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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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 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保险人的权益,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 重要事实的申报 (1)重要事实 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某一风险有影响的事实。 (2)重要事实申报的要求 (3)无需申报的情况,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2. 保证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1)明示保证 (2)默示保证,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

2、,这种条款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在保险单上虽然没有文字记载,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应该遵守的保证,如有违背或破坏,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三、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和后果 1.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 (1)未申报 (2)误告 (3)隐瞒 (3)欺诈,后果 保险人可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1. 可保利益及其性质 (1)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2)可保利益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客体 合同生效的依据 并非保险合同

3、的利益,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3)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限制赔偿程度,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二、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1. 必须是确定的或可实现的 2.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计 3. 必须是合法的,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三、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1. 财产保险 2. 责任保险 3. 信用和保证保险 4. 人身保险 四、可保利益的存在,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一、损失赔偿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1. 含义 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2. 内容 (1)赔偿被保险人遭受

4、的实际损失。 (2)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3)赔偿限度 (4)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二、代位求偿 1. 含义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2. 依据 任何损害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3. 代位求偿的成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 的请示权。 (2)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履行赔偿 义务之后。,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三、委付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

5、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四、重复保险 1. 含义 被保险人如果将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即构成重复保险。 2. 重复保险中的赔偿方式 (1)顺序责任 (2)比例责任 (3)限额责任,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的概念 被保风险 1. 风险的分类 除外风险 非被保风险 2. 近因 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3. 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这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第四节 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致损原因就是近因。 2. 多个原因造成的损失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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