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2:担保相关法律(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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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担保相关法律及运用,王 勇,湖南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Contents,重点法条解读,2,3,信用担保相关法律及运用,担保业务中的法律运用(案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1,3,Part 1 信用担保相关法律,信用担保相关法律,4,Contents,涉及的重要法律,2,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的本质,1,5,Contents,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的本质,1,冲破法条 寻求法的本质,6,法的本质,冲破法条 寻求法的本质,法是什么-古老而常新的问题,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尤其体现在法的执行中,提出重要思考:如何保护真正遵守交易规则的人,7,Contents,信

2、用担保相关法律,2,涉及的重要法律,重要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4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初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47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8日起施行(54条),涉及的重要法律,重要法律,部门规章,注:程序法另列专题,9,涉及的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3、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合同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担保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司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物权法: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Part 2 重点法条解读,重点法条解读,11,Contents,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物及物权,1,重点法条解读,12,2.1 物及物权

4、,重点法条解读,1,物及物权,物权法的几个原则,物及物权:概念与种类,13,重点法条解读,2.1 物及物权,物及物权:概念与种类,物权法规定的物:不动产、动产、法律规定权利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依法对他人的物(不动产或动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动产、不动产、权利) 的价值优先受偿;,土地、建筑物及构筑物、林木、农作物,主物、从物 原物、孳息(天然孳息:用益物权人或原物所有人; 法定孳息:有约从约,无约依交易习惯),

5、14,2.1 物及物权,物权法的几个原则,重点法条解读,物权平等原则: (物权法第3条),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物权法第5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应当依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第6条),物权优先 原则:物权优于债权是原则,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物权不得滥用 原则: “重庆最牛钉子户”,15,2.1 物及物权,物权法的几个原则,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原则的例外: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9条) 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自继

6、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8-31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重点法条解读,16,2.2 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重点法条解读,1、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2、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3、修改了担保法关于物保与人保的竞存规定,4、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5、区分了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6、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7、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8、明确了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9、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2,17,2.2 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物权法

7、之担保法比较 1、,重点法条解读,1、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动产浮动抵押); 基金份额可以质押; 应收帐款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180、181、223条),18,2.2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2、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 为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的安排, 物权法规定两种情况下可以实现担保物权: (1)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新增) (物权法

8、第170条),重点法条解读,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2、,19,重点法条解读,2.2 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3、,3、修改了担保法关于物保与人保的竞存规定 物保:抵押、质押、留置 人保:保证 (1)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份额、顺序、范围等)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区分三种情况: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应当先行使对债务人 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一定注意:对物的理解 (物权法第176条),20,重点法条解读,物保与人保竞存一览表,21,重点法条解读,2.2物权

9、法之担保法比较,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4、,4、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未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仅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达成协议时) 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是否履行或抵押权本身有问题时); (物权法第195条),22,2.2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5、区分了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 (1) 不管是否应当办理物的登记方能取得抵押权,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自登记时设立

10、的抵押权:具体种类? (4)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抵押权:具体种类? (物权法第15条),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5、,重点法条解读,23,2.2 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重点法条解读,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6、,6、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 (1)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可以转让; (担保法规定是禁止最高额债权转让的) (2)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3)当事人的约定有以下两种情形: 【部分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做变更登记) 【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

11、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物权法第204、192条),24,2.2 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7、,7、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1)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 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已失效) (2)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 (3)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202条),重点法条解读,注:抵押权为他物权,无诉讼时效之说,为存续期间.,25,2.2 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重点法条解读,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8、,8、明确了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

12、1)不同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不动产:法定优先权 抵押权 动产: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以上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非担保物权人所为) (2)抵押权的优先效力:(物权法不再限制同一财产的重复抵押行为) 抵押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不同部门登记);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第199、239条),注:不动产不存在担保物权竞存,26,2.2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重点法条解读,物权法之担保法比较9、,9、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一般适用: 保

13、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注意:无当事人约定情形) 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特别适用:企业之间留置的,可以不受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3)适用范围的限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法定担保:留置 约定担保: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物权法第230、231条),27,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重点法条解读,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的方式与种类,担保合同的成立、无效及责任,抵押行为的法律要点,质押行为的法律要点,保证行为的法律要点,28,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担保的方式与种类,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

14、式: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留置,重点法条解读,担保的种类: (1)担保与反担保 (2)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 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 保证,保证、定金:主要依担保法 抵押、质押、留置:主要依物权法,客体:抵押(不动产、动产、权利) 质押(动产、权利) 留置(动产),29,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重点法条解读,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无效,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

15、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担保合同的无效: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无效,主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 第四种单独适用保证合同,30,2.3担保行为的法律要点,重点法条解读,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合同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无效 :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3)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 (担保法解释第6条) (4)特别无效情形: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无效;(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 (5)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关于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及以社会公益设施抵押的担保均无效,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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