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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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

2、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

3、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

4、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

5、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六条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

6、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

7、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

8、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

9、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

10、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

11、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

12、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

13、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

14、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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