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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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aritime Law,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Contents,第一节 概 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及类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托 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国的某一港口运至 另一国的某一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 费的合同。 由我国内地至港澳台地区的海上货物运输,在 性质上是国内海上货物运输,但在现阶段,基本 上比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处理。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类型,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船舶经营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班 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General Cargo)运 输合同,是指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 一港,而由托运人或

2、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即承运人接受众多托运人的托运,将属于不同托 运人的多批货物装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 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货物。 目前,班轮运输的件杂货几乎都是采用集装箱运 输方式。,(二)租船运输 1.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party),又称程 租合同/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 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 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 同。航次租船合同又可具体分为:单航次租船合 同、往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及 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期租,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 租人提供约定的

3、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 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3.光船租船合同,简称光租,是指船舶出租人 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 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party),又称程租合同 /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 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 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 次租船合同又可具体分为:单航次租船合同、往 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合同及连续往 返航次租船合同。,第二节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4

4、项)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2.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管货义务) 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 4.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一、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1)船舶适航的含义 船舶适航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船舶本身处于适航状态。这是指船舶的 船体、结构和各种机器设备等在安全性能上能够 抵御航程中可预见的各种风险,保障船舶在正常 情况下能够完成预定航次。如果船舶不能满足这 一要求,则构成不适航,如船体强度不足、船舶 的某一机器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船舶在设计上 存在缺陷等。此外,船舶超载、船舶积载不当、,船舶稳性不足,以及超航区营运等,均构成船舶 本身不适航。 第二,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

5、配备供 应品。 承运人必须按照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为船舶配备 足够数量且合格的船员。所谓合格的船员,是指 船员拥有与其岗位或职责相适应的适任证书,身 心健康,能胜任其工作。妥善地装备船舶,是指 应为船舶装备各种必要的助航仪器、通信设备、,系泊设备及海图、航路指南等航行资料。妥善地 配备供应品,是指应为船舶配备充足且质量合格 的燃油、润滑油、物料、食品和淡水等,以保证 船舶在通常情况下能够用这些供应品完成预定的 航程。 第三,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 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一要 求称为“船舶适货”。各种货物对船舱的要求各 不相同,因此,

6、船舱是否适货应根据所运输的货 物来判断。船舱不清洁、有异味、舱盖水密性不,不良、舱中管线锈蚀堵塞、有昆虫或上一航次所 装运货物的残留等等,都是常见的构成船舶不适 货的原因。此外,一般认为集装箱是船舱的延 伸,因此如果因集装箱存在缺陷导致货损,也应 当认定为承运人违反了适航义务。 (2)船舶适航的标准 在英国普通法时期,承运人承担的是“绝对 适航义务”。由于绝对适航义务对承运人过于苛 刻。因此,美国1893年哈特法采用了“谨慎 处理”这一较为宽松的标准,作为衡量承运人是,是否履行了适航义务的标准。也就是说,那些即 使通过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虽 然事实上使得船舶不适航,但在法律上并不

7、认为 承运人违反了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吸收了 美国的做法,对承运人的适航义务也采用“谨慎 处理”这一相对标准。实践中,判断承运人是否 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应当以一个通常谨慎的承 运人加以衡量,而不能对承运人苛以不合理的过 高要求。 (3)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的时间,根据海商法47条的规定,承运人只须在“开 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即视为 已经履行了适航义务。所以,船舶开航后,即使 由于承运人或船员的过失导致船舶发生故障而构 成事实上的不适航,但承运人仍然不违反法定的 适航义务。 这里所说的“开航”是指航次而言,是指合 同航次或提单航次,即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整个 航程。只要承运人在船舶

8、从装货港开航之前和开 航当时已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即使船舶在航行,行期间或中途停靠期间丧失了适航性,承运人又 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恢复,仍不视为承运人违反谨 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关于“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如何理解?英国 权威的判例表明:承运人履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 航的义务是一连续的义务,即承运人至少从船舶 装货开始到开航当时这一期间应当谨慎处理使船 舶适航。因此,船舶在开始装货时,承运人即应 谨慎处理使货舱适货,使船舶能够抵御装货期间 通常出现的或能够预见的风险。所谓“开航当时,“开航当时”,是指船舶起锚或解缆离泊之时。 (4)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没有规 定。根

9、据海牙规则的规定,在货主证明货物 损失是由于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 应当举证证明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谨慎处 理使船舶适航,并证明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 责的事由(如经谨慎处理仍未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造成的,承运人始能免责。,二、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 Art 48: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 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所谓“妥善”,是指承运人应根据所运货物 的特性或要求,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能完成货物 的装载、搬移等工作。所谓“谨慎”,是指承运 人在从事货物的装载、搬移等工作时,应当勤勉 尽责,小心细致地完成有关工作。,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

10、载货 物是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七项具体工作,也可以说 是承运人履行管货义务的全过程。在承运人将这 些具体工作交由其雇员(包括船员)、代理人或 委托他人(比如装卸公司、港站经营人)完成 时,因上述人员的过失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 视为承运人本人未妥善履行管货义务。,三、不得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绕航,是指承运人或船长出于某种特定的原 因或考虑,故意驶离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上的 航线航行的一种行为。根据绕航的目的或原因可 以将绕航分为:合理绕航和不合理绕航。所谓 “合理绕航”,是指基于合同约定的原因,或者 为了船货的共同利益、共同安全,或根据法律认 可的其他合理原因而进行的绕航。比如根据合同 中的“加油绕

11、航条款”绕航加油、为避台风而绕 航、因船员生病而绕航上岸治疗。而那些既非根,根据合同的约定,又没有法律上认可的合理原 因,仅仅是为了承运人单方面的利益而进行的绕 航,即属于不合理绕航。比如航行途中为了承揽 新的货载而绕航。因不合理的绕航所造成的货物 毁损、灭失或迟延交付,如货物因承运人绕航而 导致航程延长,从而使承运的新鲜水果腐烂变 质,承运人的绕航如属于不合理的绕航则应对上 述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Art 49: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 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 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果承运人与

12、托运人事先对航线有约定,则船 舶应该走约定的航线;没有约定的,则承运人应 走装卸两港之间的习惯航线;如果既没有约定的 航线,也没有习惯航线,则船舶应走地理上的航 线,即在保证船货安全的前提下,走装卸两港之 间最近的航线。,四、在约定的时间内在卸货港交付货物 根据英美普通法,承运人负有合理速遣的默示 义务,即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应及时开航,并 尽快完成航次,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并交付收货 人,而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拖延。根据汉堡规 则第5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 时间内,或虽然没有约定交货时间,但未能在考 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 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

13、货,即为迟延交付。”,(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的 期间。原则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包括 其受雇人、受托人)掌管货物的整个的期间。如果 承运人在此期间内因不能免责的原因,使货物发生 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Art 4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 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 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 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 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除本节另 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

14、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 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根据该规定,我国海商法区分集装箱货物 和非集装箱货物,并根据此种区分规定了不同的 承运人责任期间。,(三)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承运人责任 期间内,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12种 原因之一造成时,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在理解 上,应注意只要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原因发生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即使灭失或损坏的结果 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届满后,承运人仍应承 担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 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免责。,即通常所说的“航海过失免

15、责”:驾船过失和管 船过失。 驾船过失,是指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在船舶 航行或停泊操纵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船长、船 员或引航员违反国际性或地方性的避碰规则或其 他航行规则,比如没有在船舶航行中保持正当瞭 望、没有以安全航速航行、没有对碰撞危险加以 正确判断、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让、没有顶风浪 靠码头,因此造成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等事 故,从而致使货物灭失或损坏。锚泊的位置或方 式不当,系泊所用的缆绳数量不够或系泊方法有,误。 管船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维持船舶的性能 和有效状态上的过失,例如轮机人员操作机器不 当,致使机器损坏,船舶失去控制;轮机人员在 开启阀门时失误,使燃油混水,船舶失去动力

16、; 船舶在大风浪中航行,船长没有采取适当的压载 措施以维持船舶良好的稳性,使船舶倾覆。 实践中,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不易区分。区分 这两种过失通常以行为的对象和目的作为区分标 准。因此,如果某一行为针对的是货物,其目的,是管理货物,则该行为就属于管货行为,如船 长、船员等。存在过失,则不能免责;反之,如 果属于管船行为,则船长、船员等的过失可免 责。例如,某船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需要往压 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性,但船员误将 海水打入货舱,造成货物湿损,由于船员的这一 过失行为目的是为了管船而非管货所以此过失造 成的货损可予免责。又如,某船载运水泥,航行 途中船员为进入货舱察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 但出舱时忘记将舱盖关上,后因突降大雨,雨水,进入货舱使货物受损,由于船员的这一过失行为 的直接目的是管理货物,所以属于管货过失,承 运人不能免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火灾如果是因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 人或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对于火灾所致 的货损可以免责。但如果火灾是承运人本人的过 失所致,则承运人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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