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一章 ppt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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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学好国际法,1,大家知道国际法课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生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所以我们江汉大学的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必须学习这门课程,对如何学好这门课程,我提一些想法和建议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中参考。 一、认识国际法的重要性和明确学习目的 二、把握好具体学习的方法 1、了解国际法的体系和整体结构 2、抓住各章重点和要点 3、认真做好每章的思考题和作业 4、认真阅读辅助资料 三、密切联系实际,国际法 第一章 国际法基本理论,2,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2,3,4,5,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2、与性质,3,一、国际法的名称 1、国际法名称一词的产生 2、国际法一词的发展和演进 3、英国法学家边沁的国际法名称 4、国际法与国际公法 5、国际法一词传入我国,二、国际法的概念 对于国际法的定义,各国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学派和观点出发提出了众多的定义,这些定义不同,但同属于法律体系具有共性。 1、国际法的定义 A、奥本海的定义:“万国公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但此定义将国际法适用的范围仅限于所谓的“文明国家”,即信奉基督文明的欧洲国家间才适用的法律。而其他国家则排斥在外,这是帝国主义的扩张侵略提供了理论根据。这显然不适应现代

3、社会的发展。劳特派特在修订第八版奥本海国际法时,将“文明国家”改为“各国”。,第一章 国际法 导论,4,B苏联科学院院士柯罗文的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调整各国间在其合作和斗争过程中的关系。旨在保证国家间的和平共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并在必要时由各国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措施加以维护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阐明国际法的阶级性,即国家的阶级意志。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包括合作与斗争。 保障和实现国际法规范的方式,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地加以维护。 C中国周鲠生教授的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

4、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国家意志表现的参与交往的规则,即国际法。 国际法在各国的交往中形成、公认、共同遵守的规范。 D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它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会议或其它方式制定的,调整国家间关系,表现各国协调意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第一章 国际法 导论,5,二、国际法的概念 2、国际法的特征 A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之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也是主体。国家是主要的主体,因为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

5、担义务。其他主体只有相对的权利和义务。 而个人和法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主体呢? B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社会中国家间的国际关系,即国家之间相互交往的关系合作与斗争的关系。 C国际法的制订者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条约与国际会议或其它方式制定国际法原则,规则,建立国际法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出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国际法本身的主体就是守法者,在交往过程中通过谈判、协议制订。 D在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法律方面。国际法不是由一个超越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实施的,主要由国家自己执行和协作,或者由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实施。,第一章 国际法 导论,6,E国际法制定的程序也与国内法不同。国内法

6、由内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国家间在交往中,经大多数国家公认,才正式成为国际法。如果就阶级性而言,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协调和妥协,而不是“共同意志”也是各国的国家利益的协调。 另外,国际法的强制力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国际法不如国内法,甚至基于此而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从形式上看国际法强制性不如国内法,那因为国内法是统治权为基础;而国际法则是依主体本身的行动来保证,从效果看,二者的强制力没有强弱之分。况且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国际法作为“法律”的存在,都遵守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拘束力。否则国家之间无法正常往来、和平与安全也无法维持。 3、国际法概念外延的界定 国际法同“国际道德”与“国

7、际礼让”的区别。国际道德与国际礼让都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拘束力。尽管有些国家道德、国际礼让有演变成国际法规则的可能,在演变之前,违反两者只构成不友好的行为,影响邦交,但不是非法行为,也没有什么国际法律责任。,第一章 国际法 导论,7,二、国际法的概念 4、国际法的体系 由于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中发展起来,因此国际法的体系是一个开放的,内容复杂的法律体系。各国的国际法学者从各国的利益和各自的流派出发,对国际法体系的构成提出不同的观点。 A传统观点。主要认为国际法包括原则、渊源、国家领土、居民、海洋、战争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外交、条约等方面。 B认为国际法是从战争法发展而来,而将战争法和平法构成国

8、际法的体系。 C现代派认为,国际法随着科学技术,国际组织的发展,其主体、原则也发生变化,一大批新法成为国际法的内容,法人和公民成为主体问题,环境保护,国际刑法与人权问题。国际组织问题,欧共体问题与经济一体化问题等等。,第一章 国际法 导论,8,三、国际法的性质 关于国际法的性质,主要涉及法律性和国际性这两个问题。 1、国际法的法律性 作为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的论断,在今天应该是个毋庸置疑的问题,尽管有些法学家对国际法的法律性持怀疑和否定态度。 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的另一个问题是国际法中有强行法吗?在1969年条约法公约之前,关于这个问题存在激烈的争论

9、。但条约法公约明确提出了强行法规则的概念,此后的国际间不断的肯定了强行法规则的存在,而且其规则法还可以分为强行法和任意法的观点逐渐得到认同。 2、国际法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国际性具有以下方面理解:第一、社会基础的国际性。第二、调整对象的国际性。第三、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国际性还应考虑下述内容:第一、国际正义。第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第三、国际政治。,第一章 国际法 导论,9,国际法 第一章 国际法基本理论,2,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10,3,4,5,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章 导论,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11,一、国际法

10、渊源的概说 1、国际法渊源的是指:国际法原则、规范和规章、制度和经一次出现的地方。国内法的渊源是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法律“渊源”它不仅用以指各种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用以表明法律的效力的理由,特别是最终理由。从广义上讲,每一个法律规范就是规定创造其他规范的渊源。一般的法律所特有的要素是,调整其自身的创造,也是国际法所特有的要素。 而国际法的渊源与根据不同,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就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国际法的渊源同“原因”也不同。渊源是法律问题,而原因是事实问题,原因是促使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 渊源也不是“形成过程”,过程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产生

11、和发展的过程。 渊源同证据也不同,两者密切联系,证据说明渊源存在的资料,以及表现形式,而渊源说明这些原则、规则、规章等的存在。,第一章 导论,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12,一、国际法渊源的概说 2、渊源的意义: A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赖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B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严格意义上第一种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后一种只是历史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公认的有两种,习惯和条约。而习惯指国际习惯,有人泽为国际惯例。条约有时分为国际普通条约和特别协约。 辅助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 (一)法庭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

12、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第一章 导论,13,二、国际习惯(cuxtom) 1、国际习惯的定义:(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是指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在现代的国际法中国际习惯仍占有较大的比重。 2、特征 国际习惯必须是各国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大多数国家重复使用,即

13、“物质因素”。惯例来自于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这里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三个内容。如果许多国家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前后一致的实践,惯例便产生了。如“海洋自由”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际习惯必须是各国公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即“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它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惯例一般是没有被正式宣布接受的,但如果这惯例受到很多国家反对,它便不能被接受为法律了。如:直线基线规则。 为了证明这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必须寻找证据。证据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

14、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得。,第一章 导论,14,二、国际习惯(cuxtom) 习惯与惯例的区别。广义的惯例包括习惯在内,外交文件中所用的“惯例”,既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而狭义惯例则仅指未具法律拘束力的常例。 3、通例转化为习惯 两者都有各国反复类例行为,其区别在于是否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习惯不仅被各国重复,而且在从事类例行为时认为从事这类行为的法律义务。通例经过一定的时间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就可以转变为习惯。变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规则。过去使节制度使节法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5、4、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法律。 国际习惯没有一个法律文本来表现其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查找习惯法、寻找根据,即国际结构的证据,形成国际习惯的三种情况。 A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和声明,各种外交文书等。 B国际机构的实践,表现于决议,判决等。 C国际习惯还在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第一章 导论,15,三、国际条约(treaty)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协议,它规定了缔约国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条约日益成为重要的渊源,但不是所有的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条约在绝大多数场合采取书面形式。 2、造法性条约(Law-making treaty

16、) 只有造法性条约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从国际条约的性质、内容来看,对国际法的原则、规范、制度能起到创立、确认、修订作用的国际条约,才是造法性条约。它指国家的全权代表在国际会议上签订的多边普通性的公约。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则,是一般国际法。也有人认为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是国际法的渊源。如联合国宪章 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效,不论是双边和多边条约都如此。只有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条约,才表现为大多数国家之间的一般国家都适用的国际法。因此严格来说,能够直接表现为一般国际法的,是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者变更现有原则为目的多边国际公约。,第一章 导论,16,四、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在裁判所诉争端时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关于这个原则,各国学者观点不同,见解有三。 1、一般法律原则指一般国际法原则,或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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