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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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供热人(简称甲方): 用热人(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 11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生产地点为 12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乙方用热地点、面积 a、用热地点: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平方米 14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b

2、【】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 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 名称居室厅卫生间内走廊厨房 12341212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散热器数量 散热器型号计费文件及价格 计费总面积应交热费 质量标准182不低于1610 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用热建筑面积(m2) 收费文件及价格 应交热费 质量标准 2、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 21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供热期限及质量 31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

3、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 32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供热质量的检测 41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

4、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5、供热价格及结算

5、方式 51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 61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

6、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

7、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76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2(3)(4)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此处乙方之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维修的信息到达甲方的公开电话、电脑、手机等信息接收终端以后的24小时内应当保证甲方维修人员无障碍地进入维修场地并实施施工) 77乙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发现其采暖设施的安装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书面通知

8、乙方在3天内自行维修或维护完毕乙方在甲方通知维护天数届满仍然没有维护、维修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热(乙方委托甲方维护其供暖设施的除外) 78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事后一周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通讯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的停热期间甲方应当在供热期限届满后对停热时间超过8个小时不足24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天数按照当年标准向乙方退费 79甲方每年月日7点至次日7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天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通

9、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82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83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4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85乙方要求甲方停止

10、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乙方为分户计量用户的除外): (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10日 86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87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88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89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乙方(居民)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 91本合同条款

11、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书式通知单、挂号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公布的服务电话号码)电话形式(甲方应当备有自动电话录音系统) 92送达: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息送达()、送达至小区物业()、送达至居民委员会()、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93存档和备案: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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