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20年期间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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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民事诉讼时效所定 20 年期间的性质张驰 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民法/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民法理论界就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的 20年期间性质所提出的不同观点,从民法规定各种期间的原理及其对法律关系的作用分析,进而认为 20 年期间的性质是权利主张的最长期限,法律设定 20 年期间目的在于补充诉讼时效期间的不足。我国民法通则137 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第 8 条也规定:“自继承开始起超过 20 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规定的两个 20

2、年期间有何区别,其性质如何?学者们对此解释不一。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 20 年期间均属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但两者在适用范围、期间的起算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不同。前者普遍适用于对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后者仅适用于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前者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后者诉讼时效期间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前者适用延长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规定,后者不适用延长规定;前者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后者发生起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注:参见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5

3、64 页。)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 20 年期间均属除斥期间。理由是:首先,民法通则规定 20 年期间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因权利人不知权利被侵害而拖得过久,以致于影响法律关系的稳定,故有规定不变期间予以限制的必要。由此可见,规定该期间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其次,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尽管可延长,但从条文本意来看,人民法院有权延长的期间并不包括限制诉讼时效的 20 年固定期间,否则该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有别;再次,民法通则与继承法规定的期间均是从当事人的权利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而不是

4、像诉讼时效期间那样,从权利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行使时起计算。但他们同时也指出,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措辞上不甚妥当,用“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表述,易使人误认为该期间是诉讼时效。(注: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321 页。)第三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与继承法中规定的 20 年期间,在起算点和产生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有差异,故民法通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规定的 20 年期间,属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继承法规定的20 年期间,属除斥期间的规定。(注:参见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1991 年版,第 564 页。)第四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 20 年期间既不是除斥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关于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理由是,20 年期间不是权利的存续期间,而是权利的保护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旨趣不同。20 年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权接受履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且除斥期间一般较短,以 20 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未免违背除斥期间的性质。同时因其不适用中止、中断等诉讼时效的规定,且期间的起算点也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故也不能将此作为诉讼时效期间。法律设定最长权利保护期限的目的,在于克服诉讼时效制度可能导致的无期限保护权利的缺点。(注: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

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31 页。)以上观点充分地意识到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 20年期间的特殊性,也力求根据相关民法原理对此定性,但似乎均难以驳倒相反观点。本文认为,民法通则规定 20 年期间的性质,兼有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两方面的特点,应理解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其目的在于补充诉讼时效期间的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首先,从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原理分析,难以得出民法通则规定的 20 年期间,性质上就是诉讼时效期间或除斥期间的结论。我们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时间的规定,其共同的目的

7、主要是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千变万化,仅用单一的期间制度难以约束,也无法包揽无遗。譬如,诉讼时效制度既不能适用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形成权等就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又因可以中止和中断而难以解决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久悬不决状态的问题。因此,各国民事立法中通常均在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同时,另定除斥期间以补诉讼时效期间之不足。只不过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一般是散见于各相关条文中,而不像诉讼时效制度那样有统一的规定。在民法理论界众多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在价值定位、适用范围和客体、期间的弹性和起算点等方面均有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20 年期间是自权利被侵

8、犯之日起算,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即该期间是自权利客观上发生之日起算,而非在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时起算,并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会因期间的中止或中断而有所延展。可见,在期间的不变和起算点上,其同于除斥期间而有别于诉讼时效期间。但我们也不能以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将它断然地归为除斥期间。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 20 年期间届满,最终消灭的是胜诉权,不是实体权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而且,民法中对于除斥期间的规定相对而言均较短,否则就与立法本意不符,难以达到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所以,在期间的长短和产生的法律效果方面,20 年期间的规定又同于诉

9、讼时效期间而有别于除斥期间。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法律确定一定的时间作为权利的保护期间,并非只有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两种。至于继承法规定的 20 年期间,尽管在内容表述上与民法通则有所区别,但应无质的差异。在起算点方面,继承法规定是从继承开始时起算,即反映其是以权利客观上的发生为起算点;在法律效力方面,继承法规定“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不少学者认为该条本意应是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注: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321 页。)这是因为其是否有延长的可能,只有经受理后才能明了,由此说明不让当事人享有起诉权是

10、难以成立的。退而言之,即使是起诉权消灭,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已不复存在。其次,从法律规定期间的类别分析,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观点与诉讼时效期间有同语反复之嫌。众所周知,法律赋予期间具有法律意义,并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使之体现不同的价值功能,目的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使法律的调整有的放矢,使法律的公正能得到较好体现。有的学者根据期间在民法中所起的作用,将期间分为三类:一是实现民事权利的期间。它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期间和存续期间。前者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 20 年,自申请之日起算。通常,这种权利

11、的行使期间由法律明文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以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而有所改变,也不问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是否为权利行使,它仅是界定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时间。权利人在期间内就拥有权利,期间届满就丧失权利。后者如我国民法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除斥期间作为权利存续期间,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改变某一法律关系的时间,权利人是否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所生结果截然不同。若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权利便丧失,原有法律关系就受到维护。反之,原有法律关系就可能被推翻。可见,权利的存续期间与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密切相联。二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它可分三种情况,(1 )请求期间即一方通过非讼程序向对方提

12、出赔偿要求的期间,如铁路货物运输章程规定,“铁路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和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一百八十天。但要求铁路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的有效期间为六十天。”(2 )仲裁期间即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向仲裁机关提出要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如经济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同法第 43 条规定:“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 )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上述三种期间

13、因受理部门的不同,故其在适用有关程序和处理的后果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但这类期间也都与权利人行使或主张权利息息相关。三是履行民事义务的期间,这一般由合同约定,与本文所论问题关系不大,对此不赘。(注:参见江平、张佩霖编著: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12-113 页。)对于上述分类,笔者以为其所确定和依据的分类标准,仅是体现了期间形态和内容的区别,而非期间作用上的不同。这是因为法律规定权利的有效和存续期间,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均可称为保护期间。而法律规定期间的作用主要应就其维护何种法律关系而考虑。如权利有效期间的规定,无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是

14、否行使权利,法律仅维护一个法律关系,不涉及新旧法律关系的变动或冲突。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则均与权利人是否行使权利相关,且涉及新旧两个法律关系。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法律维护原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维护新法律关系。但是,通过对法律规定的不同期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析,我们至少可有两方面的收获。第一方面知道了期间的各种内容和形态,明确了诉讼时效期间与权利保护期间是属种关系,且其他期间亦体现了对权利的保护,故将 20 年作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是同语反复,等于未定性。第二方面可促使我们对权利的存续、行使和保护等

15、相互关系予以思考。此点有助于进一步认清民事法律规定 20 年期间的性质,容后详述。再次,法律兼取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某些特点,设定权利最长主张期间是弥补诉讼时效期间不足的需要,是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需要。通常,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是以权利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故权利人要行使权利必须享有权利。但享有权利与行使权利不同。前者是从静态观察,后者是从动态考虑。当权利人行使权利获取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可称为权利的实现,此时无须法律的救济。相反,若权利行使受到阻碍或侵害,则必然涉及权利保护即采用公力或私力救济的问题。相对而言,权利的行使在民事权利制度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核心地位不言而喻。然而,理论上对权

16、利行使的理解原本就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狭义的理解,权利行使仅指具体实现权利内容的行为,与权利的处分和主张相区别。权利的处分是权利消灭、移转或受限制的行为,权利的主张是权利存在或行使受妨害或有受妨害之虞时对于特定人使之承认其权利存在的行为。(注: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则,第 25 页。)广义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理解,权利的行使包括权利的处分和主张,指一切以权利存在为前提的行为。持广义行使论者认为,处分是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之一,处分权利也是主体为实现权利所赋予他的利益。权利主张则是一定情况下为实现权利所采取的必要步骤,将它们排斥在权利行使之外,权利本身就存了残缺。(注: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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