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担保物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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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物权,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 目 录,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三节 质权,第五节 让与担保,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第三编 物权,1、从 属 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价值支配权,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 不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债权人 债务人,财产 A,债务人提供,第三人提供,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2、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二节 抵押权,一、概念和特征,(一)抵押权的概念,第三编 物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 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特征,1、从 属 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成立、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价值支配权,4、不移转占有,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二、抵押权的设定,第三编 物权,(一)订立抵押合同,1、意定担保物权,2、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人(抵押财产提供人),(二)抵押登记,1、作为抵押权“成立要件”的抵押登记,2、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抵押登记,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适用范围: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承包的农村“四荒地”抵押,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

4、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请问: 1、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2、乙能否取得所有权?,乙一祖传花瓶交由邻居保管甲。甲因生病用钱,情急之下慌称该花瓶为自己所有,卖给了丙,得款120000元。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花瓶押给丁,如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 请问: 1、丙能否取得该花瓶得所有权?为什么? 2、丙将花瓶押给丁,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3、丙与丁之间约定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第三编 物权,三、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抵押权对标的物的效力,1、从

5、物,2、从权利,3、附合物,4、价值代位物,5、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第三编 物权,(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1、再次设定抵押权,抵押人 抵押权人,财产 A,第三编 物权,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1)登记的抵押权,告知、通知义务,目的:价金异议权利,原因:价金代位制度,第三编 物权,未告知、通知, 担保法:买卖无效, 担保法解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财产 A,总结:登记的抵押权的出卖,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价金异议价金代位,未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追及效力,第三编 物权,(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可对抗第三人,财产 A,第三编 物权,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1)先租后押,抵押人,

6、财产 A,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第三编 物权,(2)先押后租,抵押人,财产 A,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抵押权的实行,将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消灭,第三编 物权,4、赠予抵押物予第三人,财产 A,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赠予可以成立,第三人的所有权上,存在抵押权的负担追及效力,财产 A,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

7、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编 物权,5、追偿权,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 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2008年3月

8、26日,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乙出售房屋一套,价格为96.8万元,甲付定金5万元,其余房款于2008年4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当天,甲给付定金5万元。之前,乙为支付该房购房款,与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将该房屋抵押,该笔贷款尚未还清。2008年6月20日,甲诉至法院,认为乙未告知出售的房屋负抵押权,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及赔偿损失。 2008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在乙出售抵押房屋申请中,批示同意在办妥贷款结清手续后办理乙出售房屋的撤销抵押手续。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

9、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三编 物权,(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1、抵押权的保全权,(1)请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2)请求另行提供适当的担保,(3)提前实行抵押权,以清偿债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三编 物权,2、抵

10、押权的价值代位权,当抵押物的实体毁损灭失,而其价值在他物上表现出来之时,抵押权 在原抵押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第三编 物权,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 受偿。不足部分,依普通债权,向主债务人主张。,抵押人,责任财产,第三编 物权,四、抵押权的实现,(二)方法,1、变卖,2、拍卖,3、折价,(一)“流质约款”之禁止规则,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一旦债务不履行, 抵押权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三)抵押物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实现,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2、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3、都未登记的,按比例平

11、均受偿,第三编 物权,五、特殊抵押权,(一)共同抵押,数个担保财产,为一个债权,提供抵押。,债权人 债务人,1、按份的共同抵押,条件:外部约定为按份共同抵押,2、连带的共同抵押,第三编 物权,(二)最高额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O,第三编 物权,(三)财团抵押,以企业财产之整体,设定的一个抵押权。,1、浮动式财团抵押,(1)抵押设定时,并不确定企业财产数额,(2)抵押设定期间,企业财产处于变动之中,(3)抵押实行时,才确定

12、企业财产的范围,2、固定式财团抵押,(1)抵押设定时,即确定企业财产数额,(2)抵押设定期间,企业财产变动受到严格限制,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质权,第三编 物权,一、债权的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移转占有的动产或其他权财产 权利,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

13、价金优先受 偿的权利。,二、动产质权,(一)设定,质权合同交付动产质权,第三编 物权,(二)动产质权的效力,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质权的范围,3、出质人的权利,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费用,2、动产质权客体的范围,质物、从物、孳息、价值代位物,(1)质物处分权,(2)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3)质物返还请求权,(4)追偿权,第三编 物权,4、质权人的权利,(1)质物占有权,(2)孳息收取权,(3)质权保全权,(4)转质权,出质人, 质权人,质物,质权合同,质物, 转质权人,转质合同,质物,(10万),(12万),20万,征得债权人同意,担保自己债务,转质权优先行使,物上担

14、保债务总额不变,第三编 物权,(三)质权的实现,2、方法,(1)变卖,(2)拍卖,(3)折价,1、“流质约款”之禁止规则,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一旦债务不履行, 抵押权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编 物权,三、权利质

15、权,(一)概念,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二)权利质权的分类,1、证券权利质权,证券权利质权质权合同证券交付,2、股权质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证券登记公司),其他公司股权质权质权合同记载(公司股东名册),2、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质权合同登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第四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三编 物权,特征:,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得依法直接留置该动产,并在宽限期届满后,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1、法定担保物权,2、宽限期的特点,占有成立,留置权成立,留置权实行,质权成立,质权实行,留置权,质权,二、留置权的成立,第

16、三编 物权,(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已届满清偿期,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1、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2、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3、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第三编 物权,三、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1、主物,2、从物,3、孳息,4、价值代位物,第三编 物权,(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1、留置权人的权利,(1)占有动产,(2)收取孳息,(3)必要费用求偿权,(4)优先受偿权,2、留置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3)返还留置物,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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