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07184350 上传时间:2019-10-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xxxx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xxxxxx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事故按其危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4个等级。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需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重

2、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的各类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第八

3、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对轻伤事故,应转告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和企业的工会组织;对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对因急性中毒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第九条 事故受伤人员自受伤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受伤死亡的,应按照第八条的规定补报。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应

4、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勘查完毕,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确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需变动现场的,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等。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一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工会成员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可派人参加。第十二条 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

5、大死亡事故,由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无主管部门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或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隶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事故等级,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因事故调查确实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

6、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级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授权下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下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企业和下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治区有关部门可以派人参加;必要时,自治区有关部门也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阻碍或干扰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查清事故发生的原

7、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调查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三)事故性质和事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四)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六)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第十九条 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或者因科学条件限制无法预测、预防而发生的事故。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

8、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二)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生产、销售、贮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六)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的;(七)作业环境不安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八)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

9、,没有采取排除措施或虽采取排除措施,但措施不力的;(九)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十)未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或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十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十三)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未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十四)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十五)设计、施工有错误的;(十六)其他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事故的。第二十一条 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总

10、结经验,吸取教训,并落实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审批结案机关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报告书,审批结案机关应自收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结案。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经审批结案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二十三条 审批结案的权限为:(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结案;(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死亡事故,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结案;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重大死亡事故,报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案;(三)劳动行政部

11、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审批结案;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案。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应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xxxxxx生产劳动中伤亡事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6年7月3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