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务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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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江航务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 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 年 11 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 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 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获得的能够识别或

2、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2 三、调查表式 . 3 (一)长航系统基本建设完成情况 . 3 (二)长航系统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 . 5 (三)长航系统基本建设基层标准表 . 6 四、主要指标解释 . 7 五、附录 13 (一)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3 (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13 1 一、总说明 (一)为全面掌握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及完成的动态情况,满足交通运输部和 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3、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调查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交通运输部下达给长江航务管理局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或未列入本年投资计划但以前年度发生过投资至今未消号的全部项目。 (三)本调查制度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的基本建设完成情况、基本建设新增生产 能力或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基本建设工程进度等。 (四)本调查制度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法,调查频率为年度和月度,其中基本建设完成情况、基 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为年报,基本建设基层标准表为月报。 (五)本调查制度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填报单位为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及受

4、交通运 输部委托或法规授权管理的单位。 (六)报送要求 1.所有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除特殊要求外,一律按计划逐个项目填报,不 得遗漏。 2.各单位均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 范围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月报、年报数据及相关说明。 3.本调查制度金额指标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一律取整数;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一律整数。 4.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统计资料公布 本调查制度中的数据不对外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制度中的数据仅限内部使用。 (九)使

5、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无。 2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表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出日期及 方式 页码 长航统 1 表 长航系统基本建设完成情况 年报 基建项目 长航局下属各单位 次年 1 月 31 日前,报表 3 长航统 2 表 长航系统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 力或效益 年报 基建项目 同上 同上 5 长航统 3 表 长航系统基本建设基层标准表 月报 基建项目 长航局下属各单位 月后 1 日电子 邮件 6 3 三、调查表式 (一)长航系统基本建设完成情况 填报单位: 20 年 单项(位) 工程名称 开工年月 完工年月 计 划 总 投 资 (万元)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万元) 本年计划投资

6、(万元) 合 计 新增 固定 资产 投资 完成 不增 加固 定资 产的 投资 到本 年底 未完 工程 累计 完成 合 计 按资金渠道分 部统 一安 排投 资 拨付 他单 位基 建款 部统 一安 排投 资 预 算 内 银 行 贷 款 移 民 补 偿 港 口 建 设 费 车 购 税 内 河 支 出 地 方 自 筹 单 位 自 筹 其 他 甲 乙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续表(一) 单项(位) 工程名称 本年完成投资(万元) 合 计 按构成分 按用途分 按建设性质分 部统一 安排投 资 拨付他 单位基 建款 建筑工 程

7、 安装工 程 设备工 器具购 置 商品房 购置 其他小 计 生产性 建设 非生产 性建设 新建 扩建 改 建 住宅 甲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表 号:长航统 1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6 号 有效期至:2021 年 11 月 4 续表(二) 单项(位) 工程名称 本年完成投资(万元) 本年竣工房屋价值 (万元) 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按资金来源分 合计 合计 预算内 银行 贷款 移民 补偿 港口建 设费 车购税 内河支 出 地方自 筹 单位自 筹 其他 住宅 自建住

8、宅 商品房 住宅 甲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续表(三) 单项(位) 工程名称 本年竣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自年初累 计固定资 产投资 (万元) 本年累计拨入资金(万元) 合计 自建住 宅 商品房 合计 预算内 银行 贷款 移民补 偿 港口建 设费 车购税内 河支出 地方 自筹 单位 自筹 其他 住宅 甲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有关指标解释遵照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

9、计调查制度的指标解释执行。 2.长航统 1 表表内逻辑关系:02 列03 列;02 列04 列;02 列=05 列+06 列+07 列; 08 列09 列;08 列=10 列+11 列+12 列+13 列+14 列+15 列+16 列+17 列; 18 列19 列;18 列20 列; 18 列=21 列+22 列+23 列+24 列+25 列=26 列+27 列; 18 列=32 列+33 列+34 列+35 列+36 列+37 列+37 列+38 列+39 列; 18 列29 列;18 列30 列;18 列31 列;27 列28 列; 40 列41 列;42 列43 列;42 列44 列;4

10、4 列45 列; 46 列47 列;46 列48 列;48 列49 列; 51 列=52 列+53 列+54 列+55 列+56 列+57 列+58 列+59 列。 5 表 号:长航统 2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6 号 有效期至:2021 年 11 月 (二)长航系统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 填报单位: 20 年 代码 生产能力 或效益名 称 单项(位) 工程名称 开工年月 完工年月 计量单位 全部建 设规模 全年施工规模 新增生产力(或)效益 备 注 合计 自开始建设 累积新增 本年新 开工 本年新增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1 2 3

11、 4 5 庚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有关指标解释遵照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解释执行。 2.表内逻辑关系:1 列2 列3 列;1 列4 列5 列。 6 (三)长航系统基本建设基层标准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单项(位)工 程名称 开工 年月 完工 年月 计划 总投 资 (万 元) 本年 计划 投资 (万 元) 本月 完成 投资 (万 元) 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万元) 自 年 初 累 计 拨 入 资 金 合 计 ( 万 元) 自年 初累 计新 增固 定资 产 (万 元) 自开 始累 计完 成投

12、资 (万 元) 合 计 按构成分 按用途分 按资金来源分 建 筑 工 程 安装 工程 设 备 工 器 具 购 置 商 品 房 其 他 合 计 生 产 性 建 设 非 生 产 性 建 设 预算 内 银 行 贷 款 移 民 补 偿 港 口 建 设 费 车 购 税 内 河 支 出 地 方 自 筹 单 位 自 筹 其 他 住 宅 甲 乙 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合 计 续表 单项(位) 工程名称 自年初累计施工面积 (平方米) 自年初累计竣工面积 (平方米) 完成工作量 形象进度及存在

13、 问题简要说明 合计 合计 计 量 单 位 本 月 本 年 累 计 自 开 始 累 计 住宅 商品房 住宅 商品 房 甲 24 25 26 27 28 29 丁 30 31 32 戊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有关指标解释遵照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指标解释执行。 2.表内逻辑关系:01 列02 列03 列;01 列04 列05 列。 04 列=05 列+06 列+07 列+08 列+09 列=10 列+11 列=13 列+14 列+15 列+16 列+17 列+18 列+19 列+20 列;

14、11 列12 列;24 列25 列;24 列26 列;27 列28 列;27 列29 列; 23 列04 列03 列;32 列31 列30 列。 表 号:长航统 3 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36 号 有效期至:2021 年 11 月 7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 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单位或统计报送单位的名称, 各单位要填报本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的全称,不要填简称,也不要随意更改。 2.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建设的年月。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 年月填写。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

15、施工的年月为准。这个指标是计算 建设项目建设工期和一定时期内施工项目个数的依据。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 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算为开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有建筑物的拆除、 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总体设计内的工程开工之前,用迁移补偿 费先进行拆迁还建工程的项目不算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安装工程开始施工的 时间。水利、交通、铁路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项目,开工时间填写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的 时间。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复工的项目,仍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地一次正式开工的年 月填报,不按复工的时间填报开工年月。 3.完工时间: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 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 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4.计划总投资:指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 (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 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 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 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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