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培训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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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奥能源营销工程师 法律培训,2012年2月,思考一个问题:市场战略绩效机制确立后,公司法务工作应当如何适应变革的需要。 讲清两个观点:市场开发的战略与战术;灵活运用的问题,参考三个文件 1、新奥能源单点直供类客户开发指引 2、新奥能源工商户价格策略工具包 3、新奥能源2011年度市场风险梳理报告 4、关于规范工商户建设费、工程费分期回收合同 的通知(2010年9月10日),目 录,一,第一部分:传统接驳业务的合同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新型业务重点合同条款解析,二,传统接驳业务工商户、民用户,传统接驳业务,一、建议使用控股平台公布的市场合同范本 1、多年行业经验的总结 2、老企业普及率较高,新收

2、购企业普及率较低,二、控股市场合同范本的“变”与“不变” 1、“变”是原则(让能听见炮火的人指挥战斗!) 2、“不变”也是原则。(产权界定、安全责任、回款期限),传统接驳业务工商户、民用户,三、建设费随气费收取模式(2010年9月10日文件解读) (一)三种业务模式 模式一:明确建设费和工程施工费总额,工程施工费在通气前一次性收入,建设费部分按照用户每月用气量加收一定金额的建设费,直至收回合同约定的建设费金额; 模式二: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建设费总额,但是明确了工程施工费金额,工程施工费在通气前一次性收入,建设费部分按照用户每月用气量加收一定金额的建设费,收取期限为无限期; 模式三:在合同中没有明

3、确建设费和工程施工费,建设费和工程施工费按照用户每月用气量加收一定金额的费用,收取期限为无限期。 建设费 工程费 模式一 定 定 模式二 不定 定 模式三 不定 不定,传统接驳业务工商户、民用户,三、建设费随气费收取模式 (二)风险分析 一是建设费被改为征收增值税的风险。根据财税2005165号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合同中规定建设费或者工程费以燃气销售量为基数收取,将存在被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二是不遵守物价

4、批文,被定义为乱收费的风险。对于建设费各地物价部门应该都有明确的价格制定指导原则,并能够计算出总额。简单采取上述第2种、第3种收取方式,会被误解为燃气公司变相提高气价,而且会与公司的物价批文有冲突。,传统接驳业务工商户、民用户,三、建设费随气费收取模式 (三)解决建议与思路 1、对于工程施工费在通气前一次性收取,建设费随气费按月收取或工程施工费和建设费一同随气费按月收取,但限定收取年限的模式,转变为与客户另签订建设费(工程施工费)分期付款合同,设定合理的收取期限(原则上不高于两年)及单次收取额度,即将建设费(含工程施工费)“随气费收取”改为“客户分期付款方式收取”。如果客户在收取期限内未完成使

5、用约定气量,则可考虑设置一次性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原则上为应收所剩建设费或一次性收回剩余建设费。 2、对于建设费或建设费和工程施工费一同在用户每月用气量上加收一定金额,收取期限为无限期的模式,转变为与客户另签订管输服务合同,对建设费和工程施工费以燃气管道输配费用(即单位气体对方需支付我方一定的输配费用)的形式收取。,传统接驳业务工商户、民用户,三、建设费随气费收取模式 (四)参考合同条款 参考合同条款1:(适用于建设费、工程费均为定额,建设费按月分期收取,工程费在通气前收完。 (1)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共计 元(计算的基础依然是开口气量),甲方应在通气后的 个月内分期(注:企业可按实

6、际情况确定此时限,建议最长不超过24个月)支付完上述款项,即每月在结算气费的同时,向乙方支付 元。 (2)工程费:(可按工程进度分期收取,但应当在通气前全部收回。) 参考合同条款2:(适用于建设费不定额、工程费定额,建设费按月分期收取,工程费在通气前收完) (1)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从通气之日起,每月结算气款时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 (2)工程费:(注:可按工程进度分期收取,但应当在通气前全部收回。) 参考合同条款3:(适用于建设费、工程费均为不定额,按月分期收取)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工程费(以下通称“燃气输配费”),具体的支付方式为:从通气之日起,每月结算气款

7、时甲方同时向乙方支付 元。 参考合同条款4:(适用于建设费、工程费均为定额,按月分期收取)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工程费(以下通称“燃气输配费”),具体的支付方式为:从通气之日起,每月结算气款时甲方同时向乙方支付 元,共支付 月。,目 录,一,第一部分:传统接驳业务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新型业务的法律问题,二,传统接驳业务工商户、民用户,一、单点直供业务 (一)单点直供与燃气特许经营权 (二) 两种供气模式:撬装站供气储配站供气 (三)两份业务合同 1、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合同天然气供气合同 2、两份合同的绑定关系(签订的时机),一、单点直供业务 (四)建设合同主要针对储配站、撬装站

8、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对甲方投资的管网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及费用收取、安全责任方面等内容进行约定。 1、关于费用收取条款 目前企业在单点直供业务中费用收取模式有如下四种: (1)比照管输气模式收取建设费、工程费 (2)收取建设费,免收工程费 (3)收取工程费、免收建设费 (4)收取气费、运输费、运营费(能源贸易公司因企业经营范围中无管网投资建设项,故采用此方式) 备注:1、建设费参照用户开口气量和当地工商户建设费收取标准,考虑用户所处行业、承受能力,开口气量大小等因素酌情收取。工程费按当地公布适用的预算标准收取。 2、若收取建设费存在法律或财务障碍,而实际运营是由乙方负责,可以考虑收取运营费

9、,或者采用运营费和气费合并协商确定的方式。,新型业务单点直供,新型业务单点直供,一、单点直供业务 (四)建设合同 2、储配站投资、建设、运营条款 根据与客户联系紧密程度的不同,目前在储配站投资、建设、运营上一般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客户无偿提供土地,我方投资储配站设备、设施并负责运营。储配站产权归我方运营由我方负责。 模式二:客户提供土地并自行投资储配站设备、设施,由我方负责运营一定期限并为客户培训一定数量的运营工,我方向客户支付一定数量的运营费。 模式三:储配站的土地、设施均由客户方提供或投资,我方仅提供设计、建设事宜同时收取工程施工费。建设完成后,储配站由客户自行负责运营,我方只提供气源供应

10、。,新型业务单点直供,附:参照条款(以模式一为例,其他模式参照修改后使用) 1、储配站建设 第 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储配站规模为:按日接收液化天然气 万方设计并建设、运营,其中包括储存设施(储存能力 万方),气化设施(气化能力 万方/日)及其它配套设施(计量、地磅、办公场所等),以上设施需占用土地 平方米。 第 条 甲方负责的主要工作: (1)储配站所使用的土地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储配站所需土地的平整,达到乙方进场施工的基本要求,且具备建设施工所必需水、电等配套设施和条件。 (2)储配站建设及运行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用水、用电便利,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甲方所有的消防水池

11、(如有),可供乙方无偿使用。 (3)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储配站建设、运营在当地政府主管机关所必需的报批、报审手续并取得必需的行政许可。 第 条 乙方负责的主要工作: (1)乙方负责按本合同所约定储配站规模投资、设计、施工。 (2)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并控制施工进度。 (3)乙方负责提供储配站运营管理人员,并对储配站进行运营管理。,2、储配站的投资及补偿条款: 第 条 (投资总额约定) 储配站设施、设备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共需投资 万元。 两种总体思路: 第 条 由于乙方建设储配站投资巨大,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确认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口气量连续用气至少达 个月以上,在上述期限内若甲

12、方擅自停止用气连续达1个月以上时,甲方须一次性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投资补偿,且乙方有权终止双方之间的供气合同。补偿数额=储配站投资(N已使用月数)N(不收工程费通过气价差收回投资的情况下,N的确定是关键) 第 条 由于乙方建设储配站投资巨大,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承诺 年内用气量不少于 方(以下称“最少用气量”),若非乙方原因,甲方使用乙方供气量未满前述最少用气量,则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最少用气量-、实际用气量最少用气量)甲方投资额。(按用气量确定补偿标准),新型业务单点直供,3、储配站运营条款 第 条 储配站的运营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制定场站运营管理规定并派驻场站运营管理人员 人(包

13、括站长)。(人员的确定) 第 条 甲方须遵守乙方的储配站运营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储配站运营进行干预,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独立的运营) 第 条 储配站运营人员的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得利用区位优势对场站运营人员进行指挥,甲方对储配站运营人员的不当行为有权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禁止干涉) 第 条 在储配站由于不可抗力、紧急故障、检修等原因须停止运营时,甲方须充分理解并配合乙方进行处理;乙方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合理努力进行处理并恢复运营。(紧急情况的处理),新型业务单点直供,4、产权界定及资产归属 第 条 双方以储配站围墙为产权分界点,即围墙以内的设施产权

14、归乙方所有,围墙以外设施的产权归甲方。(谁投资归谁所有,与安全责任紧密相连) 第 条 双方确认,具备管输气用气条件后,乙方将采用管输气为甲方供应天然气,届时乙方将拆除属于己方的燃气设施、设备。(为自己留下后路),新型业务单点直供,5、增容条款与禁止私自增容(安全与建设费的考虑) 第 条 甲方需要增加安装供用气设施或超过核定日用气量用气时,应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安装、使用增加用气设施。 第 条 为了保障安全用气,甲方不得私自增加、更改、移动、接装用气设施、设备。 第 条 甲方违反前述第 、 条的约定时,乙方可以采取要求补交相关费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暂停供气等措施加以制

15、止。 (建设合同结束),新型业务单点直供,(五)供气合同 1、开口气量最终确定条款 第 条 在暂定日用气量的基础上,通气三个月后,根据三个月的日平均用量确定甲方的开口气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三个月平均量) 2、甲方用气时间约束条款 第 条 甲方须在乙方竣工达到通气条件后N日内点火用气,否则视为违约。应当按照每违约一日支付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督促对方及早用气,防止我方资产闲置),新型业务单点直供,3、气价条款:(备注:非管输气的价格是否由政府定价,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发布的定价目录确定) (1)价格的确定:双方可以参照采购、运输成本、当地的管输气价格,确定供气价格,

16、新型业务单点直供,(2)价格的调整 A、固定调整: 第 条 本供气合同确定的价格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甲方应在价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与乙方协商确定下一个价格期间的供气价格。如双方未能在上一年度价格有效期满前对下一年度供气价格达成一致,则乙方有权采取少供、停供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B、随机调整: 第 条 乙方有权根据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政策或上游气源供应商供气价格的变化同步进行气价调整;若从乙方发出调价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供气价格,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 第 条 发生价格调整的条件后,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并附带相关条件证明文件。价格调整的有效起始时间与国家物价主管机关或上游气源供应商调价生效时间相同。 (避免协商调整),新型业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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