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请假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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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考勤、请假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合理安排员工工作与休息时间,规范加班及加班工资的管理,明确员工假期及假期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结合方式。第三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工作时间不纳入加班管理,不计发加班工资。第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其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工作时间纳入加班管理。第五条 公司按法律规定,员工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及法定假期。第

2、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第二章 工时制的定义及适用人员第七条 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为休息日。适用于公司支援部门及生产单位的职能管理人员(不含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销售业务人员)。第八条 不定时工时制: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其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及销售业务人员。第九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轮班作业、机动或连续作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适用于保安、仓管员、装卸工、司机及轮班作业的生产岗位人员(含生产辅助人员)。第三章 平均工作时间和计薪工资折算

3、第十条 平均工作时间的计算(一)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二)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三)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四)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第十一条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一)日工资:月标准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二)小时工资:月标准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三)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第四章 加班及加班工资的管理第十二条 员工加班以补休和计发加班工资两种方式处理。第十三条 实行标准

4、工时制的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逢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各厂员工工作时间为8:00-12:00am, 1:30-5:30pm。各部员工工作时间为8:30-12:00am, 1:30-6:00pm。(一)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应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不计加班。各部、厂要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上班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经综合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加班工作,加班人员须按实际加班时上下班时间打卡。加班审批表须交综合部备案,未报综合部备案的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每月以考勤表、打卡记录和加班审批表为依据计算加班

5、时间。(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的,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部、厂领导批准才视为加班;安排值班的,以公司下发的值班表为准视为加班。月底以考勤表、打卡记录和值班表为依据计算加班时间,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第十四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其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或值班的,均视同在其工作范围内工作,公司在岗位定薪时已综合考虑加班因素,不另计发加班工资。第十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其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

6、准工作时间总数的,以每月考勤表为依据计算加班时间。此类加班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发加班工资。(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适逢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以每月考勤表为依据计算加班时间。此类加班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发加班工资。(三)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的加班小时数应控制在36小时内。以下三种情形不受本条限制:1、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连续生产和发货运输的。2、生产设备抢修的。3、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一律不作加班处理。第十七条 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员工

7、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班组长岗位以上管理人员及支援部门职能人员超时工作,由各部、厂在本年度内安排补休或冲抵事假,不计发加班工资。第五章 假期及假期待遇的管理第十九条 员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和病假,适当批准员工请事假。第二十条 粤海公司派遣员工的假期及假期待遇按董事会规定执行,如发生在董事会规定之外假期,依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的管理(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二)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原则上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正常休假,如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应经部、厂或

8、公司领导批准。(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安排休假;未能休假的,按加班处理,支付加班工资。第二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一)曾经在本公司工作,中途离开后又再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以最后一次入职时间起计本公司连续工龄;粤海控股系统内工作调动到本企业的,其在粤海控股系统内工作的时间计为本公司连续工龄。(二)带薪年休假假期天数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四)

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如员工已享受了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在年内又发生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员工的病、事假可用带薪年休假进行冲抵。(六)带薪年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两个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不得连续休假。(七)公司不实行以薪代假,强制以部、厂为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公司已安排员工休假的

10、,如因员工本人原因未休,视为自动放弃休假权利。第二十三条 探亲的管理:(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已婚员工,与配偶不同在广州市的可以到异地探望配偶。(二)员工与父母亲(不含岳父母和公婆)不同住广州市,可以到异地探望父母。(三)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探亲路费按财务规定给予报销。(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每满一年可探亲一次,满一年后的一年内有效,过期不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其配偶可前来我司探亲。前来探亲的配偶可按公司财务规定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我司员工当年则不再报销探望配偶的路费。(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每满四年可探亲一次,满四年后的一年内有

11、效,过期不补。(六)探亲须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七)探亲的其他规定:1、女员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条件。2、员工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或父母双方)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已同时探望父母亲,当年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条件。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结婚后只能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之一。4、员工双方原来同居一地,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工作,并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离别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条件。5、公司派员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探亲的条件,但可报销一次往返路

12、费。第二十四条 婚假的管理:(一)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员工,符合法定年龄(女子20周岁、男子22周岁以上者)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员工(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女子年满23周岁、男子年满25周岁及以上,不包括再婚者),再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婚假假期,如遇休息日,一并计入婚假假期。(二)自结婚登记之日超过12个月不申请享受婚假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五条 丧假的管理:(一)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员工,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丧假3天。如去外地奔丧另加往返路程假。丧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和休

13、息日,不计入丧假假期。(二)员工本人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后,员工本人可凭死亡证明申请休丧假。第二十六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管理:(一)凡与公司正式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已婚女员工,在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可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假。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一并计入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二)产假假期按如下标准执行: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5、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6

14、、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7、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8、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另增加晚育产假45天。第二十七条 工伤假的管理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工伤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病假的管理:(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医疗期按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二)员工因病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医疗期按以下规定执行:1、累计工龄10年以下,本公司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累计工龄10年以下,本公司连续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

15、病休时间计算。3、累计工龄10年以上,本公司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累计工龄10年以上,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未满10年的,为9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本公司连续工龄满10年未满15年的,为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本公司连续工龄满15年未满20年的,为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7、本公司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二十九条 事假的管理:(一)公司对事假实行严格管理,普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论因公事或私事需离开公司的,均须向所在部、厂(班组)领导请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论因公事或私事需离开公司的,均须向部、厂或公司领导请假。(二)与公司签订1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2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4天。超过规定时间,公司不批准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处理。(三)与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事假不得超过24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48天,超过规定时间,公司不批准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处理。(四)与公司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6天,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2天,超过规定时间,公司不批准请假,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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