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_第十二章_专利权的对象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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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 对象,本章导语:,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即被授予专利权的 对象,最常见的受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植物专利等。,本 章 主 要 内 容,第一节 发明,第二节 实用新型,第三节 外观设计,第一节 发明,1.发明概念的重要地位,2.发明的含义,3.发明的特征,4.发明的种类,1.发明概念的重要地位,发明概念在美国被称为可专利主题(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在美国,“可专利主题测试发挥着看门人的功能,确定通向授予或拒绝专利必须评估的基本考虑的发明的范围。 第一道门是否构成可专利主题;第二、三、四道门即专利三性。,2.发明的含义,日常

2、用语 中的“发明” 科技领域的“发明 ” 专利法上的“发明”,日常用语 中的“发明”,在英文中,发明一词是“invention”,其含义是:发明;发明物。 在法文中,发明一词是“invention”,其含义是:发明、创造;发明物、(科技上的)新发明;发明的才能、创造能力;设想、寻找、主意、办法、手段;虚构、捏造、谎言等。 在汉语中,发明一词的含义是:动首创。名创造出来的东西。 从发明一词的日常含义来看,它既可以用作动词,意思是发明创造的过程,也可以作名词,意思是创造的能力或创造的结果。总而言之,不管是作名词还是动词,也不管是活动的结果还是活动能力,发明总包含着“新”、“创造”的含义。,科技领域

3、的“发明 ”,观点一:“所谓发明或者是一种设想,或者是一种运用设想的最初意念,或者是已存在的两个设想的结合,或者是为了一个有益的目的而把两种设想有效地结合起来,等等。” 观点二:“我们把发明或发现定义为,人类对文化遗产中已经存在的科学要素所作的富于想象力的结合的结果,结合的产物是新颖之实现。” 需指出的是,科技领域的学者大多是从技术角度来进行的,其发明概念往往增加了一个“技术”定语。如有学者认为,“技术发明是指一种新物品(如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等),或新方法(如新工艺、新程序)等的创造。”,科技领域的“技术发明 ”,观点一:技术发明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实现某种特定技术目标而利用自然规律

4、和技术原理所进行的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先进性的技术创造。” 观点二:“技术发明是根据已知的客观自然规律,创制或始创了前所未有的东西。” 观点三:“技术发明是指技术专家在变革自然对象的过程中,以需求为导引,凭借材料、知识、理论和智慧,创造出自然界和社会中前所未有的东西的活动。”,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具有高度创造性的技术构思(日本专利法); 任何新颖而实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改进方案;(美国专利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1979) 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中所特有的问题。,专利法上的发明,吉藤幸朔解析的日本专利法

5、的发明概念,有三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利用自然规律。 第二个要点是技术构思。 第三个要点是创造的高度。,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违背自然规律有创造也不是发明。 自然规律本身不是发明。 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3.发明的特点,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所具有的特征,发明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发明应具备两个主要前提条件: 首先,发明必须是技术方案。 其次,该技术方案必须是“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中规定了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6、首先,为了解决技术问题; 其次,利用了技术手段; 第三,能够产生技术效果。 专利审查员通常将其称之为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所需具备的“三要素”。,发明应具备的前提条件,需要注意,从我国专利实践来看,技术是发明的最关键之处。然而技术却不容易界定。如美国学者威廉奥格伯恩指出:“技术象一座山峰,从不同的侧面观察,它的形象就不同。从一处看到的一小部分面貌,当换一个位置观看时,这种面貌就变得模糊起来,但另一种印象仍然是清晰的。”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红色鸽子”专利纠纷案的判决中表示:“技术是存在于精神世界以外的表象世界;技术思想是指以有计划的行为,使用可支配的自然力,达到因果关系上可预见的结

7、果;技术手段是指可支配的自然力(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手段),但不包括人类理解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发明可以有多种分类: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根据发明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 )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根据发明的权利归属 ) 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根据完成发明的人数 ) 其他分类,4.发明的种类,产品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 进一步细分产品发明包括:(1)制造品的发明,如机器、设备、构件、装置、用具等的发明。(2)材料的发明(或称物质发明),是指以任何方法,如化学的、物理的、机械的方法,所取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的合成物或化合物,象人造金钢厂、人工合成胰岛素

8、等。自然界天然存在原物质,不能作为发明。(3)关于物品新用途的发明。它是指在不改变物品原来结构的前提下,发现了该物品以前不为人我知的新用途。比如DDT,在1874年就已经合成出来,65年后才发现它有很高的杀虫效果。以后利用这种性质作出“具有DDT有效成分的杀虫剂”或“撒DDT而杀虫的方法”,就属于用途发明。,方法发明,方法发明是指借以获得某项物品或实现某种效果的所有因素、程序、工具和手段的总和。 方法发明可以是制造方法的发明,也可以是其他方法,如化学分析方法、种子消毒方法的发明。在不改变某种方法原有特征的前提下,发现了该办法以前不为人知的新用途也属于方法发明。方法发明可以涉及全部过程,也可以只

9、涉及其中的某个步骤。就某种方法发明取得的专利权,不仅涉及该专利方法本身,而且扩展至依照该专利方法直得获得的产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区分标准:如果发明实体在其构成发明的必要条件中包含有时间的要素,那么这种发明就应属于方法发明;如果其中不需要有时间要素,那么这种发明就应称为物品发明。 日本判决对方法发明的定义是这样的:“它是围绕一定目的的由数个行为或若干现象而形成的,其中包含有时间经过的要素。” 不过吉藤幸朔说:单一的行为也可构成方法发明,因为它也有时间经过的要素。,方法发明与产品发明区分

10、标准,发明与发明专利的关系,并非所有的发明都能获得专利,只有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发明 才能成为专利,发明专利只是发明的一个子集,第二节 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 或者形状与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891年德国制定了第一部正式的 实用新型保护法,保护具有实用功能 的技术造型或结构。 1905年日本开始实施实用新型制度 20世纪后期,一些国家的实用新型制度 的保护范围被逐步扩大。,实用新制度的历史源革,在我国,实用新型与发明一样,是作为专利的 一种规定在专利法中; 2001年后实用新型在我国的保期为10年; 目前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仍采用形式审查

11、 制度。,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是利用自然规律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是针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方案。只保护有形产品,不保护方法; 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技术方案;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与发明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创造性程度比发明要求低,故有“小发明、小专利”之称。,实用新型的特征,保护对象(范围)不同; 实用新型必须具有确定的形状以及固定 的结构; 创造性要求不同; 审查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 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 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节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保护法 专利法 著作权法,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与产品合为一体; 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的特征,外观设计是一种美术作品; 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具有美感。,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1711年始于法国里昂市 为保护该市丝绸织品图案; 1806年法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外观设计 保护制度; 现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外观 设计。,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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