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合作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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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类型,现代租让制合同 产品分成合同 服务合同 纯服务合同 风险服务合同,联合经营合同 合资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 其他,如: 中国混合型合同 伊朗回购合同,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1,另一种分类方式,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1.现代租让制合同,现代租让制合同区别于旧租让制合同,强调资源国对石油资源的主权地位,租让面积受到限制,租让期限较短,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并且有权对石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现代租让制合同也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或“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l

2、ty Contract),因为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3,1.1现代租让制合同的特点,租让区面积缩小、时间缩短,增加了定期面积撤销规定; 除矿区使用费外,资源国增加了收取公司所得税和各种定金; 资源国政府对石油公司的控制加强,有权对外国石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 在开发阶段资源国有权以较小比例参股。,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4,1.2合同管理架构,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5,东道国 政府,合同者,作业公司,执行监督,委托作业,特许协议,1.3收入分

3、配模型,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6,政府所得,企业所得,矿权使用费,税收,成本回收,企业利润,定金收入,1.4对租让制合同的评价,在租让制合同下,不论政府收益着重于矿区使用费或所得税,由于资源国政府不参与投资,在经济上基本无风险,管理比较简便,成本较低。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 由于旧租让制合同的影响,一些第三世界认为租让制合同是出让资源所有权的合同,不愿意采用,而倾向于采用政府对生产经营过程能够有更大控制权力的合同类型。,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7,1.5主要使用国家,泰国 文莱 巴基斯坦

4、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秘鲁,美国 加拿大 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英国 挪威 巴西,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8,2.产品分成合同(PSC),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也被称为产量分成合同或者产量分成协议(PSA,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1960年代产生于印度尼西亚,后来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国际石油公司广泛接受,成为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9,2.1 PSC的产生和发展,产生背景,PSC源于资源国对特许制的不满,因为在特许制下资源国只是“

5、收税者”,不能干预特许权人的内部事务,对产品、产品价格都完全没有控制权。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第一任总裁 Ibnu Sutowo 就指出“特许等同于把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交给特许权人”。在这种背景下,印尼从1951年起,就不再授予新的特许。,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11,PSC的产生,1966年印尼政府发布产品分成合同,规定: 40%的产品用于FOC成本补偿,其余部分政府和FOC按6535分成; FOC必须保持每年最低限额的投资,逐步归还合同区; FOC有义务将其所得产品一部分供应印尼国内消费。,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12,PSC的发

6、展,1967年2月5日(有说1966年8月),印尼政府与IIAPCO(Independent Indonesian America Petroleum Company)签订第一份PSC,当年与11家公司签订勘探开发合同。 最初国际大石油公司担心失去对生产作业的控制权,因此抵制PSC。而独立公司希望得到进入的机会,最先接受了PSC。现在PSC已经成为最广泛使用的合同模式。,2.2产品分成合同的主要内容,外国石油公司是合同者,承担所有的勘探风险; 如果有商业发现,合同者还要承担相应比例的开发和生产费用(如有政府参股或附股); 进入开发阶段,国家石油公司代表政府参股、参与经营管理并对合同者进行监督;

7、 全部的产量分成成本油和利润油; 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14,2.3产品分成合同的特点,产品分成合同强调国家保留对石油资源和石油产品的所有权,外国石油公司自担风险进行石油作业,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勘探开发成本,参与余额油分配以获取收益。,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15,2.4合同管理架构,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16,东道国政府,国家公司,联合管理委员会,合同者,秘书组,作业者,专家组,PSC,2.5收入分配模型,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17,政府所得,合同者所得

8、,矿权使用费,税收,成本回收油,产品分成油,定金收入,成本回收油,产品分成油,简化分成合同的收入分配模型,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18,总产量,政府分成,承包商分成,2.6产品分成合同和租让制合同比较,产品分成合同,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承包商承担勘探风险 有合同期限制 国家参与产品实物分成 国家收取所得税,也可以不收所得税 国家在开发阶段可以投资 产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回收投资,直到回收完毕。,租让制合同,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承包商承担投资风险 有租让期限制 国家以现金或者实物形式收取矿权使用费 国家收取所得税 国家不投资 承包商投资分期摊销抵扣,直到抵扣完毕。,18:30,版

9、权保留chenshouhai,19,2.7对产品分成合同的评价,产品分成合同中东道国不再是旁观者,而是通过国家公司或政府直接参与投资和管理,有利于东道国培养自己的石油工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发展自主的石油工业体系,因此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欢迎。 保留石油资源或石油产品所有权只具有法律概念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在石油合同中普遍规定国内供应义务的情况下,资源国以实物或现金形式获得收入,不具有本质差别。,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0,2.8主要使用国家,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 菲律宾 中国 危地马拉 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秘鲁,厄瓜多尔 埃及 阿尔及利亚 苏丹 利比亚 叙利

10、亚 约旦 孟加拉国,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1,3.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中资源国拥有矿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外国合同者提供资金和技术,勘探开发油气,并从油气销售收入中回收成本和获得收益。服务合同分为: 风险服务合同 纯服务合同,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2,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3,石油工程分类,油气勘探项目,建设项目,地质调查项目,化探工程项目,重力勘探项目,磁力勘探项目,地震勘探项目,钻探工程项目,试采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项目,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完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 能力或使用效益的项目,试油工程项目,测井工程项目,录井工程项目

11、,钻井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项目,有独立设计,可以独立 组织施工,但一般不能 独立发挥使用效益的项目,常规试油,测 试,酸 化,压 裂,钻前工程,钻进工程,钻井液服务,管具服务,术服务 特殊技,完井工程,分部工程,按工序、 工种、设 备、材料 分类,可 独立施工,井位 勘测,钻前 准备,钻前 土建,固井,下套 管,交井,分项 工程,工程基本单元,3.1合同管理架构,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4,资源国政府,合同者,作业者,执行监督,委托作业,服务合同,国家公司,3.2收入分配模型,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5,政府所得,合同者所得,矿权使用费,税收,服务成本

12、,服务报酬,政府留成,利润,3.3风险服务合同,风险服务合同(RSC)于1966年开始在伊朗采用。它的基本模式是:合同者提供全部资本,并承担全部勘探和开发风险。如果勘探获得商业发现,作为回报,政府允许合同者通过出售油气回收成本,并获得一笔服务报酬。合同者报酬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产品支付。合同者不参加产量分成,全部的产量属于资源国政府。,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6,风险服务合同的特征,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如果发现石油,承包

13、商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7,风险服务合同和产品分成合同比较,产品分成合同,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承包商承担勘探风险 有合同期限制 国家参与产品实物分成 国家收取所得税,也可以不收所得税 国家在开发阶段可以投资 产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回收投资,直到回收完毕。,风险服务合同,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承包商承担勘探风险 有合同期限制 国家拥有全部产品所有权,承包商获得货币报酬 国家收取所得税 国家不投资 产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回收投资,直到回收完

14、毕。,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8,3.4纯服务合同,纯服务合同是纯粹工程承包性质的合同,只有很少的国家采用,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TSC),它由资源国出资,雇用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全部的勘探或开发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并支付服务费,所有风险均由资源国承担,任何发现都归资源国国家所有。,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29,对服务合同的评价,服务合同强调资源国对本国油气资源和油气产品的完全所有权和控制权,外国合同者只能作为服务提供者收取相应的货币报酬,有些国家则允许合同者以折扣价格购买一定量的油气产品作为报酬。由于纯服务合同不符合资源国规避勘探风险的目的,只有

15、很少资源落实程度较高的国家使用,或用于风险程度较低的区块。风险服务合同除了以货币形式支付报酬外,与产品分成合同差别不大,也能够为寻求超额利润的国际石油公司接受。,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30,3.5主要使用国家,秘鲁 厄瓜多尔 阿根廷 委内瑞拉 伊朗 巴西 菲律宾,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31,3.6三种传统合同模式的比较,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32,4.联合经营,联合经营是资源国和外国石油公司共同出资合作开发石油资源的一种形式。通常在勘探阶段资源国不出资,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全部风险投资勘探。有商业性发现后,资源国和外国石油公司共同投资进行开发,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收益。 按照是否组建新公司,联合经营有合资经营和联合作业两种形式。,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33,合资经营,合资经营是由资源国(或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18:30,版权保留chenshouhai,34,联合作业,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根据联营合同,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18:30,版权保留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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