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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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建立关于建立经经医疗医疗输血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 保险和补保险和补偿机制偿机制的的意见意见 第一部第一部 背景:背景:问题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重要性和紧迫性性 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的通知(48号文件)。通知针对中国当前艾滋病流行及防控形 势,从四方面提出了17项要求,部署艾滋病防控工作。其中第八条指 出: “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 制度。”本着这一精神,我们起草了这份关于建立经医疗输血或使用 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保险和补偿机制的建议 。 陈竺部长在2011年12月1日世

2、界艾滋病日大会报告和访谈中指出 ,我国(大陆地区)现有78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既往正式发表 的统计数字中, 44.3%经异性性行为感染, 14.7% 经同性性行为感染, 32.2% 经注射吸毒感染, 7.8%通过非法商业采供血或使用受到污染的 血液或血液制品感染,1%经由母婴传播感染。 按此估计,经医疗输 血(包括使用血液制品,下同)以及商业采供血感染艾滋病的人数约 为6.084万人 (其中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人数要少于 此数)。 我国经血液感染艾滋病案例可分为四类, 一是上世纪90年代在以 河南为中心的多省市农村地区因农民卖血后回输红血球而导致的交 叉感染艾滋病病毒; 二是通

3、过非法商业采供血采集的血液送到各地血 站和医院后,因手术等医疗时输血而导致的感染;三是在正常情况 下因窗口期或假阴性而未检出艾滋病病毒导致感染的艾滋病病毒感 染; 四是血友病患者因注射受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第八因子等血制品而 受到感染。本意见指向的目标人群,主要是因上述第二、第三 本意见起草人为:邱仁宗、翟晓梅(均为教授、生命伦理学家、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 理学研究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性病艾滋病协会伦 理工作委员会),贾平(法律学者、律师,常年从事艾滋病领域法律人权和非营利组织研究)、戴苏娜(中 国输血协会秘书长)和刘巍(北京陈志华律

4、师事务所律师,常年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同时参照了张涛 和睢素利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本意见着重解决因医疗需要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保险和补偿问题,其他经血感染问题 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原地区经非法商业采供血的问题,由于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参照本意见 另行制订解决方案。其他疾病如丙肝感染,可以参照本意见 ,或在未来直接适用本意见 。 全面预防,积极治疗,消除歧视 - 卫生部部长陈竺谈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中国网2011年12月1日。 这个数字与亚洲促进会的报告估计69000人相近。参阅他山之石:国际血液供应污染事件处理经验 , 2007年。 有时并非医疗必需,许多情况未经知情同

5、意。 多数感染案例源于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该种血制品。 2 和第四类原因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 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经医疗输 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可大致分为如下两种类型。一类是违反献 血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患者由于使用污染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而感 染艾滋病病毒。这类案例应按献血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害人也 可根据 民法通则 等相关规定向供血和/或输血机构提起法律诉讼, 追究其民事责任。另一类是由于目前技术条件所限,尚无法检出处在 窗口期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供血者(或者假阴性供血者)所供血液 中的抗体。这种情况下,血液中心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采供血,输血 医疗单位也没有违

6、反相关法律规定使血液造成感染, 献血者本人往往 可能也并不知道自己的感染情况。 这类案例也应包括由于使用处于窗 口期的感染者的血液制造的血液制品(如第VIII因子)所致的艾滋病 病毒感染。 由于此类案例系非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的侵权行为, 由于举证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处于空白, 导致难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 律责任。 1998年的献血法 和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都 规定了血液问题的赔偿责任。 但这两个法律均未对第二类型 (即 “无 过错” )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作出规定,事实上,根据侵权 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 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7、”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 条虽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已有法律并无其他相关规 定。 而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责任” 以及第六十条规定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 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适用于因窗口期或假阴性致输血或使用 血液制品所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案例。 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其中第34条规定: “无 即使使用先进的核酸检测技术,只可以缩短窗口期,也不能消除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

8、血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 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 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 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 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但本法对 于2010年7月1日以前发生

9、的侵权行为原则上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 3 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 则,确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一指导意见是侵权行为法颁布后地方 法院首次提到无过错输血感染补偿的法律文件,其主旨是弥补侵权 行为法中关于血液感染等医疗侵权问题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的 缺陷。但作为“无过错”的公立血液中心或公立医院,很难完全承担 补偿责任, “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这条 规定在实施中操作上存在很大的的困难。 无论当事方是否存在过

10、错, 因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导致感染 艾滋病病毒, 或者难以确定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与感染艾滋病病毒之 间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毫无例外的是患者受到了严重的健康损害, 他们是受害者,他们要求得到赔偿或补偿,要求有个说法的强烈诉求 是正当的、合理的,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补偿是符合社会正义的。但实 际情况是,有少数受害者通过法律诉讼或经调解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或得到了地方政府一些政策上的补偿, 但绝大多数的棘手案例并未被 法院受理,或在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或因为法院认为缺乏证据而 被判败诉) 。结果导致受害者强烈不满,认为司法不公正,进而采取 上访甚至更为极端的做法。与公安人员或/和其他维稳人员重大冲

11、突 的事件屡屡发生,成为社会上和政治上严重不安定的因素,极大地影 响了社会的和谐。 艾滋病已经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 而技术上对窗口期和假 阳性的问题也一时不能完全解决, 于是经输血或者使用血液制品感染 艾滋病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加上绝大多数尚未得到处理的过去积累的 案例,使得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出来。对这个问题的 解决, 关系到经医疗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案例得 到公正处理使血液中心和医院能够维持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也有助 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第第二二部分部分 既既往往案件案件的赔付情况及国外的经验的赔付情况及国外的经验 在我国, 若干地区对因医疗输血感

12、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进行了 赔偿,其中的案例有: 河北邢台:有数十人在同一家医院感染艾滋病病毒。一些当事人 据一些民间组织的调查称,在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中59.4%要求血站或医院赔偿,73.6%去法院提出 法律诉讼,但大多数没有成功。于是99.1%采取上访。然而在上访过程中 81.1%受到执法人员干预,他们 的自由被剥夺,仅有46%中能得到医药。 (例如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调查报告) 4 获得少量的赔偿;在某个案件中,受害人获得40万人民币的赔偿。 内蒙古:因医疗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成人每月获得300元人民 币的补偿,儿童每月200元,另外还提供一些咨询和支持服务。 上海: 法院判决给因医疗使

13、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血友病 患者一次性赔偿10万元人民币,另外提供每人每月1000元人民币生活 补助,以及一些医疗费用补贴。 湖北襄樊: 承诺给每个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10万-20万元 的赔偿。 至今最大的集体诉讼发生在黑龙江省,19名感染者每人获得20万 元的一次性赔偿, 以及每月3000元的误工费、 营养费、 护理费补助 (终 身给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两名感染者死亡的家庭获得约 35万元的赔偿。 吉林:有68人在声称在一家医院感染了艾滋病,医院和他们达成 协议,给每人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浙江:受血者是个孩子,输血后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家长状告 医院和血液中心,公安

14、局介入查找血液来源,血液来自18位供血者, 最后找出一个男性同性恋者,检测时正处于窗口期。此案按政府赔偿 解决,具体款项不详。 从以上的赔偿案例看,获得赔偿的途径或通过法院判决,或通过 患者和医院协议解决,赔偿金额也大相径庭。这些案例仅占所有输血 感染艾滋病病毒全部案例的一小部分。 我们查阅了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芬兰、瑞典、意大利、法 国、英国、加拿大和美国有关经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赔偿或补偿的资料 ,发现通常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一种是通过法律诉讼,按民事侵权相关法律问责赔偿。20世纪80 年代,美国、日本、法国和加拿大有成千上万的人经输血感染艾滋病 病毒。受害者往往通过国家的司法系

15、统寻求正义和赔偿,法律诉讼案 件数以千计。 但诉讼时间漫长, 往往拖延多年, 尽管有一些案件胜诉, 但多数结果令人沮丧。一些受害者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死亡,有的即 使胜诉,还要拿出一大部分赔偿金来支付律师费。大量的诉讼也成为 政府和法院的沉重负担。 鉴于此,有些发达国家开始探讨另一种途径,即通过非诉讼解决 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赔偿/补偿问题,称之为 “无过错” (no fault)赔偿机制。该机制参照因输血感染肝炎病毒,尤其是丙肝 以上案例均引自:亚洲促进会的报告: 他山之石:国际血液供应污染事件处理经验 ,2007年。 包括经血感染肝炎病毒以及疫苗试验使受试者受到损害的案件。 5 病毒

16、,以及因医疗行为造成病人损害的一些情况(例如因使用疫苗免 疫对使用者造成的损害),“无过错”赔偿机制实际上是一种通过非诉 讼方式的社会补偿机制对损害进行补偿。 也有些国家曾认为他们已有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可以很好地解 决这个问题,不必要或不宜采用无过错补偿机制,但通过实践发现他 们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并不适用, 因此现在也逐步转向使用 “无过错” 补偿机制。 “无过错”补偿机制的重点是强调损害一旦发生首先考虑 如何进行补偿,而不是因为要判定当事方是否存在侵权过错,责任在 谁,从而推迟甚至客观上阻碍了赔偿的进行。推而广之,无论造成损 害的行为方是否有过错, 都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解决受害者的实际困难, 弥补伤害,实现公正。 (详情见附件1:国外的经验)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建立建立医疗医疗输血感染艾滋病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病毒保险和保险和补偿补偿机制机制的的 概念概念和伦理和伦理原则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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