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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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 录 1.适用范围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其他 附录 A 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 GB/T 19001/ISO 9001管理 体系要求、GB/T24001/ISO14001、 GB/T28001/OHSMS18001 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管理体 系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

2、术 标准,对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 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 效。 1.3 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 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 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资 质。 2.2 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 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 要求。 2.3 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 相关增值服务) 、 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 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 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

3、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 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 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 要求。 2.5 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 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 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3.1 认证审核员应当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 册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 3.2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 审核活动及相关认证审核记录和认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初次认证程序 4.1 受理认证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

4、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规则的完整内容。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投诉规定。 4.1.2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 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管理体系覆盖 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适用时)。 (3)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 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管理体系成文信息 (适用时)。 4.1.3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 根据申

5、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 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 认证申请。 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认证机 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4 对符合 4.1.2、4.1.3 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 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 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5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 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的承 诺。 (2)申请组织对

6、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 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 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 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 门认定不合格。 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 包括: 法律地位、 生产经营状况、 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 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 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 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

7、)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 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 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 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 审核策划 4.2.1 审核时间 4.2.1.1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 认证机构应以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 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质量安全风险程度、认证 要求和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

8、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 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4.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总审 核时间的 80。 4.2.2 审核组 4.2.2.1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的专业 技术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必要时可 以选择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审核任 务和责任。 4.2.2.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 不 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 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2.3 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 其要在审核员的指导 下

9、参与审核, 不计入审核时间, 不单独出具记录等审核文件, 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3 审核计划 4.2.3.1 认证机构应为每次审核制定书面的审核计划 (第 一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 和场所,现场审核持续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 标明认证人员注册号;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 工作单位及 专业技术职称)。 4.2.3.2 如果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 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 认证机构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根据相关 要

10、求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管理体系包 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 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质量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 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 审核。 4.2.3.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产品生产或服务 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 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 4.2.3.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 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 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 通知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3 实施审核 4.3.1 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 除 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

11、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 的审核员。 4.3.2 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 末 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 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 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 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4.3.3 审核过程及环节 4.3.3.1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4.3.3.2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管理体 系成文信息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成文信息中描述的产 品和服务、部门设置和职责与权限、生产或服务过程等是否 与申请组织的

12、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要求的情况,评价管理体系运行过程 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管理体系是否已运 行并且超过 3 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 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 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结合管理体系覆盖产品和服务的特点识别对质量 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 确定重要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对管理 体系成文信息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 3 个 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

13、 3 个月的,以及其他不具备二阶段审核 条件的,不应实施二阶段审核。 4.3.3.3 在下列情况, 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 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 书,认证机构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认证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 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 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 颁发的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 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

14、产经 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4.3.3.4 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 知申请组织。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 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4.3.3.5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 重点是 审核管理体系符合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要求和有效 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过程控制 的有效性。 (2)为实现质量方针而在相关职能、层次和过程上建 立质量目标是否具体适用、可测量并得到沟通、监视。 (3)对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对

15、于审核发现 的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 决定时予以考虑。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3.4 发生以下情况时, 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 经认 证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 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 审核报告 4.4.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 由审核组 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 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

16、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 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 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 叙述从 4.3 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 况,其中:对 4.3.3.5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 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对质量目标和过程及质量 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7)识别出的不符合项。 (8)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4.2 认证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 证据。 4.4.3 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审 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4.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 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 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 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4.5.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 织分析原因,并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对于严重不符合,应 要求申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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