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际贸易法3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7440633 上传时间:2019-10-19 格式:PPT 页数:102 大小:5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研究生国际贸易法3_第1页
第1页 / 共102页
研究生国际贸易法3_第2页
第2页 / 共102页
研究生国际贸易法3_第3页
第3页 / 共102页
研究生国际贸易法3_第4页
第4页 / 共102页
研究生国际贸易法3_第5页
第5页 / 共10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研究生国际贸易法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研究生国际贸易法3(10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节,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一、卖方义务 (一)提交货物和移交单据 1,交货的含义及法律后果 交货是卖方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的行为。(公约这定义与象征性交货的关系) 交货与装运 交货的法律后果 2,交货地点和时间,1)地点:通常由当事人采用贸易术语规定。如无规定,公约规定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交第一承运人;在货物存放地交货 2)时间:应由合同规定一确定日期;或一段时间(包括自合同订立后起算至某日的一段时间);如无规定,应在合理时间交货。注意: 除EXW和某些D组贸易术语外,卖方以装运条件交货时不等于买方能同时控制、占有货物,比较:CIF天津自接到定单后14日内交货 提前和延迟交货

2、都属不履行义务。对提前交货买方可在保留索赔权条件下收取货物也可拒收货物(第52条),如拒收可要求卖方重新提交,买方应保全货物(86条) 超量交货属交货与合同不符。对此买方有权拒收多交的部分,要求赔偿损失(他应保全货物);若收取多交部分,应按合同价支付价款;若超量交货构成根本违约并且买方不能拒收多交部分,可解除合同。,3,卖方为完成交货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第32条第1款规定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时需将货物特定化,也就是划拨到合同项下。 特定化的方式:包装上标记;文件证明;发出通知。 意义:是风险转移前提;是卖方义务。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运输,他应该订立运输合同,并且按通常运输航线,将货物运往指

3、定地点。 4交单义务,(二)卖方对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1,交货与合同相符的含义 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并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比较UCC2-313节关于商销性明示担保和模式担保) 1)公约用“货物与合同相符”代替某些国内法的“商销性明示担保”概念,相符包括四方面。 2)相符包括符合合同规定的明示或默示条件,也包括符合35条2款规定的默示条件。 3)货物与合同相符既要求与合同中关于货物的说明相符,也要求与合同规定的样品相符(比较UCC第2-313节,区分凭说明的买卖和凭样品的买卖)。,2,公约关于货物与合同相符的补充性标准 第35条2款

4、: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货物不符合以下规定属于货物与合同不符: 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商销性担保) 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明示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特定用途担保),除非情况表明买方不依赖卖方技能和判断或这种依赖对卖方不合理。 货物质量与卖方提供的样品或式样相同 货物应按通用方式包装和装箱,3, 卖方交货与合同相符的例外 第35.3条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就不须按35.2条承担责任。 中国合同法和公约都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合同相符,包括质量、包装和数量相符。认定货物质量与合同相符通常以合同中的说明或保留的样品为依据,如果同时有样品

5、和说明,货物应该与样品和说明都相符。,问题是如果样品与说明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公约没有给出具体解决方法。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0条明确了样品与说明不一致时认定货物品质的方法,规定如“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该规定兼顾样品和说明两方面,有一定合理性。,4,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和时间界限 1)依据: 应依据合同;法律(指准据法);惯例;当事人习惯做法判断 例1:德国买方从瑞士卖方购买1750公斤新西兰贻贝,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进了买方仓库,当地市政当局监测后发现货物

6、镉元素超过德国推荐性卫生标准,但没有超过法律允许水平,贻贝仍可食用。买方要求退货。(法规判例法第123例) 例2:西班牙卖方向德国买方出售一批胡椒粉,经检验发现“乙撑氧”超过德国食品安全法允许范围。当事人之间有多次类似交易,合同中卖方也保证采取措施符合德国食品卫生法。买方拒付价款。,a,第35条是否意味货物应符合买方国家产品标准? b,谁应该承担不符合进口国标准货物造成的后果?结论:关于货物符合商销性(35.1)或特定用途(35.2b),有时依赖卖方技能和判断,有时依赖买方技能和判断,应依据客观情况决定.如情况表明买方不依赖卖方技能和判断或这种依赖对卖方不合理,买方应承担因此造成货物不符合同的

7、后果.通常,货物销往进口国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卖方默视同意用进口国标准判断货物是否符合35.1通用性标准或35.2特定目的标准,卖方无义务使货物符合进口国标准;除非买方指明国内法关于产品标准要求,否则这方面依赖卖方技能和判断不合理.,但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况”,说明卖方知道进口国产品标准法,并默视同意符合其要求,符合这要求依赖卖方技能和判断: (1)进口国有关标准与出口国相同; (2)双方多次类似交易或卖方在买方国家有机构; (3)违反重要的食品、医药等安全法规,公认的强制性标准(货物不具商销性),2)时间界限,根据公约36条,卖方对货物风险转移前和转移时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况要负责,对于风险转移

8、买方之后发生的不符合同情况不负责任,但是在以下情况,卖方仍须负责: 属于交货时存在的货物与合同不符(隐蔽的缺陷),即使风险转移后显露。 风险转移后发生的不符是由于卖方违反义务,包括货物在一段时间内适于特定目的或保持某种质量、性质的义务。 货损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三) 权利担保(第41条) 1含义,属于一般的权利担保。即要求卖方出售的货物不存在第三人权利或权利要求,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的权利要求。公约这一规定有三个特点。 2违反权利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 3权利担保的限制,(四)知识产权担保 1知识产权担保的含义和立法背景 知识产权担保是特殊的权利担保,即要求卖方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

9、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公约立法的出发点是限制卖方承担此项义务的范围。 2对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范围的限制 1)主观限制,即卖方的义务以他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此项权利或要求为限。,2)客观限制(地域限制) (1)在货物被转卖时,第三人依据货物被转售或被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提出权利要求,卖方应负责(第42条1款a项)。 (2)货物未被转卖时,第三人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权利要求,卖方应负责。(第42条件1款b项) 转售和转运的区别,转售不一定要转运。,卖方,买方地点,货物被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地点,中国,韩国,美国,1货物被转售路线,2货物未被转售路线,货

10、物运输路线2,货物运输路线1,3,卖方可享有的两项免责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或要求时,卖方可免责。 如果买方提供图样、款式、规格,卖方可免责。,二,卖方交单及买方付款义务 CISG规定: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三十四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

11、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第五十八条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一)卖方交单义务 1, 交单义务的根据。交单是与交货同样重要义务,对单据和交单要求应由合同、惯例、公约或准据法规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示默示规定买方付款前卖方应交付的单

12、据,如采用L/C付款, L/C 规定了卖方应提交的单据。 根据公约第30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2,单据分类 结合第58条,卖方应提交的单据包括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和其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1)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是指任何使买方得以有权占有货物,并确认一旦交付买方,卖方即不再享有对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和电子单据。包括:,可转让提单:可以是海运承运人、货运代理等中介、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公共承运人签发。谁持有提单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货,承运人有权也有义务将货物交正本提单持有人,不需要过问其是否货物所有人。有时提单由中介货代签发,之后货代根据分包合同将货物

13、交(公路、铁路、航空、海运实际承运人(sub-contracting carrier)运输,从后者取得单据。中介签发的提单本身不能控制货物处置权(是给卖方的收据),其只有与实际承运人签发给中介的运输单据结合使单据持有人取得货权。,记名提单:是写明抬头的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记名的收货人,同时要求收货人提交正本记名提单。 发货人的航空运单副本: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和华沙公约,航空运单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其收执的运单副本是不可转让货运单据(记名收货人),可凭以控制货物,行使停运权,收货人有权在货物到达后凭单据请求交付。在非公约成员国当事人之间,其航空运单权利由运单条款和相关国内法规定。U

14、CP600规定航空运单可以是信用证下的单据,尽管不可转让。,公路或铁路运单副本:国际公路或铁路运输是基于运单,其是不可转让运输单据,是合同证明和交货收据。货物到达后,收货人凭副本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运单正本和货物。由于收货人同时取得运单和货物,运单本身不能控制对货物占有权(不能转让)。但如果托运人将运单副本交给收货人,他无权指示承运人改运,而收货人只有从托运人取得运单副本,他才可以行使货物处分权,运单副本是第58条意义的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 UCP 600规定公路或铁路运单副本可以是信用证下的单据。,北美公路铁路提单:通过公路或铁路从美国向他国运输货物,承运人签发北美公路铁路运输提单,与海运提

15、单适用同样的提单法。属于第58条意义的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 仓库收据、仓单:其功能类似提单,只不过这类单据下的货物不在转运中,也不在承运人控制下,而是处于静态的仓库保管人保管。当货主将货物交由其保管,仓库保管人应签发仓库收据或仓单,可转让(交持有人或凭指示)或不可转让(记名)可转让仓单可出售、抵押。是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 海运提货单:运输没有划拨的散装货物的卖方将货物交承运人取得提单后,可用提单换取海运提货单用于货物分割出售,卖方将小部分货物出售,给若干买方,后者凭提货单提货。是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 2)以下为不属于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是第58条所指的其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海运单:海

16、运单是不可转让运输单据,列明收货人名称。海运单通常以电子方式由托运人发给收货人,文件仅仅是托运人向承运发出的交货指示,但收货人不需要凭海运单正本提货,只需证明身份就有权在到货后占有货物。收货人即使没有收到海运单副本也有权提货。海运单不是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 码头收货单、大副收据:这些文件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日后装船发运。货物装船后船方基于大副收据信息签发提单换取托运人的大副收据。,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的备运提单与大副收据类似。大副收据本身不足以给持有人占有货物权利,不是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 商业发票、检验证书、装箱单、原产地或质量证书,这些文件是其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不是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除非是海关或检疫当局要求提供。,3,卖方交单时间 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合同起核心作用,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时间即合同规定了交单时间。如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在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先交单或交货(第58条) (二)卖方交单与买方付款关系 1,根据第58条,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