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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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

2、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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