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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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140 P 55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289201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文稿版次选择 2015 - 02 - 03 发布 2015 - 03 - 03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289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岩

2、峰、郭炜、浦慎远、乔业斌、程乙钊、黄祚继、王维雅、陈政、张文清、 赵雯、方玉涛、黄忠赤、张茹、陈天旭、吴正永、汪霞、路伟亭。 DB34/T 22892015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工作程序、项目划分确认、外观质量评 定、监督检查、竣工检测、质量核备与核定、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管理、质量举报及投诉 等。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小型水利工程和涉水工程参照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 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88-201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DB34/T 371-201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皖水基20

4、1133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hydraulic engineering quality control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施工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维 护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 3.2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for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quality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5、检测、设备和有关产 品制造(供应)单位。 DB34/T 22892015 2 3.3 质量责任行为 quality responsibility behavior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及义 务所进行的活动。 3.4 监督抽检 supervision sampling 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必要的仪器、设备或委托有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 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抽样检测。 3.5 竣工检测 inspection and testing for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为满足水利

6、工程竣工验收需要, 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 后对工程施工相应环节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4 基本规定 4.1 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a)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b)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c)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d)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4.2 质量监督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 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通过竣工 验收为止。 4.3 组织形式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一般由质量监督机构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 2 人。重 要的大型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

7、况,组建质量监督项目站。 4.4 工作方式 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用抽查、巡查的监督方式。 5 工作程序 5.1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书(见附录 A),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a) 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主要施工图纸; b) 监理、施工(含设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 DB34/T 22892015 3 c)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 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2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参见附录 B),明确质量监督人员。监督计划以 主管部门或质量

8、监督机构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并向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计划交底。 5.3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建设情况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a)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b)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审核、批准新增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c) 审核竣工检测方案; d) 监督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情况; e) 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核备(核定)其验收质量结论; f) 监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其结果; g) 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h) 参加政府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i) 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9、; j) 整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并归档。 6 项目划分确认 6.1 工程开工初期,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 SL 176-2007 第 3.3 条规定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进行确 认, 明确主要单位工程、 主要分部工程、 重要隐蔽 (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 并附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 (参 见附录 C),以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正式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 6.2 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等按产品进行控制,设备安装纳入项目划分。 6.3 新增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批准 现行标准未涉及的单元 (工序) 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项目法人应在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 组织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新技术、

10、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 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 DB34/T 371-2014 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的质 量评定表格,报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 7 外观质量评定 7.1 外观质量评定按照 SL 176-2007 第 4.3.7 条明确的组织程序和办法进行。 7.2 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外观质量评定 小组,研究确定外观质量标准及分值,并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7.3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按照 SL 176-2007 附录 A

11、 规定进行外观量测,将量测结果提交外观质量评定小组进行评定。 7.4 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定。 8 监督检查 8.1 主要内容 DB34/T 22892015 4 8.1.1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复核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 资格;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 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检测服务体系情况(质量抽查表见附录 D)。 8.1.2 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主要检查参建单位执行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和工程质量

12、检验与评定情况。 8.1.3 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控制。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 联合小组核定等情况。 8.1.4 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土及构配 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 8.1.5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按 照 SL 176-2007 的规定进行处理。 8.2 监督抽检 8.2.1 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监督的项目开展监督抽检, 主要抽检原材料、 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 8.2.2 质量监

13、督机构经监督抽检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 应要求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 8.3 检查成果 8.3.1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 程形象进度、检查范围、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 8.3.2 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指 出,并现场取证,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意见。被 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愿意签字确认的,应通过旁证或文字

14、说明等方式予以确认。 8.3.3 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质量监督书面材料(参见附录 E);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拟定质量监 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参见附录 F),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送 项目法人并督促整改落实;如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8.3.4 项目法人应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3.5 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可进行通报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9 竣工检测 9.1 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跟

15、踪检测。 9.2 竣工检测单位应按工程建设内容和有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 竣工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初审后按 SL 223-2008 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定。 9.3 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监督项目法人及竣工检测单位及时落实竣工检测方案。 10 质量核备与核定 10.1 质量核备与核定的内容 DB34/T 22892015 5 10.1.1 质量核备的内容 a) 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b)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和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的影像等相关资料; c)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d) 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e) 竣工检测阶段

16、性成果和报告; f)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g) 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10.1.2 质量核定的内容 a)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b) 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c) 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d)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 e) 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10.2 质量核备与核定的程序 10.2.1 质量核备与核定表(见附录 G)及其附件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 10.2.2 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 标准在工程开工初期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0.2.3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在验收通过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 机构核备(核定)。 10.2.4 工程竣工检测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在竣工验收 10 个工作日前报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核定)。 10.2.5 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与核定资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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