出意见,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具体实施。责令辞职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执行;(三)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温州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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