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职工大病互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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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职工大病互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因患大病带来的经济压力,推动“和谐皖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大病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凡集团公司在册职工、退(离)休人员,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第三条 互助会的任务是在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政策,筹集、管理职工大病互助金,自主开展职工大病互助活动。第二章 互助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四条 大病互助金筹集渠道:1、会员交纳的会费(每年的6月份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每人每年12元);2、职工自愿捐款;3、社会各界捐赠;4、企业资助;5、

2、工会资助;6、互助金利息收入。第五条 互助会设立大病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病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审批。管委会由工会、资产部财务、医保中心、总医院、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副主席、资产财务部长、医保中心主任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原单位同职人员自行替补。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矿区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生活保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工会生活保障部、医保中心、总医院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第七条 互助金由管委会委托工会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第八条 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3、接受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互助金收支账目每年年底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患大病时,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权利;2、参与互助金管理,对互助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3、对互助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十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1、严格依照规定交纳会费;2、严格依照规定如实申报;3、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第四章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第十一条 会员患有下列疾病或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互助金,获得救助:1、恶性肿瘤;2、白血病;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4、重要器官移植(指心、肝、肺、胰腺、肾

4、、骨髓移植);5、系统性红斑狼疮;6、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疾病;7、低保户会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疾病。第十二条 一次性资助标准会员符合第十一条前5项救助条件的,当年一次性资助3千元,低保户会员当年一次性资助5千元。第十三条 医保内自费部分救助标准会员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救助条件的,其医保内自费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1、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千元(含3千元)以下的,按20%予以救助;2、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30予以救助;3、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40予以救助;4、个人负担医疗费

5、在2万元以上的,按50予以救助。低保户会员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上述救助金经会员申请可以半年结算一次,年度内一次结清。会员符合第十一条前5项救助条件的,其医疗费包括门诊治疗费和住院治疗费,符合第十一条6、7项救助条件的,其医疗费只计算住院治疗费。第十四条 医保外自费部分救助标准本条所称医保外自费部分是指会员患大病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保自费部分以外的全自费药品、诊疗部分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1、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按20%救助;2、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30%救助;3、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按40%救助;4、1.5万元以上、2万元(

6、含2万元)以下的按50%救助。救助标准最多不得超过1万元。第十五条 多年连续入会的会员,按其会员资格年限,可在原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具体标准为:1、连续具备会员资格3年以上(含三年)的,提高5;2、连续具备会员资格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提高10;3、连续具备会员资格八年以上(含八年)的,提高15;第十六条 会员患同一种大病只能享受一个年度的救助。第五章 救助程序第一节 申请第十七条 在册职工会员向本人所在车间工会申请;退(离)休会员向各自管理部门工会申请。第十八条 会员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两份,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1、会员交费证明;

7、2、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出具的诊断证明、医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职工医疗费结算单,转院应有转院证明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自费部分证明、医保号码。低保户会员应出具由当地居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第二节 审核第十九条 车间工会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及其证明材料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本单位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和基层医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情况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每年度的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集团公司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最后审查和综合评定,提出救助意见,报管委会批准。第二十条 管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作出救助决定

8、。一次性资助和2千元以下的救助款可由管委会主任决定。第三节 支付第二十一条 大病医疗互助金由工会财务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数额办理汇款,申请人在本单位基层工会财务签字领取。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1、救助申请有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2、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等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疾病。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互助金的管理,严格互助金的审批和支付,对下列行为,将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1、擅自挪用、截留互助金;2、提供虚假证明、伪造、篡改病历或医疗费收据;3、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9、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大病互助金管理委员会。附件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

10、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

11、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60%。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20人。一、保障期限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二

12、、互助金的申领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患病情况):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2、会员的身份证明,或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证明;3、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4、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

13、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5、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6、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7、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伤残程度或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三、除外责任(一)意外伤害类:1、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以及食物中毒;2、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4、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6

14、、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伤残或者烧伤:(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3)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4)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7、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二)重大疾病类:1、在参加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15、3、医院误诊;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5、由其他疾病转移致所致;6、因医疗事故所致;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所致。四、互助金索赔期限1、意外伤害类: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超过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一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2、重大疾病类:会员发生患有保障计划所列明疾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患病之日起,超过十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患病原因,或报案后两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五、互助金给付期限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七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计划一: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一、互助费交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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