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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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集团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内部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第四条 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第二章 单据凭证管理第五条 空白单据凭证管理(一)公司所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单据(如:收款收据、入库单,出库单等)统一由公司印制和采购,由财务部统一保管。(二)所有单据不得套开、撕毁、以小改大。单据作废须所有联次齐全才能作废,任何单据遗失应立即通知财务

2、部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六条 单据的取得和开具(一)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于个人处取得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有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凭证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签章。(三)凡有大写和小写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验收的证明。涉及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单据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或者无碳复写)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3、。不得撕毁、套开、弄虚作假、开大头小尾单据。如有发生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五)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开单单位或个人重开或更正,单据数字只能“以大改小”,不能“以小改大”。更正后应在修改处加盖开出单位和个人的印章和私章。凡是经过涂改、挖补、刮擦,未有财务经理或授权人同意更正、签字确认的及“以小改大”的凭证一律视为无效凭证。凭证更正、涂改超过两处的,也视为无效凭证。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单据必须按编号序时开具,有作废的单据号码必须在作废的单据号码的顺延号码中注明。(六)外部物资入库以及产品销售出库开立出入库凭证,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第三章 发票管理第七

4、条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一)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二)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财务部应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5、第九条 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及填开人印章。第十条 公司对外购买后收取发票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公司财务报销凭证。第十一条 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发票需要缴销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种类、号码等,经财务总监及

6、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批后,加盖公司印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第四章 银行票据管理第十三条 支票管理凡在同城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用于采购物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项目投资、清偿债务等款项的结算时,应尽可能的使用支票。(一)公司支票统一由财务部指定的出纳保管。(二)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三)支票签发时应同时加盖公司法人章及财务专用章。(四)支票领取后,经办人应对支票的安全负责,应对支票进行妥善保管、严禁折叠、涂擦、损坏。(

7、五)支票应当在限定的用途和金额范围内使用,擅自更改用途或超范围使用支票的,一切后果由支票领用人承担。(六)作废支票应收齐各个联次,然后盖上“作废”章,并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汇票管理(一)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公司应尽量避免使用商业汇票。(二)出票。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三)背书: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

8、得背书(或接受背书)即: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四)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五)保证: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六)付款: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进行付款提示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对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出具日期、到

9、期日、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情况。第十五条 本票管理(一)本制度所指的本票为银行本票。公司应避免使用商业本票。(二)在出具或接受本票时应注意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表明本票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若有内容不全或含糊不清,不得出具或接受。(三)当收到本票时,应审查本票上的收款单位或背书单位是否为本单位、背书是否连续;加盖的印鉴是否清晰;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本票金额大小写数与压印数是否相符;是否在付款期内,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票的出票人及时提示本票,同时应检查出票人是否在本票上已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期并

10、签名等内容。第五章 有关票据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收受外单位票据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凡与业务无关的票据不得收受。(二)如系转让票据应请转让客户亲自在票据后清晰背书,如属指名票据应请抬头人加盖印章。(三)收受的票据面额比应缴纳款项为多时,在未兑现以前不得找还,其差额应等票据承兑后归还。(四)开立票据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五)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票据上文字不得涂改、涂销、更改或折叠,印签必须清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齐备。(六)注意查明票据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出票据人的盖章是否齐全。(七)注意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第十七条 违约票

11、据(呆票)冲销须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已冲销的票据必须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并应在以后采取有效追踪措施。第十八条 票据到期时如果客户只付了其中的部分款项,应在票据登记本上、对账单上分别两次将付款日期、金额、余额记录以便对未结清款项部分跟踪。第十九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必须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携带银行票据,应提高警惕,尽量不使用不能挂失的银行本票。任何银行票据相关执行单位在交递过程中发现丢失,要立即通知财务部,并向银行挂失,同时通知收款单位协助防范。由于丢失票据而发生登报、广播声明的公告费用和被冒领的损失由责任部门交递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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