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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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2、: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

3、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0.特别条款 11.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 电话 地址 日期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 核保人及日期 2、中国保险公司安装工程

4、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

5、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

6、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

7、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

8、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

9、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

10、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器设备棗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

11、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 (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

12、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

13、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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