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代理成本路径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7183284 上传时间:2019-10-18 格式:PPT 页数:70 大小:9.3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法的代理成本路径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公司法的代理成本路径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公司法的代理成本路径_第3页
第3页 / 共70页
公司法的代理成本路径_第4页
第4页 / 共70页
公司法的代理成本路径_第5页
第5页 / 共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法的代理成本路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的代理成本路径(7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法的代理成本分析路径: 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框架,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 2014年11月,拜访耶鲁大学校长 Richard Levin教授,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邀请! 感谢大家的参与! 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和同学多多批评指正!,罗培新,197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美国耶鲁大学、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导,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新华社特约咨询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咨询专家,上海市领军人才。 著作: 公司法的合同解释

2、、公司法基础、公司法的经济结构、现代公司法律原理、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法律与资本主义等著作二十余部。 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处发表中英文论文两百余篇,多篇转载于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另在解放日报、南方周末、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China Daily等发表中英文财经法律时评五十余篇。 获奖:北京大学第九届“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一等奖、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09年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2004年深交所第六届会员单位和基金公司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北京大学创新奖、美迈斯“面向二十一世纪法学奖学金”特等奖、北京大学优

3、秀毕业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第十六届、第十九届、第二十届“学生心目中的最佳教师”等奖励。,耶鲁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Roberta Romano教授,耶鲁大法学院Roberta Romano教授的作品 (原著美国公司法教授几乎人手一册),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Ellis Ferran作品,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Ellis Ferran 教授,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Ellis Ferran 教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Jill E.Fisch教授,Jill E. Fisch教授受聘我院兼职教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Pisto

4、r与Milhaupt合作作品,与哥大法学教授Milhaupt (2013年10月26日,清华园),聘请哥大Curtis教授担任国金客座教授,哈佛、耶鲁、牛津、东京大学等八位教授的合作作品,耶鲁大学法学院Henry Hansmann教授,王泽鉴教授强调请求权基础,讲座现场,学生为王泽鉴教授人工降温,与王泽鉴教授夫妇、梁慧星教授合影,与王泽鉴教授合影,认识错误?,2006年4月21日晚10时,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郭安山和许霆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 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2

5、007年5月22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 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的第一次重审时,许霆在法庭上出人意料地发出“从发傻的ATM机 上取钱为的是替银行保护财产” 的辩词。网友纷纷倒戈,转而 指责许霆不诚实。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将“无期徒刑”锐减至“有期徒刑5年”。,引言:许霆案中的法律智商,民意调查:如果遇到ATM出故障,你如何面对“飞来横财”? 1.狂喜之下取款享用 2.拒绝诱惑,转身就走 3.通知银行处理 4.难以抉择 5.说不清楚,各方观点 1.不构成犯罪:不当得利,返还即可 2.构

6、成盗窃罪(普通,不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的条款) 3.构成盗窃罪(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的条款) 4.构成侵占罪 5.诈骗罪 6.信用卡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许父:如果判得不好,钱就不还了 民众:(1)不构成犯罪,把钱还给银行就行了。 (2)银行的过错,不该由储户承担责任 例如,在商店以雁品价格买了真品。 (3)ATM不是银行,不构成 盗窃金融机构罪,保持思考的多元性 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院一贯重视公司与商事裁判规律,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2010年济南会

7、议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应该尊重商事审判自身的客观规律,坚持符合商事审判要求的裁判理念”。 在2013年南昌会议中,奚晓明副院长再次强调商事审判工作要“深化商事审判理念,尊重商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裁判:价值观+适法技术,在审判领域, 法官裁判权的行使会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 其一,观念即理念,以法学术语来说,是价值观; 其二,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以法学术语来说,是适法技术。,法律是什么,迈克尔桑德尔(哈佛教授) (Michael J. Sandel) 选择的困境 价值观 请求权基础 规则适用,康德的古典道德哲学,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出生于

8、柯尼 斯堡,德国哲学家、思想家、 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 康德一生深居简出,终身未娶,过着单调刻板的学者生活,直到1804年去世为止,从未踏出过出生地半步。因此诗人海涅说,康德是没有什么生平可说的。,“有两样东西,我们对它们 的思考越是持久而深沉, 我们的心灵就越是充溢着 常见常新的赞叹和敬畏: 头顶上璀璨的星空和 内心 的道德法则。” -康德墓志铭,边沁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英国的法理学家、功 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 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也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

9、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主要观点,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商事审判的价值观:商事规律?,营利性? 效率? 专业性? 静态安全 vs.动态安全? 实质公平vs. 形式公平?,同样是卖菜,民事vs.商事,街头巷尾的菜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即时清结

10、的交易 蔬菜公司,内部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组织法与行为法,代理成本:商事裁判的新维度,代理成本: 当被称为“委托人”的一方的福利,取决于被称为“代理人”的一方的行为时,就产生了“代理问题” 。 两类代理成本(Agency Costs): 组织法上的代理成本 行为法上的代理成本,组织法上的代理成本,为维持公司等商事组织运作,而由一方或多方付出的成本。 大股东与小股东:股权转让,查阅账簿, 公司担保等。 股东与债权人:对赌协议 股东与高管:高管的奢侈消费 股东与雇员:劳资冲突,行为法上的代理成本,原因:1.信息不对称(查验型、体验型、信任型 产品) 2.地位不对等 举例:拥有强大谈判地位(强

11、势主体) 拥有交易专属性资产(弱势主体) 在合同法与侵权法等行为法之外,还需要组织法与监管法,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相互补充,商事裁判如何处理代理成本,抑制或者内化代理成本:商事裁判的基石性原则 (1)立法尽可能压制代理成本的产生空间 (2)如代理成本不可避免,法官应尽量将该代理成本转由成本创造者承担,示例之一:股权转让,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签定了股份表决权买卖合同,以每份投票权0.1元的价格,卖给李四(问:能否解释为什么自然人的股权买卖合同,被归为商事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 案例二:张三拥有房产一套,与李四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把未来五年的房屋占有与使用权卖给了李四,自己则保留着收益及处分权。 案

12、例三:张三是A公司的债权人,与李四签订了债权之收益权的买卖协议,把该债权的利息请求权卖给李四,或者与其它权利打包,做成一个证券化产品,卖给市场,自己则保留着本金取回权。,性质分析,案例二是典型的物权法理的运用(所有权绝对) 案例三是典型的债权法理的运用(债权的相对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法律) 案例一则是股权转让法理的运用。 问:股权是什么?物权?债权?(股权包含着深刻的代理成本问题),某公司有两类股东,小股东持股10%,其他股东持股90% 理论上来说,如果允许投票权买卖,小股东可能买入70%投票权 小股东控制股东大会,把公司价值1000万的资产,以低价500万元卖给了他的干姐姐 小股东-50万

13、+500万=450万元(代理成本),股权转让的代理成本,表现为股权行使的外部性(什么是外部性?) 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产生原因: 其一,股权具有共益权属性,其不当行使会伤及其他股东利益; 其二,股权转让具有遏制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代理成本的功效。公司管理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滥权谋权,损害股东利益,产生传统意义上的代理成本 物权或债权的转让不会产生外部性问题,而股权(包括其权能)转让则须考虑其潜藏的外部性所引发的代理成本。股权转让的受让方继受的并不仅仅是权利,而是概括继受了股东身份,必须接受此种身份所带来的有利或者不利后果,禁止股东出卖投票权:抑制代理成本的考量,在法律经济学意义上,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

14、立与运作的标准合同形式。 面对纷繁芜杂的公司实践,规则本身的不周延使公司法规则难免挂一漏万,公司的特殊事项必须留待公司各参与方自行议定解决。,投票机制,投票权正意味着权利人有权对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决议,股东享有公司投票权的原因: 其一,股东是公司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人,在这一意义上,股东的投票权发挥着降低管理者的代理成本的作用; 其二,使投票权与剩余索取权相配比,避免其他不必要的代理成本,禁止购买投票权,正是上述法理的延伸。其意亦在于确保表决权与剩余索取权结为一体,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代理成本。, 就纯粹的私权交易而言,股东投票权买卖似乎并无违法之处,但由于带来了巨大的代理成本,极易损害其

15、他股东利益,故应为法所不许。否则将诱发投票不负责任、投票敲诈等道德风险 公司中的表决权买卖与政治选举中的贿选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由于财富的边际效用的递减效应,穷人的一块钱会比富人的一块钱更加值钱,所以穷人更有可能贱卖他们的投票权,最终导致投票权集中在富人手中。如果允许政治领域中的表决权买卖,经济上的不平等最终会传导到政治上。,降低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制度安排,总体原则:内化行为主体的交易成本,减少或者避免产生代理成本等负的“外部性”。 股权转让的法定结构 (一)创设投票权与收益权及罢免权相配比的制度安排,以降低代理成本;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均将同类别的股份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视为通行规则。另外,

16、各国公司法一般均要求,投票权除了体现为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权之外,还体现为罢免董事的权利,以维持股东对董事的监督功能,降低董事滥权谋私的代理成本。,(二)合理创设委托投票、劝诱投票和信托投票制度,抑制管理层和异议股东的代理成本; 各国公司法律往往通过限制股东做出不可撤销的委托,来防止“投票权不可出售”这一规则受到侵蚀。 各国对劝诱委托投票一向严加规制,防止现实中在任管理层劝诱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管理层行使,从而消解股东投票的监督作用 投票权信托同样存在代理成本的隐患,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引入受信人的信义义务,从而遏制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三)特殊群体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抑制“内部人”的代理成本; 对于发起人、公司管理人员等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的特殊群体,法律对其股权转让予以限制,亦在于绑定其自身与公司财产的价值,从而抑制这些“内部人”的代理成本。 (四)特殊类型公司的股权转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