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专题四、货物买卖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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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四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有关双方交易的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 教学难点 教学难点是理解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以及为什么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界限。 教学重点 熟悉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及条件。

2、关键词 要约 要约邀请 承诺 违约救济 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 一般违约 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 所有权 风险转移 交付,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货物”一般是指一切有形的和可以被移动的物品。 “国际”一词的含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

3、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 (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二、关于国际货物买

4、卖的国际公约,(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

5、家。,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

6、生效。截止2010年9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76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布隆迪、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 、南斯拉夫、赞比亚、委内瑞拉、乌兹别克斯坦、乌拉圭、叙利亚共和国、塞尔维亚及黑山、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秘鲁、蒙古、毛里塔尼亚、卢森堡、拉脱维亚、吉尔吉斯斯坦、以色

7、列、冰岛、匈牙利、洪都拉斯、希腊、加纳、克罗地亚、哥伦比亚、韩国、日本(2009)、阿尔巴尼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将于2011年7月1日和8月1日生效)等,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至今英国尚未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

8、011年1月1日实施。,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

9、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常用贸易术语责任分担,案例:中国某公司以CIF价向德国某公司出口一批农副产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中国公司在装船并取得了提单后,办理了议付。第二天,中国公司接到德国公司来电,称装

10、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该批农副产品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问:中国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

11、买卖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1、首部 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 2、正文 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支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 3、尾部 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商品的包装,关于商品的名称,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

12、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涉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2.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3.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

13、,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关于的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称为看货买卖,后者称为凭样品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

14、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采用凭样品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2) 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 凭规格买卖。 (2) 凭等级买卖 (3) 凭标准买卖 (4)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6) 凭产地名称买卖,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5、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案例: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100吨,品质含水量不超过15%,杂质在3%以下,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检验为依据。在正式成交前,中国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发货前中国商检局签发了合格证。但买方收货后提出,虽然有商检局出具的合格证,但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而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要求减价。中方以该合同无凭样交货的条件为由不同意。德国经检验,交货平均品质虽符合合同书中约定的品质,但比样品低7%,遂提交仲裁

16、要求赔偿。 问:中方是否应该赔偿?,仲裁庭认为,合同条款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没有凭样交货的要求,但签约前中方曾寄交样品,签约后又以电报确认,因而交货与样品相符已构成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由此,中方交货负有双重义务,既要符合合同的规格条款,又要与样品品质相一致。中方应该给与赔偿。,关于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1. 计量单位 按重量计算: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克拉等 按数量计算;件、双、套、打、卷、令、箩、袋、包等 按长度计算:米、英尺、码等 按面积计算: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 按体积计算: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 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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