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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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六)第四单元 公司债券【考点四】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P226)3.债券持有人会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6)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7)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

2、取行动的;(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解释1】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约束力。【解释2】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4.公司债券的担保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1)第三方担保;(2)商业保险;(3)资产抵押、质押担保;(4)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5)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6)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者抵押主

3、要资产;(7)设置债券回售条款。【考点5】公司债券的上市(P230)(2006年案例分析题) 1.上市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暂停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例题1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发生的下

4、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有( )。(1999年)A.最近2年连续亏损B.有重大违法行为C.净资产额减至人民币5000万元D.不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答案】ABD【例题2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2009年新制度)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B.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C.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50D.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答案】AD【例题3多选题】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

5、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2年B卷)A.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元B.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C.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为全额担保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答案】BCD【解析】选项A: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第五单元 优先股【解释1】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开展优先股试点做出了规定。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更为详尽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5年教材的考点范围仅限于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并未加入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解释2】优先股兼具股票和公司债券的特征。如果一个上市公司

6、需要筹资10亿元,是选择增发股票.发行公司债券还是发行优先股?如果选择增发股票,是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和增发)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如果选择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如果选择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发行普通的公司债券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发行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是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选择发行优先股,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对于不同融资工具的特征.发行条件和其他具体要求,考生应烂熟于心,并在考试中准确运用。【考点1】优先股的发行主体(P221)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他公

7、司不能发行优先股。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解释1】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解释2】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释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但其净资产额等财务指标应符合法定要求。【考点2】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P221)1.发行条件(2014年案例分析题)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相关链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2.上市

8、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殊要求(2014年案例分析题)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3.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相关链接】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但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

9、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案例】2014年4月25日,广汇能源(600256)成为两市首家发布优先股预案的上市公司。其发行预案的部分要点如下:(1)发行股份数:不超过5000万股(2)募集资金额:不超过50亿元【解释】广汇能源的这个预案引来一片吐槽声,其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最高为不超过50亿元,已达到了其2014年第一季度末净资产(102.2亿元)的48.92,几乎是顶着50的上限募集。(3)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4)面值:每股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相关链接】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5)股息率:采取浮动股息率

10、【解释】如果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而广汇能源属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取浮动股息率未尝不可。(6)当年未按计划完成的分红额,不再累积到下一年度补发。(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不设限售期,但转让范围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考点3】优先股股东的权利(P221)1.利润分配优先权(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

11、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3.股东权利的限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分类表决”的方式,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表决权的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解释1】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解释2】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5.优先股的回购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13、6.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优先股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考点4】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14、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4.控股股东的认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5.根据证券法第54条(上市公告的内容)和第66条(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内容),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

15、名单和持股数额。6.根据证券法第47条、第67条和第74条,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法第67条】重大事件的界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证券法第74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界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证券法第86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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