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进出口管理讲解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7178595 上传时间:2019-10-18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1.0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五章进出口管理讲解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第五章进出口管理讲解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第五章进出口管理讲解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第五章进出口管理讲解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第五章进出口管理讲解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五章进出口管理讲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五章进出口管理讲解(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许维利,第一节 海关监管制度,1987年1月2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0年7月修正。 一、概述 1、海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1)海关总署:由国务院设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2)海关公安机构: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负责侦查走私犯罪活动。 (3)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直接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 (4)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的海关业务。,2、海关的权力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

2、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物品指包括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在内。) (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等; (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关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拘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5)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3、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7)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二、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1、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要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2、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 3、进出境工具到达、驶离时间及装卸货物等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4、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督; 5、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配合

4、海关人员; 6、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三、对进出境货物及物品的监管 (一)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1、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 *报关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 3、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4、未申报及误卸进口货物的处理 5、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二)对进出口物品的监管 1、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2、向海关如实申报 3、进出境邮件: 4、进出境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 5、享有

5、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人员的物品: 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行李是免检的,但是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物品的,可以查验。,四、对展览品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2007年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界定及其监管原则P117 1、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界定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1至4项所列

6、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解释ATA,解释:ATA单证册是有关暂进出口货物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ATA单证册是英文和法文的合称,即Admission Temporarie Temporary Admission Carnet(简称ATA

7、 CARNET),即暂准进口单证册。它是指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协议规定,适用于暂准进口货物的,用以替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担保的国际性通关单证,又称暂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护照。 *ATA单证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ATA单证册的使用来实现对特定货物的简化的进出境通关程序,以促进国际间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 *我国海关已于1993年8月27日加入ATA公约、暂准进口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主约及其附约A、B。,*ATA单证册系统的运作过程: ATA单证册制度的核心是实行暂准进口货物的国际联保。这种联保形式的运作是通过国际商会国际局(IBCC)组织管理的国际担保连环系统(又称ATA/IBCC连环担保系统

8、)进行。这个系统由各国经海关当局核准的国际商会组织作为国家担保机构共同组成。各国的担保机构负责签发本国申请的ATA单证册,并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应付的关税及其他税费向IBCC履行全面担保义务。 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在货物出境前向本国ATA担保机构申请签发ATA单证册后,凭此于有关入境时向该国海关申报,并按规定复运出境。如货物在暂准进口期限届满时仍未复运出境,则进口国海关当局可在期满后一年内向本国的ATA担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支付该ATA单证册项下进口货物应付的进口税款,该国担保机构根据海关当局的索赔要求支付税款后,再通过IBCC向该ATA单证册签发国的担保机构追偿已付的税款。,*ATA单证

9、册的签发和担保由各国担保商会负责,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担保商会。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负责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2、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原则 (1)除另有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2)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3)进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4)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入境(特殊情况 P118) (5)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6)

10、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而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处理办法 (P118) (7)异地复运进出境货物的处理 P119,五、对文物进出境的监管 *对文物出境实行严格限制,并且实行文物出境和申报制度。 1、文物出境的监管程序 (1)出境前申报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批 (2)出境时向海关申报 2、文物暂时进境的监管程序 (1)向海关书面申报进境 (2)文物鉴定部门审核、登记 (3)暂时进境文物复运出境时,文物持有人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第二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概述 1、实施部门:国家进出口

11、商品检验局,简称国家商检局。 2、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组织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和进出口商品鉴定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 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进口商品的检验:申报商检机构签发货物通关证明海关凭此证明放进口商品。 2、出口商品的检查:向商检机构报检出具检验单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管 1、对必检商品外的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国家商检部门可以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3、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制度: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

12、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 4、进出口商品报检人的权利和义务:P125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责任:P126,第三节 卫生检疫制度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 一、概述 *目的: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我国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 *检疫范围:凡在国境口岸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二、检疫 (一)检疫 1、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

13、、邮包等物品。 2、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3、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报告。,(二)发现疫情时的处理办法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等,应立即报告,申请临时检疫。 2、对检疫传染病人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3、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运出。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4、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邮包等,应

14、当进行卫生检查。,三、法律责任 1、逃避检疫、或未经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等,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检疫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一、概述 1、工作机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内设19个司(厅、局),即;办公厅、法规司、质量管理司、计量司、通关业务司、卫生检疫监管司、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检

15、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监督司、食品生产监管司、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国际合作司(WTO办公室)、科技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另外,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部向国家质检总局派驻了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另外,还有15个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3、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 (1)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严格禁止进境。 (3)动物尸体:各种动物的尸体一律不准输入我国。,

16、二、出入境检疫 (一)出入境检疫的手续 1、输入或输出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或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二)检疫不合格货物的处理 P132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等,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代理人作扑杀并销毁尸体、或除害等处理。,三、携带、邮寄物及运输工具的检疫 (一)携带、邮寄物的检疫 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检疫或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 (二)运输工具的检疫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 四、法律责任 P134-13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