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培训(不含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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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 (2014年版) 培训,个人金融部,2,提 纲,3,1.1 修订目的和依据,邮政储蓄逻辑集中工程对储蓄业务功能的优化完善 新出台的制度规定 现行储蓄业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机构改革后,部门业务职能部门的变更,修订原因,2010,2014,4,1.2 修订过程,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2月18日-3月1日; 对现行制度进行了初步修订,形成第一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次向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征求意见。,6月13日-6月23日 逐项讨论对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并根据采纳的意见,对业务制度内容进行再次修订完善,形成第二版征求意见稿。 共收集意见776条

2、,采纳331条。 第二次向总行相关部门及各分行征求意见。,7月7日-7月18日 逐项讨论第二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并与总行相关部门沟通达成一致,形成最终定稿。 共收集意见371条,采纳106条。,5,提 纲,2.1新旧制度结构对比,新制度 共四编、十三章、512条,原制度 共五编、十八章、538条,2.2 章节机构调整说明-第一编,原制度,新制度,变化内容,2.2 章节机构调整说明-第二编第一章,原制度,新制度,变化内容,2.2 章节机构调整说明-第二编第二章,原制度,新制度,2.2 章节机构调整说明-第二编第二章,原制度,新制度,2.2 章节机构调整说明-第二编第二章,原制度,新制度,2.

3、2 章节机构调整说明-第三编第一章,原制度,新制度,新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一章“基本业务”不再按照储种划分,将原储蓄业务制度的第二节至第五节的内容整合调整到新储蓄业务制度第二节“存款业务种类”和第三节“存取款”中。 原储蓄业务制度第二编第二章“账户管理”中的“批量业务管理”和“大额交易规定”移至新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一章的第六节和第七节。,变化内容,2.2 章节机构调整说明-第三编第二章,原制度,新制度,原储蓄业务制度第二章“转账业务”名称修改为“入账汇款业务”,并新增“入账汇款特殊业务”一节。,变化内容,2.2 章节机构调整说明-第三编第三章,原制度,新制度,2.2 章节机构调整说明-第三编

4、第三章,第三编第三章原“绿卡业务”名称修改为“卡业务”。 删除原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章第二节“制卡的管理”。 删除原储蓄业务制度中第三编第三章第六节“商易通业务”、第八节“ATM交易”、第九节“POS交易”。 删除原储蓄业务制度中的第三编第三章第七节“网上支付业务”. 将原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三章第十节“对账单业务”内容整合到新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基本规定”中。 将原储蓄业务制度第五章“跨行业务”调整到新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四章,并新增了“跨行取款”和“跨行圈存”两节,将跨行汇款业务划分为“银联跨行汇款业务”和“人行跨行汇款业务”。 将原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四章“其他业务”调整到新储蓄

5、业务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同时删除“电话银行业务”一节,新增“各渠道业务”。,变化内容,16,提 纲,3 内容修订说明,3.2 第二编 客户、账户管理,新增内容 删除内容 重大修订内容,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1. 业务准入管理,条目:第七条 依据: 业务准入采用报批制的,业务停办依然采用报批制;业务准入采用报备制的,业务停办依然采用报备制。 根据制度第五条规定,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准入均采用报批制,因此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停办辖内业务,依然需要逐级报批。,新增,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停办辖内业务的相关规定。(第7条),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2. 机构职责,条目: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依据:20

6、13年机构改革总行部门职责,新增,增加了各级管理机构电子银行部、会计与营运部、法律与合规部和科技部门与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关的主要职责,条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内容:为加强营业机构人员登录和授权认证风险防范,营业机构认证管理必须增加除柜员号外和密码外的其他认证方式(如智能令牌、指纹)。 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为仅为柜员号和密码认证的,需由营业网点填写机构认证方式变更申请,经上级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时必须写明:变更原因和起止时间。,新增,营业机构认证管理方式由指纹或令牌方式变更为仅使用柜员号和密码方式的审批流程。,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3. 岗位管理,条目:第二十七条 依据: 储蓄

7、业务条例 修改内容:将“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个窗口同时对外办理业务”修改为“营业时间内应确保双人临柜;,修改,办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人员配置要求,条目:第二十七条 依据:逻辑集中系统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角色设置 修改内容:总行:删除了高级管理员和高级主管;一级分行:增加司法主管、司法操作员、代理业务主管、代理业务管理员;二级分行:增加司法主管、司法操作员;一级支行:增加司法主管、司法操作员。营业机构:增加风险经理、非现金柜员。,修改,储蓄业务系统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角色设置,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3. 岗位管理,条目:全文 依据: 人力岗位设置 说明:营业主管职责还与原制度

8、综合柜员职责一致。,修改,将“综合柜员”更名为“营业主管”,条目: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依据:总行安全保卫部相关要求 修改内容:负责组织营业机构安全管理。对监控设备、安全设施及营业机构人员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修改,组织营业机构安全国力职责由营业主管调整为支行(局)长,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3. 岗位管理,条目:第二十九条,新增,非现金柜员职责,条目:第三十三条 内容:同一营业机构内只允许普通柜员和非现金柜员互相兼职; 同一管理机构内只允许业务管理员和司法操作员之间、业务主管 和司法主管之间互相兼职; 除上述允许兼职的情况外,不允许任何同机构或者跨机构的角色兼职。,新增,

9、储蓄业务角色兼职要求,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4.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五条 依据: 柜员管理系统、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1.储蓄业务系统新增柜员需柜员管理系统中存在其人员信息,然后由储蓄业务主管部门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注册; 2.柜员调整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的,先由人力资源部在柜员管理系统进行人力岗位或机构调整,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角色和权限调整。 3.柜员调整不涉及人力岗位或所属机构变化,只涉及角色变化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角色调整。,新增,柜员管理审批维护流程,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4.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10、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柜员注册 1.柜员注册原则:柜员注册原则上采取逐级注册的方式。 2.柜员注册时,应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机构号、柜员角色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建立柜员号与该柜员的对应关系并分配相应权限。 3.注册风险经理时,若该营业机构已注册支行(局)长,则自动为风险经理分配与支行(局)长相同的授权权限,同时取消支行(局)长授权权限;注册支行长时,若该营业机构已注册风险经理,则支行(局)长不能被分配授权权限。 4.柜员注册后初始密码为6个0,且密码使用周期为90天。逾期未修改密码的,需重置密码后方可办理业务。,修改,柜员注册、柜员修改、柜员注销、柜员信息

11、查询,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4.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柜员修改 1.柜员信息修改原则上采取逐级修改的方式,操作权限与柜员注册相同。 2.柜员信息中,仅柜员角色、柜员权限、密码使用周期可修改。,修改,柜员注册、柜员修改、柜员注销、柜员信息查询,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4.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柜员注销 1.柜员调离储蓄业务岗位(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时,需后续业务全部处理完成后,及时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注销处理。 2.柜

12、员注销原则上采取逐级注销的方式,操作权限与柜员注册相同。,修改,柜员注册、柜员修改、柜员注销、柜员信息查询,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4.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柜员注销 1.柜员调离储蓄业务岗位(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时,需后续业务全部处理完成后,及时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注销处理。 2.柜员注销原则上采取逐级注销的方式,操作权限与柜员注册相同。,修改,柜员注册、柜员修改、柜员注销、柜员信息查询,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4. 柜员管理,条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13、。 内容:柜员信息查询 1.各级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综合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及下级机构所有柜员的信息; 2.代理业务管理员、代理业务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和二类网点、代理网点柜员信息; 3.各级司法主管可查询本机构及下级机构的司法操作员和司法主管的信息; 4.营业机构根据权限可查询本人及下级柜员信息。,修改,柜员注册、柜员修改、柜员注销、柜员信息查询,3.1 第一编 基础管理,4. 柜员管理,条目:第四十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柜员注册和信息修改时,需根据被维护柜员角色,分配该角色唯一对应的交易权限集和授权权限集。,新增,角色分配交易权限集和授权权限集相关规定,3.1

14、第一编 基础管理,4. 柜员管理,依据:储蓄业务系统柜员维护流程。 内容:储蓄业务系统不再提供身份号启用功能,柜员注册成功后,注册当日储蓄业务系统日终后即自动生效。,删除,身份号启用,3.2 客户、账户管理,1. 客户管理,条目:第四十三条 依据:客户信息平台客户号生产机制。 内容:个人客户在我行开立第一个存款账户、信用卡账户等第一次需要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时,根据客户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三要素,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标识客户唯一性的编码,即客户号。,修改,客户号建立规则,3.2 客户、账户管理,1. 客户管理,条目:第四十五条 依据:客户信息平台客户号注销机制。 内容:除要求个人名下无个人

15、存款账户外,增加了对个人名下无信用卡账户协议、保险协议、个贷及个贷历史协议的要求。,修改,客户号注销规则,条目:第四十七条 内容:账户开立后客户身份信息需要补录或修改时,需填写个人账户特殊业务申请书。,新增,客户身份信息需要补录或修改要求,3.2 客户、账户管理,2. 账户群管理,条目:第五十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账户群设置机制。 内容:1.全国账户群是由总行统一设定的账户群,涉及跨省的服务或优惠由总行规定,省内服务或优惠规则由一级分行规定; 2.区域账户群是由一级分行设定,只在辖内享受相应服务或优惠的账户群,如需享受跨省服务或优惠,应经总行审批同意。,新增,根据账户群优惠范围或提供服务的不同

16、,分为全国账户群和区域账户群,新增,区域账户群审批流程,条目:第五十一条 内容:涉及享受跨省优惠或服务,应向总行报批;只涉及省内享受优惠或服务,应向总行报备。,3.2 客户、账户管理,2. 账户群管理,条目:第五十二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账户群设置机制。 内容: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经同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在储蓄业务系统进行操作。,新增,区域账户群、账户群账户的批量维护及资费优惠设置方式,修改,账户群优惠资费项目,条目:第五十四条 内容:在原制度存取款手续费、汇款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存款证明手续费。,3.2 客户、账户管理,2. 账户群管理,条目:第五十五条 依据:储蓄业务系统账户群设置机制。 内容:1.全国账户群账户的加办支持单个和批量两种方式,撤销支持批量和自动两种方式; 2.区域账户群账户的加办和撤销只支持批量方式。 3.批量方式和对不达标账户系统自动撤销的处理当日操作,次日生效。单个方式的处理即时生效。,修改,账户群账户的管理维护方式,3.2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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