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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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由于社会和自然的原因,在任何制度下和任何国家里,总会存在着这样一部分社会成员,他们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难以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要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即社会贫困问题,他们不得不有赖于其他社会成员、社会组织或全社会的帮助,于是社会保障的历史就开始了。“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是谓大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现代工业社会衍生的硕果之一,18世纪欧洲大陆产业革命的兴起,使得机器大工业迅速替代传统手工业生产方式,澎湃的城市化浪潮形成之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衰弱,工业革命以不可抗拒的形式强加在产

2、业工人群体身上的种种风险,起初表现为劳资关系的严重对立,而后进一步演化成共产主义思潮主导下的工人运动。在德国,德皇与俾斯麦政府被迫选择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英国在传统的济贫法与友谊社的体制基础上自上而下选择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此后,北欧各国纷纷以此为蓝本,在政府干预之下相继建立起各自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北欧人所主张的社会保障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全体公民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风险而在收入上所遭受的损失,并借助公共服务与社会救助以提高全民福利,实行“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遵循普遍性原则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它所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

3、,主要包括:政府和由政府支持、组织的社会力量,对因灾祸和其他原因陷入困境的个人和家庭给予救助:对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因失业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者给予生活保障:对为国捐躯,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的个人和家庭给予优抚:为提高公民的身体、文化素质、丰富公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兴办教育、体育、卫生、环保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本文主要从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几个方面来分析。一、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法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4、l、发展历程北欧的养老保险法经历了贫困救济、老年援助计划、普遍养老保险和与收入挂钩的养老保险四个发展时期。在贫困救济时期,由于贫困救济法所规定的援助数量不同,而且是有选择的,同时还不能保证将来继续提供,所以它不能满足需要,加之其对社会低下的人不加区分地进行救援,把老年孤寡者同罪犯、妓女和酒鬼同等看待,因此很多人对此提出批评,并做出了区别“值得帮助的”穷人和“不值得帮助的”穷人的努力,把老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别,给予比较宽厚的待遇。但是由于这类援助主要来自地方税收,结果适得其反,加剧了此法的不受欢迎性。1891年的丹麦法律进行了一次温和地尝试,用老年援助计划替代贫困救济法,这个尝试在北欧引起了一

5、系列连锁反映,其余各国也相继进行改革,实施老年援助计划。老年援助计划阶段。按照现代标准,1891年的丹麦法律由于规定“受援者除符舍年满60周岁,在过去5年中未获得一般社会保险等普遍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未犯有不端行为、在过去10年居住在丹麦且无流浪或乞讨行为”等条件而具有惩罚性。该法律规定,援助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虽然通常是以现金的形式,但对援助的数额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援助的数额是由市区或村镇自治体根据每个人的需要自行确定的。1920年以前,挪威议会的多数派想实行一项社会保险计划,但方案一个一个都被否决了,因为人们认为它耗资太大。但自从1916年,许多基层自治体根据丹麦模式采取了老年援助计划

6、。在奥斯陆,市政会议于1918年通过了一项老年援助计划的改进方案,这个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成了以保险金为基础的计划的替代方案。这个计划的主要论点之一是要“使赡养负担社会化”。一个工人有时得赡养其父母和岳父母,而另一个工人则没有人可赡养,这样是不公正的。它使挪威由北欧的社会保障落后国成为楷模。这个计划包括的老年人的数量比当时通常包含的要大得多,所有公民均为该计划的成员,但是有三分之一的老年人通过生活状况调查被排除了。他们的收入和资产超过了法定的限额。通过生活状况调查的养老保险法是防止晚年贫困的一个有效措施,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普遍养老保险阶段。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随着经济的增长,工

7、资和储蓄也增加了。如果养老保险保持不变,越来越多的人会因受生活状况调查的影响,而失去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参加储蓄的人当其养老金减少时会觉得他们在老年受到了惩罚,继续工作的人也会觉得他们失去养老金是不公平的。所以看来有一种内在动力,要逐渐取消生活状况调查,并使这些类型的养老金适用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所有公民。普遍型养老保险逐步代替了生活状况调查型养老保险。与收入挂钩的养老保险阶段。这个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是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层出现的,其第一层是以公民为基础的基本养老金,也就是上述的普遍养老金。为什麽在第一层之后又追加第二层呢?第一层的基本养老金是为了防止低收入阶层退休后的收入严重下降,这个制度

8、确定的统一定额津贴被大多数人认为低得难以接受,尽管在西方国家中,斯堪的纳维亚的收入水平在中等偏下,公民希望津贴水平能与他们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联系起来。瑞典在国际上最早通过养老金追加计划,这是覆盖整个人口的双层制度,以公民为基础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层,以过去的收入为基础的追加养老保险为第二层。2、立法原则技术与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革趋于使老年人在对现有就业机会的竞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并导致过早地退休;长期以来死亡率和出生率的持续下降造成人口中老年人比例上升,所以如果允许市场经济的各种力量自由地发挥作用,老年贫困就会成为工业化国家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庆幸的是,所有工业化国家都已经认识到防止市场经济的各

9、种力量造成人们晚年经济上的困难和痛苦是一项全社会的任务。斯堪的纳维亚也不例外。它没有对这些力量放任自流,它采取方式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每一个公民在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均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而不论该公民有无其他收入来源,以前工作成绩、家庭状况如何。北欧养老保险立法的原则如下:第一,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原则。这是最为核心的一个原则。养老金是老年人唯一的生活来源,如果养老金过低,他们就无法正常生活,因此有必要规定最低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待遇水平主要受货币养老金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的影响,因此各国是根据物价指数变动的情况不断调整货币养老金水平,以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不致下降。第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10、。这是一个普遍原则。养老金的支付要与劳动者缴费的状况相联系。这一方面增强了劳动者的自我保障意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当然,对劳动者而言,权利与义务在时间上是分离的,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或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时,按照法律解除了劳动义务,可以退休养老,并通过法律保证获得经济帮助。第三,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是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相比较而言的,其高低是相对的。如果社会平均消费水平高,而养老保险待遇不变,那么后者就会相对下降,因此养老保险待遇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的。社会生产的成果是一代又一代人劳动积累起来的,没有上一代劳动者的积累,就没有现代的生产,

11、也没有经济社会的进步。退休人员在年轻时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现在的社会发展成果中包含了退休人员过去的劳动贡献,理所当然地享受其中一部分成果。二、疾病医疗保险法疾病医疗保险是起源最早的社会保险项目,无论是早期的团体互济劳动保险,还是现代社会保险,莫不始于疾病医疗保险。它的出现主要是劳工运动的结果。在欧洲中世纪,手工业者自发地成立“行会”,“行会”中每个成员定期缴纳会费,筹资帮助病人渡过难关。18世纪末19世纪初,同一行业或同一地区的工人和农民通过筹措医疗资金互相帮助。这些早期互助性团体将筹集来的资金用于需要帮助的会员,其基本原则是合作,会员参加管理和根据会员的需求变化而分配救济金。有了救济金,行会不

12、仅可以救济病人的生活,还能请医生给会员看病:19世纪末,疾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开始风行全世界。l、主要内涵1885年,德国第一次推出疾病保险法案,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疾病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征收工人、雇主应缴纳的基金。但是该法案当时是把疾病津贴和医疗服务合并为一体的。随后于1887年又将生育保险纳入疾病保险范畴,因为生育医疗护理与医疗卫生有着连带关系。北欧也采取这一方式。生育与疾病社会保险都把医疗服务包括在统一的保险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北欧的医疗保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当劳动者发生疾病、意外伤残和生育时,社会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和相关医疗服务(预防、保健、

13、住院、康复等)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相应的,疾病医疗保险法就是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疾病医疗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是从小到大逐步扩展的。先是在低收入雇员(工薪人士)中开始实行,逐步扩展到高收入雇员,再扩大到农业工人、自由职业者、自雇劳动者、临时工和农民等,最后覆盖到全体国民。丹麦现行的1971年医疗补助法规定疾病现金补助针对为同一雇主工作了3周以上的所有工资收入者,生育现金补助针对雇员和独立劳动者。 馨芳、国太、劲民编译: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物资出版社,1994年l0月第1版,第336页同养老保险相比,它一般没有年龄和缴费年限的限制。按照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参保人人人有权平等地享受医疗保险

14、待遇,享受待遇高低和缴费高低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瑞典法律规定,对于疾病现金补助和医疗补助不需要最低合格期限,父或母护理子女期间均可享受疾病补助金。对于没有收入的居民(如雇员配偶、儿童、学生、残疾人等),只要他是雇员工资供养的,并在就医时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一般也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收入特别低的居民及家庭,可以减免就医时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2、特点疾病医疗保险法的特点如下:第一、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法中的其他各种保险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几乎同一切险种紧紧交织在一起,因为一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可以避开失业、工伤、残疾甚至老年风险,但绝对避不开疾病这种风险。以工伤保险为例,

15、受伤工人除从工伤社会保险获得暂时离职养伤期间的假期和保险金给付外,还从医疗保险服务获得免费的医治创伤的医疗服务。又比如养老保险,退休者除定期获得退休金外,还经常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提供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可以说,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除失业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其他任何险种所不具备的特点。第二,它带有比较明显的福利性质。享受医疗保健服务者几乎都是不交任何费用或只交很少费用,便可享受到价值很高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少含有保健、延年益寿、增强体质的福利内容,而不仅仅局限于恢复原来健康水平的医疗服务。三、职业伤害保险法由于职业伤害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两个方面的内容,“工伤

16、保险”和“职业病保险”都包含着向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基本含义。各国在实施社会保障法中,往往使用“工伤”、“工人灾害”、“职业伤害”等不同术语。“工伤”一词起初仅指劳动者因不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后来发展到涵盖广泛的“职业病”伤害。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中正式使用“职业伤害”一词代替“工伤”和“职业病”,用“职业伤害保险”一词指代“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l、主要内涵: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它是现代工业的直接产物。在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时期,家庭是生产的基本单位,劳动力的保护和再生产在家庭内进行,劳动者的伤残由家庭负担。社会化工业化大生产使劳动者成为社会劳动力,因而其伤残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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