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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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西方文明有着巨大的差异,但从其本质上来说,也有一定的联系与相通性,而法律文化亦如此。正如张中秋先生所言,从人生论哲学出发,无论是作为个体的人还是群体的人类,本质上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简称身心关系,是人的原理关系。心主身从标志着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迄今仍然是人类文明的原动力,人类创造的一切文化包括法律文化背后都有这一原理支配的影子,因此,我将它称之为人的文化原理。心主身从要求后者服从前者,准确地说是理性控制非理性,精神支配物质,神灵指导人类。中西方文明共同遵循着这一人的文化原理。中国深受阴阳八卦学说的影响,讲究相生相克。人的文化原理在中国文化中的对应体现是阳主阴从,即“道”

2、,也就是是事物构成的原理。它是传统社会的中国人对宇宙、自然、社会、国家、家庭和人生一以贯之的基本认识。它认为万物由阴阳合成同时内贯阳主阴从的法则,譬如,日与月、明与暗、清晨与黄昏、春夏与秋冬等,前者属阳,后者属阴,两者合成同时阳主阴从构成完美的事物。自然世界如此,人类社会也是如此。按照它的逻辑,天子与臣民、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道德与法律、贵与贱、尊与卑、长与幼、男与女、父与子、夫与妻、公与私等,同样是阴阳结合阳主阴从的对应和体现。阳主阴从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对应体现是德主刑辅。德代表阳性,刑代表阴性,德主刑辅隐喻阴阳结合阳主阴从。而西方则不然。人的文化原理在西方文化中的对应体现是精神对物质的

3、支配和上帝对人类的指导。西方文化有理性和宗教信仰两个系统,从理性系统讲是精神对物质的支配,从宗教信仰系统讲是上帝对人类的指导。这两个系统在时空上有分隔又有重叠,希腊罗马时期和文艺复兴以来是理性支配的时代,欧洲中世纪是信仰的时代,而自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兴起至今,理性和信仰在对极的同时又有纠缠和重叠。精神对物质的支配和上帝对人类的指导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对应体现是理性对非理性的控制。在宗教神学体系中,信仰是理性的完美形式,中世纪对上帝的信仰即是那种语境下的理性表达,因此,从它的内部看,不能说上帝指导下的中世纪法是非理性的,应该说它贯彻的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文理性的理性,即以信仰为支撑的神学理性。从十

4、九世纪开始,这几种理性都受到批判,科学理性或者说实证主义成了影响和改造西方法的主要力量。概括来看,体现理性的自然法和神法对具有非理性倾向的制定法和人法的控制(指导与规范),是心主身从的人的文化原理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表达。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民事侵权行为(甚至违约行为)概以刑罚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了。反观西方,“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按照社会契约论,法律是人们之间的

5、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力的结果。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不同。西方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中国传统法律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文化,从性质上讲也是有区别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

6、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宗教性特征。 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

7、。虽然近代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第五,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也表现在法的体系的开放性与封闭性上。地理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中西经济发展方式的不同。中国以农耕文化为主,发展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因此,中华文明也打上了封闭的烙印,中华法系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封闭性。而西方文明起源于海洋,从一“出生”便注定与封闭无缘,自给自足无法满足西方人的生存需求。在如此文明下诞生的法律文化便具有了开放性的特征。第六,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而非“法学”。 表面看,“律学”与“法学”只有一字之差,

8、实际并不这么简单,而是反映了两种不同性质和形态的法律学术,即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知识。它们的真正区别不止是在外延上(这是次要的),而是在内涵的属性,也即质的规定性上。法学因以正义为核心,所以,它所探讨的重点首先必然是这样一些问题:自然法、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民主、法与政治、法与道德和宗教的关系、法和法律的权威以及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等。这些问题都是围绕“正义与权利”这一核心而展开转而又阐释和强化这一核心的。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从汉代开始,转变成为一种依据儒家经典对制定法进行讲习、注释的学问,历史上称之为“律学”。“律学”主要是从文字、逻辑和技术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

9、解释,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刑罚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律、令等法条的具体运用,以及礼与刑的关系等。传统中国由于缺乏系统的自然法理论,也就不可能产生出与西方对等意义上的法学。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法的基本精神上。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中国古代没有民主政治,也没有宪政。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皇权居于国家最高统治权,法律只是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对官僚贵族规定了众多特权。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罗马法的兴盛和自然法理论的形成,从中世纪法律至上观念,到近代法治原则的确立,法治精神贯穿了整个西方史。最后,在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无讼,西方则为公

10、义。子曰 :“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无讼” ,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无讼思想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 :天道和谐的宇宙观、法即刑的法律观、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片面追求秩序与稳定的政治思想、司法腐败的反作用等。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对正义问题孜孜以求,对正义的追求是西方法律和法学发展的主线。从本质上来讲,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追求无讼,背后实质是追求社会的平稳,维护小农经济下的生产方式、解决大一统帝国的管理困境,西方法律文化对正义的追求其实是西方人对规则治理的膜拜,对个人权利的肯定。中国自近代以来曾大量移植和吸收西方法律文化,而外来法与本土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外来法的本土化问题一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我们只有充分了解中西法法律文化的差异以及会通之处,加快对外国法律文化的借鉴,并且努力弘扬中国法律文化的精华,才能推动我国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参考书目: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美罗斯科庞德著: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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