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科学院在学硕士研究生院级奖励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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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科学院在学硕士研究生院级奖励管理工作细则 科 2014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在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奖助政策体系,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提高我院招生的生源质量,规范相关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定及经费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第二条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的申报、评审和经费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严控制,宁缺勿滥,严禁弄虚作假和各种不正之风。第四条 坚持学生自

2、愿的原则,不用行政手段强迫学生提出申请,同时要求每个学生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第五条 拟表彰名单须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第六条 确保足额、及时将奖金兑现给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的管理、评审及经费发放等工作,各培养单位在研究生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生部 1、研究和制定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的申报、评审及经费发放实施方案; 2、 指导和布置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的申报、评审及经费发放工作; 3、审定推荐名单,确定拟表彰人选,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表彰奖励; 4、协调解决在申报、评审及经费发放中出现的各种

3、问题。 二、各培养单位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严格审核,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学生获得奖励;2、接受本单位学生提出的申请;3、审核申报材料,将确定后的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部。 第四章 评选工作第八条 我院学生院级奖励由优秀研究生、优秀课程学习、优秀论文、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实践、优秀科技创新及优质生源奖学金组成。第九条 除优质生源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当年录取的新生外,其余均为取得我院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第十条 评选时间 评选时间由研究生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除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及优秀论文奖学金中的湖北省优秀

4、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的评选在每年的6月左右进行外,其它的奖励项目一般在每年9月开始评选。研究生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启动既定奖项和新增奖项的评审等工作。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一、 学生根据评选通知提交申请材料;二、 相关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将确定并排序后的推荐名单报研究生部;三、 研究生部审定推荐名单,确定拟表彰人选, 四、 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评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五章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5、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除满足本细则的第十二条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中至少两条:1、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学位课单科最低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2、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3、作为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或省级(行业性)学术会议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含已录用)。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2000元/人。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见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六章 优秀课程学习奖学金第十六条 优秀课程学习奖学金包括一等课程奖学金及二等奖课程奖学金。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1、一等课程奖学金除满足本细则的第十二条外,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且学位课单科最低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2、二等课程奖学金除满足本细则的第十二条外

6、,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学位课单科最低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一等课程奖学金: 1500元/人;二等课程奖学金: 800元/人。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见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七章 优秀论文奖学金第二十条 优秀论文奖学金包括一等论文奖学金、二等论文奖学金、三等论文奖学金及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 1、一等奖论文奖学金除满足本细则的第十二条外,在学期间还应作为通讯作者发表SCI、EI论文(含已录用);2、二等论文奖学金除满足本细则的第十二条外,在学期间还应作为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或省级(行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2篇论文(含已录用)。3、三等论文奖学

7、金除满足本细则的第十二条外,在学期间还应作为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或省级(行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论文(含已录用)。4、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除满足本细则的第十二条外,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全部优秀。第二十二条 奖励标准一、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毕业论文及一等论文奖学金:2000元/人;二、二等论文奖学金:1000元/人;三、三等论文奖学金:500元/人。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见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八章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第二十四条 申报条件1、满足本细则的第十二条。2、除满足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学位课单科最低成绩75分(含75分)以上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中的任一项: (1)在学期间作为通讯

8、作者在学术期刊或省级(行业性)学术会议上至少发表论文(含已录用)2篇及以上; (2)作为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至少1篇或EI论文不少于2篇; (3)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 (4)主动承担社会工作,在党团活动、班级工作中投入时间多,热心为同学服务,担任班长或党(团)支部书记一年及以上。在学期间作为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至少发表论文(含已录用)1篇及以上; (5)获得国家专利。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2000元/人。第二十六条 评选程序见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九章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第二十七条 申报条件除满足本细则第十二条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1、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9、能力,主动承担社会工作,在党团活动、班级工作中投入时间多,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基础好;2、担任一年及以上的学生干部;3、学习成绩达到培养计划要求。第二十八条 奖励标准:1000元/人。 第十章 优秀社会实践奖学金第二十九条 申报条件除满足本细则第十二条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参与意识和社会活动服务能力,在研究生部及以上单位(部门)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宣传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及文体等活动中担任重要角色(如策划人、主持人、翻译等)。第三十条 奖励标准:1000元/人。第三十一条 评选程序符合条件者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部

10、审定获奖人选。 第十一章 优秀科技创新奖学金第三十二条 申报条件除满足本细则第十二条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中的一项:1、 获得专利;2、 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者。第三十三条 奖励标准:1000元/人。第三十四条 评选程序见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二章 优质生源奖学金第三十五条 申报条件除满足本细则的第十二条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被我院接收的推荐免试生;2、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入学成绩至少高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30分及以上的新生。 第三十六条 优质生源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及三等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1) 推荐免试生。(2)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入学

11、成绩高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50分(含50分)及以上的新生。 2、二等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入学成绩高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40分(含40分)至49分的新生;3、 三等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入学成绩高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30分(含30分)至39分的新生。第三十七条 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 5000元/人;二等奖学金: 3000元/人;三等奖学金: 2000元/人。第三十八条 评选程序符合条件者自接到我院录取通知书起,至报到前1个月止,可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报到入学后由研究生部办理相关手续,奖学金按照本细则的第三十七条一次性汇入获奖者帐户。 第十三章 其它第三十九条 在奖励申报和评奖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将取消其评奖资格、撤消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第四十条 研究生部在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需在入学须知中提醒符合优质生源奖学金评选条件者按时提出申请。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长江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有悖于本细则部分,以本细则为准。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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