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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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厂内交通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确保厂内行车安全,防止厂内行车中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企业要有车辆管理专(兼)职机构(可以成立交通协管组织),二级单位应设置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岗;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贯彻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组织并参加企业内交

2、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负责本单位自有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组织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定期检审,负责本企业内部机动车辆及专职驾驶员保险;组织机动车驾驶员的技术考核和评聘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档案资料(机动车辆档案;机动车驾驶员档案;道路交通事故档案;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机动车辆保险档案);参加并协助地方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表彰交通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各种法规、规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处罚;及时总结、发现、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做法。第三条 各单位、企业应开展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应建立完整的档案,隐患整改应有记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二级单位(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班组每月组织一次。企业每月路检、场查或夜查应不少于一次;二级单位每月应不少于两次;班组每月应不少于四次。第四条 企业车辆管理专(兼)职机构,负责本厂所有车辆的安全及驾驶人员管理,并协助厂安监部门进行厂区内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各电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

4、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第六条 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应投保有效行驶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厂内机动车辆须经质监部门审核登记挂牌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第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其车辆所属路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八条 外来车辆进入厂区行驶,应当到厂保卫部门办理厂区通行卡,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应随车携带。厂区通行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补领或者换领。第九条 严禁特种作业机动车辆、矿山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或交通(

5、通勤)车使用。第十条 机动车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 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不抢道行驶, 转弯时应观察。(二)必须按”交通标志”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在平交、叉路、转弯的地方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进入平坦、良好的直道,进入厂门、支道时必须严格执行限速标志上所规定的时速行驶。(三)机动车货箱上不能载人,驾驶室内不得超额乘人和乘坐无关人员(铲车、叉车、装载车严禁坐人)。(四)机动车在行驶前后和行车过程中

6、,须注意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牢固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五)各种车辆载货不能超长,超高,超宽和超载。(六)特殊情况载物超宽、超高、超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派专人指挥,前后左右要有人监护,在车辆、行人稀少的情况下,慢速缓行,其超出部分不得接触地面拖行。铲车铲内的货物超过司机视线时,应有人领路行驶。(七)车辆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后尾板要拴牢,后尾板和所载货物不得遮挡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装载货物要防止偏重,装载散碎、液体货物的车辆必须有挡板或使用容器,货物不得散落或飞扬。(八)停车(含夜间停放)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

7、,交叉路口的变道,狭道和消防栓10米以内停车。(九)叉车、铲车、推土机以及未准许驶离厂区的其它车辆(加油除外)不能驶离厂区,特殊情况,需经厂领导批准。第十二条 载货汽车的车身应当喷涂车辆所有单位(厂内机动车应喷涂车辆所有单位及部门和自编号),还应当分别喷涂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等。第十三条 机动车(厂内机动车)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第十四条 机动车(厂内机动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十五条 环卫及清扫、设施维修(试验)及绿化

8、等道路作业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环卫及清扫(含运渣运粉及其它)车辆要有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第十六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持有政府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政府颁发的证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

9、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不得将车辆停放在生产区、办公区和住宅区。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车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应接近明火、高温场所。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任意排弃。 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应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厂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应装

10、有有效的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车辆应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护措施。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七条 车辆安全十大禁令(一)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二)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四)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超员;(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化学品;(六)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八)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九)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十)严禁撑伞、撒把

11、、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一)可在厂外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按照国家要求执行。(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机动车辆驾驶证。经有车部门书面申请,经车辆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厂内机动车准驾证,在有效期内,可驾驶属于本企业(本部门)的机动车(特种车辆)。(三)厂内机动车准驾证可驾驶属于电厂(本部门)的机动车在厂区内和厂区外(规定的区域内)行驶 (加油等除外)。其它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技术监督局(安监局)核定的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加油等除外)。(四)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出车,必须随身携

12、带“厂内机动车准驾证”,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五)厂内机动车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不得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驾驶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五年或150000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对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方可上岗。(六)厂内机动车辆(货车)只能用来装运货物和生产消缺或生产应急,严禁用于与生产无关的

13、事项,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一般损伤, 除及时抢救伤员外,还应保护现场,要及时报告部门主任和安监部门。(七)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厂车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规定学时。(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必须接受车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必要时强制送到公安部门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九条 机动车车辆记录台帐及制度(一)加油登记本。(二)各部门专(兼)职驾驶员安全学习记录及违章记录。(三)车辆维修记录及申请单。(四)工作用车出车记录表。(五)路检路查制度。(六)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管

14、理制度至少应明确申请领证的范围和准驾证的申领种类、准驾证的审验办法和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七)出车路单(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八)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二交一封一定”(交车、交钥匙、封车、定位停车)制度。(九)恶劣天气下的车辆行驶规定。(十)租用外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十一)驻外单位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二)汽车修理安全管理规定。(十三)厂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四)水陆联运、大型搬迁、吊装等联合作业的企业应根据作业特点制订联合作业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 厂区交通事故的处理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在公路或厂区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包括

15、途中停放)发生的碰撞、碾压、翻车、落水、擦挂、失火等而造成人、畜伤亡,车、物损坏(盗窃)均称为交通事故。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计算,包含如下:车、物损失。车、物损坏只计算其直接经济损失。厂房、设备、车辆、货物及原材料的损失。因事故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受伤者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医疗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费;丧葬费、扶恤费。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急救伤员移动现场时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逃逸、私撤、破坏和伪造现场。凡属交通事故,均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为准,不得私下了结。第二十三条 在厂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可请交通警察代维护现场秩序,组织现场救援等,并按照有关现场勘查规范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参照有关交通法规处理事故,作出事故认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驾驶证,在听侯处理期间,应暂调做其他工作。第二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除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外,并根据经济损失和责任大小,给予当事人及相关领导一定的经济处罚和事故损失赔偿。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制定。第四章 厂区交通道路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为了维护厂区道路(企业有所属权的)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在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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