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有限公司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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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有限公司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地理信息档案,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理信息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各部门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对网站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地理信息的历史记录。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网站指XXXXXXX有限公司。第三条 地理信息的范围包括:(一) 测量控制点数据;(二) 地貌数据,包括等高线和高程点等;(三) 水系数据,包括各等级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四) 交通数据,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级公路、铁路、桥梁等;(五) 境界与政区数据,包括国界、省界、地区界、县界等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及政区;(六) 居

2、民点及设施数据;(七) 地名数据;(八) 管线数据;(九) 植被与土质数据;(十) 地籍测量数据;(十一) 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十二) 建筑物模型数据;(十三) POI信息数据;(十四) 地图各分类图层数据;(十五) 自行开发和购买的相关软件。第四条 地理信息档案工作由网站安全保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档案管理办公室 和各相关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第五条 地理信息档案由档案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网站各部门均有保护地理信息档案的义务。第六条 地理信息的形成和获得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档案的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档案管理员要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档案管理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通

3、过国家档案局鉴定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网络化、科学化。第八条 地理信息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1 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网站的全部地理信息档案。2 对所保管的地理信息档案做好分类、编目、编号、编制检索工具等 工作,处理好保密与利用的关系,按规定履行调用和复制的手续,积极有效的为网站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方便。3 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定期做好地理信息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此项工作由地理信息档案人员、相关专业人员和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共同进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予以删除或销毁。第九条 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员职责1 努力学习贯彻档案法,在工作中始终遵循“以法治档”的原则;2 热爱本

4、职工作,努力学习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充分认识地理信息档 案工作重要性,不断提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质量,主动积极地为网站发展服务;3 熟悉网站地理信息档案的归档范围,积极做好地理信息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4 关心、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的工作,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以提高网站地理信息档案的质量;5 严格履行地理信息档案的调用和复制手续;6 对涉密的档案应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相关条款执行;7 保持档案室的整洁,认真执行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制度;8 维护好地理信息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十条 档案员应定期把符合归档条件的地理信息文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存储到可长期保存的脱机载

5、体。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档案的移交与保管地理信息文件归档后按相关规定移交至档案保管部门,作为地理信息档案保管。1 检验:(1)是否符合归档条件 (2)有无病毒 (3)审核档案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4)核实登记表和说明资料是否齐全将检验结果填入地理信息档案入库登记表。有错的应退回形成或获得部门,重新制作。2 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档案保管部门在地理信息档案入库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一式2份,一份交地理信息形成或获得部门,一份自存。3 保管:(1)归档载体应作防护处理。 (2)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424;相对湿度选定范围:45%60%。 (3)存放应注意远离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4)磁性数据档案,每两

6、年转存一次,原档案应同时保留不少于两年。 (5)定期对地理信息档案进行机读检验,并将结果填入档案管理登记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确认是否采取恢复措施。第十二条 调用和复制1 地理信息档案的封存载体不得外借。2 需要调用和复制得部门需要填写地理信息档案提取单,并有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章。3 提取时使用拷贝件。4 使用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5 使用部门对地理信息档案的使用应在权限规定范围内。6 使用具有保密要求的地理信息档案上网时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要有稳妥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条 删除和销毁:须报安全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办理好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非保密地理信息档案可进

7、行逻辑删除;属于保密范围的地理信息档案被销毁时,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须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上彻底清除。第十四条 删除和销毁过程中应至少有两名安全保密领导小组成员监督。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报网站相关管理部门。1. 故意损坏数据或擅自销毁地理信息档案;2. 擅自向外界提供、泄露网站地理信息档案;3. 私自修改档案;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员;5. 未按手续就提供、复制或越级查看者(档案管理者同罚)。第十六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档案员;第二责任人为档案员所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网站与互联网地图服务相关的各部门。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网站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兼审,档案管理办公室制定补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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