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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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温州市国资营运公司财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87号),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和所属国有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健全以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送备案:(一)资本金管理制度;(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三)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四)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五)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2、;(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管理制度;(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九)成本核算及费用支出管理制度;(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十一)投融资管理制度;(十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十三)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第五条 企业作为履行财务管理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一)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战略、财务规

3、划和财务预算;(二)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组织实施对外投资、货币资金、捐赠、利润分配、企业重组等的财务方案;(三)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四)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五)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负责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二)如实反映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四)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

4、题,组织、指导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三)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四)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经营;(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八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本级财务部门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指导所属企业财务工作。(二)对集团公司和各经营企业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三)参与集团公司新项目、

5、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四)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五)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第九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任命或解聘。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消、合并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企业每年组织业务培训不少于3个工作日;财会人员的后续教

6、育时间不少于68小时。第三章 财务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十条 财务监督管理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单位秘密。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执行会计政策及具体操作的各种标准、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调整的,由财务负责人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同时,企业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如有改变,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十二条 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企业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

7、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二)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企业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三)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十四条 财务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

8、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监督集团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第十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企业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十六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

9、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第十七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企业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第十九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10、第四章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预算监督管理(一)企业应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分为月份预算、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二)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逐级层层组织做好所属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重点反映以下内容:1、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2、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3、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4、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

11、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5、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6、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7、其他应在财务预算中反映的内容。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变动应予以说明。(四)所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一条 融资行为监督管理(一)企业融资范围包括通过抵押、质押、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各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二)企业的融资决策,应依据自身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合理确定融

12、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并做好提款及还本付息计划。(三)企业应充分考虑利率和汇率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四)企业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1、融资所投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集团公司重大项目的任务要求;2、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及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3、融资渠道顺畅,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融资对象资质真实可靠;4、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5、法律手续完备,报送资料真实、完整。(五)除市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发生下列融资情形的,由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1、

13、单项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2、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额2%的融资项目;3、由企业自行决策的,但没有列入年初融资计划的项目;4、其他需要备案的融资项目事项。(六)除本条第(五)款外,所属企业的融资项目均报集团公司备案。(七)企业融资报送备案应提供的材料:1、融资项目相关资料;2、融资对象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3、企业董事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八)企业应建立融资项目资金支出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融入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九)企业在融资项目的决策和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强化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作用

14、,项目资金的拨付实施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十)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对所属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开展跟踪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监督管理(一)企业净利润年度分配方案须报市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二)集团公司应对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结算、统一管理的模式,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调控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二级企业委托贷款需报集团审批,定期存款报集团备案,闲置资金应及时告之集团财务部。(三)尽可能引入外部银行结算、信贷、代收、代支等职能,在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内部银行机制,以内部银行作为集团内部企

15、业间发生一切经济业务往来的结算中心。(四)集团公司内部国有全资企业间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可在规定额度内进行资金调度,并办理相关手续。调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严禁企业擅自对外拆借资金。(五)每户法人企业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需要开设银行专户及辅助账户, 集团公司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5个以内,二级以下所属企业开户数量一般控制在1个以内。新设立银行账户,需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已建立内部银行和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开户需报市国资委备案;未建立内部银行和未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在规定数量内开户需报市国资委备案,超出规定数量开户需报市国资委核准。(六)所属企业现有的银行账户情况需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不符合现行制度规定、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按要求开展账户清理。如发现不如实登记、隐瞒账户、私设账户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并严肃处理。(七)企业须对工会经费、协会会费等表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严禁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八)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对超出约定期限一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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