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15章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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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第三节 质权,第二节 抵押权,第四节 留置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为确保一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从属性以主债权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5、不可分性债权人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6、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而且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代为物 换言之,

2、若担保物灭失,设于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但因抵押物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等,应作为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仍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A城的甲欠乙1000万元债务,约定9月1日前偿还,甲以楼房一幢抵押。8月1日,A城遭百年不遇的洪水,抵押楼房倒塌。洪水过后,楼房仅余一堆建筑材料,残留价值30万元。问:若甲到期不还债,乙可否就该30万元优先受偿? 可以,三、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其他情形,四、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第二节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利,优

3、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二、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有2个例外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抵押人自身的债务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三、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0183,担保法3436条,担保法解释47、

4、52条,海商法14条)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 (1)正在建造或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2)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手续,可以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以农作物抵押的,不及于集体土地使用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15、187189条) (一)抵押合同 1、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2

5、、“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效力。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流质的约定,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流质条款无效,抵押合同并不因流质条款无效而无效。,案情: 薛某因生意资金短缺向潘某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屋做抵押。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薛某到期不能还款,该房屋归潘某所有。还款到期后,薛某未能还款,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

6、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流质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本案中,薛某与潘某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了流质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抵押合同仍然有效,作为债权人潘某可与薛某

7、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或者申请法院拍卖房屋,而不可直接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潘某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二)抵押登记 1、登记要件主义必须办理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对抗主义自愿办理即可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四、抵押权的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清偿顺序:实现抵

8、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全部,是否及于从物? 设定前即存在,及于;若两物属不同所有人,则不及于从物 是否及于孳息? 第197条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权人可通知孳息交付义务人将孳息交付给自己的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抵押物已被法院依法扣押 此之收取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指抵押权人控制了孳息才可能对该孳息主张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1、孳息收取权 2、处分权余额部

9、分可再设抵押权;可转让抵押物,但价款应提前清偿或提存;可出租抵押物 (1)仍可抵押 清偿顺序: 第199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仍可转让(物权法191、担保法49、担保法解释67条) 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

10、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3)仍可出租 第190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承租人优先权: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和优先购买权;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抵押权不受租赁关系影响。,(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保全: 保全抵押物:物权法第193条、担保法51条 (1)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请求权; (2)恢复原状或补充担保的权利; (3)无法恢复或补充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93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

11、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风险承担: 担保法第51条 第2款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上代位权),2.抵押权的处分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 3.优先受偿权 以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六、抵押权的实现与

12、诉讼时效 担保法:无规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 物权法: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致。 例16: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答案:C,七、动产浮动抵押权(物权法181、189、196条) (一)特点 1、标的在抵押时不特定 2、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 (

13、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定 1、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标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书面协议 (三)登记与效力 1、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四)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物权法第196条)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八、最高额抵押 物权法第203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

14、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设定最高额抵押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登记 2、物权法第204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的确定 物权法第2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

15、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质权的分类,1根据质权的标的物,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民事质权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3根据质权的内容,占有质权 收益质权 归属质权,第三节 质权,一、质权概念 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是动产物权 2.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 书面形式 出质人债务人、第三人 质权人债权人 禁止流质条款 流质条款: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合同中

16、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设定 (1)质物有隐蔽瑕疵: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2)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质物的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 (3)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质权未设定 (4)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之人的,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3.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 4.实现质权时,清偿顺序 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权利: (1)占有质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 质权人的请求权(对不当占有人): (占有之诉)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2)收取孳息 若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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