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荣誉制度与勋爵制度 组图中国古代的“国家荣誉制度”,通过对特定群体的褒奖,对全体臣民进行道德教化,借以建立王朝所需要的政治与社会秩序古代王朝的“荣誉制度”以皇帝或朝廷授予的名誉性称号为核心,辅以相应的实际奖励,用奖励来表现荣誉的价值以唐代为例,比较典型的荣誉表彰有赐姓、对功臣“图形”(画像)以纪念以及旌表等 中国历史上“国家荣誉制度”的实质 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国家荣誉制度”?如果从现代国家的意义上来说,是没有的,更多的“国家荣誉”来自于古代王朝的褒奖 “荣誉”本应属于精神层面的褒奖,无关实利,如“荣誉博士”、“荣誉市民”之类但因古代之“荣誉感”(实为受政权褒奖而产生之荣誉感)本就缺乏纯粹的超越性,又属于稀缺资源,故享有此资源者往往因此而获得赢取利益的机会当然,脱离实利的荣誉并非全然不存在,但从整体而言,若无实利作为支撑,对荣誉的关注和推崇很难长久维持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社会观念中对政治、经济等实际利益的重视,也使得“荣誉”无法纯粹化正基于此点,中国古代的王朝在操作上习惯于将荣誉称号与实际奖励相结合,就像商鞅为取信于民而以重金诱之一样,先诱之以利,方能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古代的“王朝褒奖制度”(或者我们姑且称为“国家荣誉制度”),目的是通过对特定群体的褒奖,对全体臣民进行道德教化褒奖只是手段,引导官员与百姓效仿被褒奖者,建立王朝所需要的政治与社会秩序才是目的所以,古代王朝的“荣誉制度”,是以皇帝或朝廷授予的名誉性称号为核心,辅以相应的实际奖励,用奖励来表现荣誉的价值有些研究者认为,中国古代的封爵、散官、勋官、旌表和赐姓都属于“国家荣誉制度”(张树华、潘晨光《中外功勋荣誉制度》)这种说法有些牵强如果按照我们对“荣誉制度”的定义,封爵、散官、勋官都属于政治层面的内容,行政意义与政治意义远远大于褒奖意义而且,封爵本身包含对宗室的封赐和对大臣的封赏两部分,宗室未必有功,封赏大臣时也并非全然是对功劳的表彰;散官和勋官带有品级化的特点,更偏重于对官员品级的确认而非功勋的奖赏相比之下,只有旌表与赐姓的荣誉色彩稍浓一些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误会”,说到底,还是对中国古代“国家荣誉制度”定位不清所致 唐代“国家荣誉制度”解析 让我们暂且以唐朝为例唐朝建立之初,唐高祖李渊在一道褒奖太原起兵功臣的诏书中就明确表示:“官爵之荣,抑惟旧典;勋贤之议,宜有别恩他认为对起义首功之臣的褒奖,应该是“别恩”,而不能是朝廷按照一定标准为大臣封官赐爵之举,言下之意就是,如果用封赐官爵的办法来褒奖功臣,那将扰乱官爵授予的正常秩序,即“旧典”。
在这一思路之下,功臣们虽然也享受封官、封爵等待遇,但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因此他们的官爵并不比其他大臣更突出;他们获得的“别恩”,就是按照功劳大小,获得一次或两次不等的“免死”资格李渊的这个做法,既保证了制度不被“别恩”所侵蚀,也用“免死”这一特权表示了对功臣的特殊恩赏 除去对开国功臣这些特殊群体的褒奖,唐朝对臣民的褒奖有赐姓,有旌表,有赠谥号与赠官,有陪葬与附享,有“图形凌烟阁”进行纪念,以及仪仗方面的特殊褒奖等在这些褒奖中,赐姓、对功臣“图形”(画像)以纪念以及旌表比较具有典型性 唐代赐姓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为唐朝立下大功之人和对唐朝统治具有重大意义之人两类对前者来说,赐姓体现了王朝的褒奖,因为他们多数是唐朝的臣子或归附为唐朝之人,因而赐姓表现了对他们效忠与立功的褒奖;后者则多数是周边部族的君长酋帅,他们向唐王朝称臣或出兵助唐,为了统治的需要,李唐朝廷赐他们“国姓”,既能拉近关系,又能表明他们是代唐朝皇帝管理边境,更多是策略上的考量,因而褒奖的用意并不很强 唐初有一批因投附唐朝而被赐姓的大臣,比如割据一方的杜伏威、高开道、郭子和与罗艺,再比如一些因归附而使唐朝获益极大之人,比如李密手下的大将徐世勣。
赐姓是对这些大臣的一种特殊奖赏,本身并没有任何实利,但暗示皇帝将他们视为“自家人”这表示了对他们的充分尊重,也会有一个榜样的作用,让天下人看到唐朝皇帝求贤若渴、善待降将的胸怀 有了这样的高姿态,唐朝皇帝希望看到的,是这些被赐姓者感恩图报、尽忠职守的确,这些被赐姓者中,有一些此后就成为唐朝的中流砥柱,比如李密手下的大将徐世勣 徐世勣早年和翟让一起为盗,后来迎接李密做这支地方势力的首领,因此深受李密信任李密和王世充作战失败后匆促降唐,先前控制的地盘都在徐世勣手中这片地域非常广大,当时徐世勣如果将其作为自己降唐的筹码,会换来令人瞠目的荣华富贵但是他却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将这些州县名录与君民户籍簿交给李密,将进献土地人口的功劳让给李密此举令唐高祖李渊惊叹,认为徐世勣心地纯厚,为他赐姓李氏,并且还册封他的父亲徐盖为王此后徐世勣称李世勣,后因犯太宗名讳,改称“李勣”从此,他就在军事方面发挥自己的才能,并成为贞观末年政权交接中的重臣 由此看来,赐姓确有一定的功用,能够让受赐的大臣感觉来自皇帝的信任,从此对王朝效忠,但也因人而异,若受赐者本身对王朝缺乏忠诚度,获得赐姓也不能让其被感化,比如高开道。
高开道在隋朝末年便在地方起事,于唐高祖武德三年向唐朝求降,受封为北平郡王,赐姓李氏不过,他投降唐朝并非出自真心当时,高开道看到唐朝势力越来越大,自己的兵力与物资不易与之抗衡,因而向唐朝称臣后来,他趁幽州饥荒,诈称为当地提供粮食,骗取了幽州的三千人马与若干驴马,瞬即与突厥联合,自立为王,并屡次配合突厥南下劫掠 “图形凌烟阁”也是唐代对功臣的一种褒奖与纪念唐高祖、太宗时代,对功臣的物质赏赐与官爵擢升一直都存在,相比之下,对功臣的精神褒奖就不那么突出贞观十七年,唐太宗下诏,命令为长孙无忌、房玄龄、杜如晦与魏徵等二十四名功臣画像并作题记,将画作保存在凌烟阁内,作为对功臣的表彰从此,“图形凌烟阁”就成为对功臣的最高精神褒奖,唐代宗、德宗等也曾效仿太宗,为功臣画像陈列于凌烟阁 相比其他的王朝褒奖,“图形凌烟阁”较为成功,因为主要体现的是对功臣的纪念,不涉及实质性的奖赏,而且表彰规模很高,只有居功至伟者才能入选,所以成为有志于为王朝建功立业之人的追求李贺那句“请君暂上凌烟阁,若个书生万户侯”就是这种人生理想的具体表现 “旌表”:面向大众的“国家荣誉制度” 赐姓也好,图形凌烟阁也罢,都是针对极少数人的褒奖方式。
在唐朝,能和多数人的生活搭上关系的,就是“旌表”所谓“旌表”,就是由朝廷对孝悌节义者进行表彰,表彰的形式是朝廷或地方官府为受表彰者进行事迹宣传,并通过在其住所或家乡设立建筑等形式进行表彰当然,受旌表者也会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在唐代,受旌表者不在少数仅就正史记载便有十几例,多数都在《孝友传》与《列女传》对这些孝悌节义者的表彰,唐朝法令中有相关的规定,由地方官将在乡里有名的“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的事迹汇报给朝廷,由朝廷“表其门闾”,就是颁发相关的精神嘉奖,同时还要将这些事迹报送给史馆,载入国史 不仅如此,唐朝为了避免伪造事迹博取嘉奖的情况发生,还专门对何种情况应该旌表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孝”就是要在父母生前恭顺地事奉,父母去世后怀念之情溢于言表,而且哀痛表现超越了礼制规定;“义”则要一家几代同居,和睦相处,长幼有序,各个小家庭皆无私财,为乡里所羡慕除了这些具体规定,唐朝的法令中还强调,如果地方上推举的这些被旌表者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一经查实,就要剥夺其旌表资格,如有胡乱申报,或者隐瞒实情,地方管理者与基层工作人员(如里正)都要受到处罚旌表作为面向全社会的道德表彰,其目的在于维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因而对有益于人伦者大加推崇。
但只有精神上的褒奖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唐朝也规定,因道德而受旌表者,由朝廷发给蠲符,可以免除租税和劳役,这种优惠措施,确实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这种表彰也会使社会价值观出现扭曲,以追求超道德为目标到了唐玄宗开元时期,就有御史奏报,青州人吕元简一家四代同居,相处融洽,而且还产生了非凡的“感召力”,吕家饲养的牛马羊狗等家畜,居然也都“异母共乳”,即不同物种之间和平共处、亲如一家这种不同物种间的亲密关系,且不说在现实中是否能够实现,仅就御史的结论而言,这种表现是来自主人家的道德影响,未免有些夸张,也有些超过了道德表彰的范畴,走向奇诡之境了 中国古代勋爵制度的历代演变中国的勋爵荣誉制度历史悠久,早在上古时期就已出现了“爵制”,到战国时期勋爵制已臻于完善中国古代勋爵制包括封爵制度及带有荣誉性质的官职制度,其中以封爵制度为古代社会荣誉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至清末民国时期,受西方文化影响出现了崭新的荣誉表彰系统,涉及社会各个层面,但由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侧重于军事领域封爵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封爵是中国古代皇帝为了维护政治统治而经常采用的政治手段,依据封赏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依据与皇帝的亲缘关系进行封爵,即对皇亲国戚的封爵;二是对文武官员的论功行赏。
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受爵后通常可得到食邑或相当数量的财富封爵制度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中有相当大的发展变化一 中国历代勋爵制度概况 一)先秦时期中国封爵制度历史十分悠久,《礼记•王制篇》就记载:“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战国以前,官爵一体,封爵是统治天下的一种形式,是政体的组成部分封国和采邑确定了各级贵族在社会等级中的位置,也是国家机器的一种运作形式在封爵制下,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大夫与家臣,形成了分别递相臣属的等级制三代王朝,特别是周朝是等级制社会,其等级制就是通过封爵制来体现的掌握对爵的封赐权,对各级君主至关重要,它是天子实施国家管理的主要方式此时的封爵制与其说是一种奖励制度,不如说是一种职官制度,它是宗主权、君主权和行政统治权的综合体现董意城:《我国古代行政奖励制度研究》,研究生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07年,第29页1.上古的“爵” 根据唐代杜佑的《通典•职官•封爵》中关于上古“爵制”的记载:“黄帝时期,方制万里,为万国,各百里。
至唐、虞、夏时期,建国凡五等“公、侯、伯、子、男”殷商时代,公、侯、伯三等;周时,分公、侯、伯、子、男五等周公居摄改制期间,扩大了封赐《孟子•万章篇》也说:“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但这里的“爵”只是一种名号,与后世的封爵有很大的区别除天子之外,公侯伯子男的地位和权力是相等的,仅仅是在礼节上的待遇有一定程度的差别2.春秋战国时的封爵早在春秋时代,中国就开始出现社会功勋制,主要是爵与禄周代,官爵分为九个等级,称九命上公九命为伯;王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王之卿六命;子男五命;王之大夫、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公、侯伯之大夫,子男之卿二命;公、侯伯之士,子男之大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他们的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等,各按等级作具体规定《周礼•春官•典命》周初,爵与禄是按不同标准制定的《周礼》大司徒职中提到,要对民众施行十二个方面的教育,其中除了以法固德等内容外,还包括根据贤行颁授爵位,根据功绩制定俸禄。
周朝还按照社会贡献的大小授予土地,并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具体事务由司勋负责《周礼•夏官司马第四•司勋》记载:司勋掌管六乡赏赐土地的法则,以赏赐的多少体现功劳的大小凡有功劳的人,其名字和功劳都书写在王的大常旗上,死后在冬季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